浙江省財政廳 浙江省林業局關于印發浙江省森林生態效益補償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浙財資環〔2026〕20號
各有關市、縣(市、區)財政局、林業主管部門:
為規范森林生態效益補償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有效保護公益林資源,省財政廳會同省林業局修訂了《浙江省森林生態效益補償資金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浙江省財政廳
浙江省林業局
2026年3月31日
(此件公開發布)
浙江省森林生態效益補償資金管理辦法
為規范森林生態效益補償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有效保護公益林和天然林等森林資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浙江省森林管理條例》《浙江省公益林和森林公園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訂本辦法。
一、總則
森林生態效益補償資金(以下簡稱補償資金),是指各級政府按規定標準安排的用于對國家級公益林、省級公益林和停伐管護天然商品林(以下統稱公益林)保護和管理實行補償的資金。補償資金實行專款專用。
省財政廳牽頭制定補償資金管理辦法,負責補償資金預算安排,審核資金分配建議方案并下達預算,視情開展重點績效評價,指導地方加強預算管理和績效管理等。省林業局依據公益林規模,提出補償資金分配建議方案,對資金使用情況組織監督管理,建立健全預算績效管理制度并組織各地做好資金全過程績效管理,督促指導地方加強資金使用管理監督工作。
市、縣(市、區)(以下簡稱市縣)財政、林業主管部門負責資金分配撥付、規范使用、日常監管、監督管理、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等具體工作。
二、補償范圍及類別
(一)補償范圍。依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劃定并公布的公益林。對受益對象明確的風景林,按照受益補償的原則,由所在地經營管理單位履行補償職責。
(二)補償分類。根據公益林所處生態區位重要性,兼顧管護要求、地方經濟發展水平等,實行分類補償。將公益林區分為一、二、三類,其中:第一類為國家公園和省級以上自然保護區中實施租賃的非國有公益林;第二類為主要干流和重要支流源頭縣、平陽縣、武義縣、柯城區、衢江區、龍游縣、常山縣、三門縣、蓮都區、青田縣、云和縣的公益林,以及國家公園和省級以上自然保護區中未實行租賃的公益林;第三類為除上述區域以外的其他公益林。
三、補償標準及承擔比例
公益林最低補償標準由省級確定,補償標準由省級以上財政與市縣財政分別按定額承擔(見附件);以后年度涉及提高補償標準的,提高標準部分由省級以上財政與市縣財政分別按90%與10%比例承擔。
四、補償資金
補償資金包括補償性支出和管護性支出。按林地使用權分,公益林劃分為國有公益林、非國有公益林,國有公益林的補償資金均為管護性支出。
(一)補償性支出。
補償性支出是指非國有林因被認定為公益林,其采伐和經營活動受到一定限制而對其權利人給予一定的經濟補償。補償對象分別為:
1.個人的承包山、自留山,補償對象為個人。
2.村級集體經濟組織的集體統管山,補償對象為相應的村級集體經濟組織。補償資金由村級集體經濟組織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等相關規定使用和管理。
3.依法簽訂了承包、租賃等流轉合同(或協議)的公益林,在合同(或協議)有效期內,合同(或協議)中已明確約定補償受益人的,補償對象為約定的受益人;未明確約定補償受益人的,由流轉雙方協商確定補償對象及相應份額。公益林發生變更調整的,補償對象應同步作出相應調整,確保公益林建設和管護面積與資金補償面積保持一致。
中央財政安排的非國有林生態保護補償補助僅用于補償性支出。
(二)管護性支出。
管護性支出是指用于公益林資源保護、管理的支出,包括護林人員費用、管護費用和管理費用。
護林人員費用主要用于公益林區護林人員的勞務報酬、勞動保障、培訓等;管護費用主要用于公益林區的森林經營、森林防火、林業有害生物防治、管護基礎設施和專用設備(含智能設備)等;管理費用主要用于公益林的區劃界定、監測評價、資金監管、宣傳培訓、檢查驗收、科技支撐、數字化建設等。中央和省財政安排的補償資金不得用于管理費用。
非國有公益林管護性支出標準為每畝5元,其中護林人員費用不低于每畝3.5元、管理費用不超過每畝1元。國有公益林的管護性支出中,管理費用不超過每畝1元,其余為護林人員費用和管護費用。自收自支或差額撥款的國有公益林經營單位的管護性支出,可用于其職工參與公益林管護及管理的勞務支出。
五、資金分配、下達和使用
市縣林業、財政主管部門原則上應于每年2月底前向省林業局、省財政廳報告上年度公益林資源變化情況。省林業局根據公益林規模結合各地報送的公益林資源變化情況,提出補償資金分配建議方案。省財政廳審核資金分配建議方案后及時下達預算。
市縣財政、林業主管部門應及時撥付補償資金,加快預算執行進度,確保資金發放到位,同時將資金發放數據歸集到全省公益林天然林管理系統,實現“人、地、圖、錢”閉環管理。資金支付執行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有關規定。資金使用中屬于政府采購管理范圍的,按照政府采購有關規定執行。結余結轉資金按照中央和省有關規定使用。
市縣林業主管部門、鄉(鎮)人民政府(包括街道辦事處,下同)、村民委員會根據各自工作職責和各地工作實際負責將補償性支出分配到補償對象,并將分配結果和護林人員費用使用情況進行公示,接受群眾監督。到人到戶補償性支出應按規定通過“一卡通”發放。
市縣林業主管部門、鄉(鎮)人民政府、國有單位、村級集體經濟組織等應健全檔案管理制度,建立補償資金使用管理檔案;健全財務管理、會計核算等制度,規范補償資金使用。
六、績效和監督管理
(一)績效管理。
省級林業部門建立健全預算績效管理機制,指導市縣林業部門對補償資金開展績效管理、定期組織開展績效評價。市縣林業部門按照“誰用款、誰負責”的原則落實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具體工作,切實加強補償資金績效目標管理,做好資金績效監控及評價,發現問題及時糾正,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二)監督管理。
補償資金使用管理接受審計、紀檢監察、財政、林業等部門的監督,一旦發現截留、擠占、挪用或騙取補償資金等違法違紀行為,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追究相應責任。各級財政、林業主管部門、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補償資金使用管理工作中,存在違反規定審批、分配、撥付、使用和管理資金,以及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本辦法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補償資金原則上以五年為一周期。到期后,省林業局會同省財政廳對資金進行周期綜合評價,并根據評價結果適時優化完善補償政策。《浙江省森林生態效益補償資金管理辦法》(浙財資環〔2022〕74號)同時廢止。各市縣可根據本辦法,結合當地實際,制定具體實施細則。
附件:浙江省公益林補償標準定額表
附件
浙江省公益林補償標準定額表
地區
市、縣(市、區)
每畝補償標準(省級以上定額)
每畝補償標準(市縣定額)
第一類公益林區(55元/畝)
第二類公益林區(43元/畝)
第三類公益林區(36元/畝)
第一類公益林區(55元/畝)
第二類公益林區(43元/畝)
第三類公益林區(36元/畝)
杭州市
淳安縣
51
40.6
4
2.4
臨安區、桐廬縣、建德市
34.3
27.3
8.7
8.7
杭州市本級(含上城區、西湖區、拱墅區、蕭山區、余杭區、臨平區、富陽區)
34.4
30.1
23.1
20.6
12.9
12.9
溫州市
洞頭區、永嘉縣、平陽縣、龍港市、蒼南縣、文成縣、泰順縣
51
40.6
33.6
4
2.4
2.4
溫州市本級(含鹿城區、甌海區、龍灣區)、樂清市、瑞安市
34.4
30.1
23.1
20.6
12.9
12.9
嘉興市
嘉興市全域
34.4
30.1
23.1
20.6
12.9
12.9
湖州市
安吉縣、長興縣
34.3
27.3
8.7
8.7
湖州市本級(含吳興區)、德清縣
34.4
30.1
23.1
20.6
12.9
12.9
紹興市
諸暨市、嵊州市、新昌縣
34.3
27.3
8.7
8.7
紹興市本級(含越城區、柯橋區、上虞區)
34.4
30.1
23.1
20.6
12.9
12.9
金華市
武義縣、磐安縣
51
40.6
4
2.4
金華市本級(含婺城區、金東區)、蘭溪市、東陽市、永康市、浦江縣
34.3
27.3
8.7
8.7
義烏市
34.4
30.1
23.1
20.6
12.9
12.9
舟山市
舟山市全域
51
40.6
33.6
4
2.4
2.4
臺州市
三門縣、天臺縣、仙居縣
51
40.6
4
2.4
臺州市本級(含椒江區、黃巖區、路橋區)、溫嶺市、臨海市、玉環市
34.4
30.1
23.1
20.6
12.9
12.9
衢州市
衢州市全域
51
40.6
4
2.4
麗水市
麗水市全域
51
40.6
4
2.4
《浙江省森林生態效益補償資金管理辦法》政策解讀
根據《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做好行政規范性文件政策解讀工作的通知》要求,現就省財政廳會同省林業局修訂的《浙江省森林生態效益補償資金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有關政策解讀如下:
一、制定背景及依據
2004年,我省全面建立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制度。2005年,省財政廳、原省林業廳出臺《浙江省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基金管理辦法(試行)》(浙財農〔2005〕6號)。2011年、2019年、2022年,省財政廳會同省林業局多次修訂管理辦法。目前,2022年出臺的辦法已實施三年,為進一步規范森林生態效益補償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有效保護公益林和天然林等森林資源,對《浙江省森林生態效益補償資金管理辦法》(浙財資環〔2022〕74號)進行修訂。
二、主要內容和政策舉措
本管理辦法共分為六部分。第一部分為總則;第二部分為補償范圍及類別;第三部分為補償標準及承擔比例;第四部分為補償資金;第五部分為資金分配、下達和使用;第六部分績效和監督管理。
(一)總則。明確補償資金內涵、實施期限、管理主體及各方職責。
(二)補償范圍及類別。對補償資金的補償范圍及補償分類進行明確。
(三)補償標準及承擔比例。對補償標準、省級以上與市縣財政分擔比例予以明確。
(四)補償資金。對補償資金的構成,補償性支出受益對象、管護性支出的使用范圍予以明確。
(五)資金分配、下達和使用。對補償資金預算管理的工作進度和資金使用規定進行明確。
(六)績效和監督管理。明確補償資金績效管理、預算執行監督等要求。
三、適用范圍及對象
依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劃定并公布的國家級公益林、省級公益林和停伐管護天然商品林。對受益對象明確的風景林,按照受益補償的原則,由所在地經營管理單位履行補償職責。
四、關鍵詞解釋
公益林是指以發揮生態效益和社會效益為主要功能,依據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劃定,經批準公布并簽有公益林保護管理協議的森林、林木和林地。
停伐管護天然商品林是指全面停止天然林商業性采伐后,落實管護責任并經省政府批準公布的天然商品林。
森林經營是指以建立穩定、健康、優質、高效的森林生態系統為目標,通過科學有效地實施各種經營措施,修復和增強森林的供給、調節、服務、支持等多種功能,不斷提高森林質量,在整個森林生長周期所開展的各種培育森林活動的總稱。
五、其他
與原管理辦法相比,主要對補償資金的補償范圍、各級管理機構的職責、管護性支出的主要用途進行了修訂。同時更新了補償標準定額表,具體如下:
(一)根據公益林管理新形勢,將停伐管護天然商品林納入補償范圍。根據《中共浙江省委辦公廳 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強天然林保護修復的實施意見》關于“實行天然林保護與公益林管理并軌,逐步統一全省天然林管護與省級以上公益林補償政策”的要求,2023年省財政廳出臺的《關于完善綠色發展財政獎補機制的通知》(浙財預〔2023〕33號)明確“天然林管護與省級以上公益林補償政策一致”。本次修訂將停伐管護天然商品林納入補償范圍,調整后補償范圍為“依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劃定并公布的國家級公益林、省級公益林和停伐管護天然商品林。”
(二)根據林業發展新要求,優化完善資金管理要求。一是增設總則,明確各部門管理職責,并根據《森林法》要求,明確“補償資金專款專用”;二是調整管護性支出使用范圍,管護費用主要用于公益林區的森林經營、森林防火、林業有害生物防治、管護基礎設施和專用設備(含智能設備)等;管理費用主要用于公益林的區劃界定、監測評價、資金監管、宣傳培訓、檢查驗收、科技支撐、數字化建設等。三是規范資金分配下達使用等程序。增加資金分配流程、數字化資金監管的要求(將資金發放數據歸集到全省公益林天然林管理系統,實現“人、地、圖、錢”閉環管理),明確到人到戶補償性支出應按規定通過“一卡通”發放。
(三)修訂補償分類表述,更新補償標準定額表。一是考慮我省已經形成了較為穩定的省與市縣共同投入的森林生態效益補償機制,同時涉及廣大林農利益,為保持政策穩定性,對原辦法確定的分類分檔地區不作調整,僅對原辦法第二類地區中“加快發展縣”表述進行調整,修改后表述為“第二類為主要干流和重要支流源頭縣、平陽縣、武義縣、柯城區、衢江區、龍游縣、常山縣、三門縣、蓮都區、青田縣、云和縣的公益林,以及國家公園和省級以上自然保護區中未實行租賃的公益林”。二是根據目前省級以上公益林、停伐管護天然商品林的分布情況,刪除“濱江區”(已無省級以上公益林建設規模),增列“臨平區”(有停伐管護天然商品林)。三是根據現行補償標準、省級以上財政與市縣財政承擔比例,更新浙江省公益林補償標準定額表。
六、解讀機關及解讀人
解讀機關:浙江省財政廳、浙江省林業局;
來源:浙江省財政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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