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林草局回復:農村村民非法改變林地使用用途占用林地建住宅的行為處罰權限
問:農村村民非法改變林地使用用途占用林地建住宅的行為,違法了《》和《土地法》,在執法過程中,該違法行為是林草部門依據《森林法》處罰還有農業農村部門依據《土地管理法》處罰。個人意見:《森林法》是特殊法,《土地管理法》是一般法,按照《立法法》特殊法優于一般法的規定,應由林草部門依據《》處罰。土地法沒有恢復植被和林業生產條件的法則,使用《》更有利的保護林業資源?
省林草局回復:《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七十三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未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審核同意,擅自改變林地用途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恢復植被和林業生產條件,可以處恢復植被和林業生產條件所需費用三倍以下的罰款。
雖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審核同意,但未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擅自占用林地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有關規定處罰。”
因此,農民違反森林法規定,未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審核同意,擅自改變林地用途建住宅,應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恢復植被和林業生產條件,可以處恢復植被和林業生產條件所需費用三倍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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