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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規范涉企行政執法,強化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典型案例的警示震懾和教育引導作用,壓緊壓實生產經營單位防范化解安全風險和排查整改隱患的主體責任。自治區應急管理廳公布2026年第一批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未批先建、工貿企業涉嫌重大事故隱患違法和違反安全管理規定作業“一案雙罰”、煙花爆竹超量儲存以及安全評價報告失實等6起典型違法案例。
一、阿勒泰地區青河某石油有限責任公司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未批先建行政處罰案
【違法行為】2025年10月17日,阿勒泰地區應急管理局執法人員對青河某石油有限責任公司執法檢查時,發現該公司喀依爾很5#加油加氣站建設項目(加油部分)安全設施設計未報經有關部門審查同意,擅自開工建設。
【處罰情況】該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八條第二項的規定,按照《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應急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第一部分六(二)和第二部分29-A項裁量,依法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該公司停止建設,并處人民幣200000元(貳拾萬元整)罰款的行政處罰,給予其主要負責人陳某處人民幣20000元(貳萬元整)罰款的行政處罰。
二、克拉瑪依市某建材有限公司未與承租單位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行政處罰案
【違法行為】2026年1月6日,白堿灘區應急管理局執法人員對克拉瑪依市某建材有限公司執法檢查時,發現該公司未與承租單位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明確雙方安全生產管理職責,未對承租單位安全生產工作統一協調、管理。依據《工貿企業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第三條第一項規定,應當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
【處罰情況】該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二款的規定,按照《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應急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第二部分58-A 項裁量,依法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該公司處人民幣10000元(壹萬元整)罰款的行政處罰,給予其主要負責人黃某處人民幣1000元(壹仟元整)罰款的行政處罰。
三、新疆某乳業有限公司特種作業人員未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并取得相應資格上崗作業行政處罰案
【違法行為】2026年1月15日,昌吉州高新區應急管理局執法人員對新疆某乳業有限公司執法檢查時,發現該公司1名作業人員未按規定經專門安全作業培訓并取得焊接與熱切割特種作業操作證,上崗從事焊接作業。依據《工貿企業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第三條第二項規定,應當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
【處罰情況】該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七條第七項的規定,按照《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應急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第二部分26-A 項裁量,依法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該公司處人民幣10000元(壹萬元整)罰款的行政處罰。
四、克拉瑪依市某工程建設有限公司違反安全管理規定作業行政處罰案
【違法行為】2026年1月6日,克拉瑪依市應急管理局執法人員對克拉瑪依市某工程建設有限公司百口泉農場水源路1#基地執法檢查時,發現該公司進行動火作業時,未安排專門人員進行現場安全管理,作業人員呂某未佩戴防護面罩、絕緣手套等符合標準的防護用品,作業區域未設置安全警示標識。
【處罰情況】該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三條的規定,依據《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的規定,按照《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應急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第二部分3-A 項裁量,依法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該公司警告,并處人民幣15000元(壹萬伍仟元整)罰款的行政處罰,給予其主要負責人趙某處人民幣1000元(壹仟元整)罰款的行政處罰,給予施工隊長陳某處人民幣1000元(壹仟元整)罰款的行政處罰。
五、阿克蘇地區新和縣某煙花爆竹銷售部超量儲存煙花爆竹行政處罰案
【違法行為】2026年2月4日,阿克蘇地區新和縣應急管理局執法人員對新和縣某煙花爆竹銷售部執法檢查時,發現該銷售部現場存放各類煙花爆竹448箱,超出許可限量(290箱)158箱。
【處罰情況】該銷售部上述行為違反了《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三款的規定,依據《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的規定,按照《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應急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第二部分205-C 項裁量,依法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該銷售部處人民幣4800元(肆仟捌佰元整)罰款的行政處罰。
六、克拉瑪依市某技術服務有限責任公司出具失實安全評價報告行政處罰案
【違法行為】2026年1月8日,克拉瑪依市應急管理局執法人員對克拉瑪依市某技術服務有限責任公司執法檢查時,發現該公司為克拉瑪依某化工有限公司出具的安全驗收評價報告中,未提出企業實際建設情況與《安全設施設計專篇》不相符問題,驗收評價報告失實。
【處罰情況】該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按照《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應急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第二部分102-A 項裁量,給予該公司停業整頓1個月,并處人民幣30000元(叁萬元整)罰款的行政處罰。
來源: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應急管理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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