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的提出」
討要加班工資只能主張兩年嗎?
「法律解答」
錯了。
沒有時間規定,加班工資由勞動者舉證,倘若勞動者的證據充分,可以在離職之后一年內申請勞動仲裁。
那么,網絡上流傳的最多只有兩年是怎么回事?
在實踐中經常會遇到勞動者主張自入職以來全部工作年限內加班費、未休年休假以及年終獎等福利津貼工資的情況,有些甚至長達數十年。礙于勞動者本身的證據意識以及維權能力不強,便會給用人單位有可趁之機,后者慣用的方式系依據勞動部《工資支付暫行規定》(下稱“《暫行規定》”)第六條第三款,提出抗辯,即用人單位只有保存兩年的工資支付記錄義務,對于超出部分因雙方均無證據事實無法確認,而不應支付。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勞部發〔1994〕489號,1995.01.01實施)第六條 用人單位必須書面記錄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數額、時間、領取者的姓名以及簽字,并保存兩年以上備查。用人單位在支付工資時應向勞動者提供一份其個人的工資清單。
可見,網絡流傳的兩年是指用人單位必須保存的工資發放憑證和記錄。
這個時候,勞動者往往會很無奈。其實很多時候裁判者對此也表示沒有辦法,他們必須依照法律予以裁判。
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的,裁判者需要解釋,當無法解釋時則難以支持勞動者的訴請。《暫行規定》中用人單位的保存義務與訴訟時效并不是同一個概念,法理上也無密切的關聯性,立法者未對此予以明確,因此兩者之間沒有必然的聯系,鮮有裁判者愿意冒風險支持勞動者的主張。
《民法典》出臺后,針對法律銜接以及法律體系問題,立法者做了大量的法律修訂工作,但部門規章制度并沒有在考慮范圍中,我們也能清晰的從《暫行規定》的實施時間上可以看出,該部門規章已暫行了近27年比一些勞動者還年長,直到現在都未做調整,因此給勞動者的維權以及裁判者適用釋明法律帶來了一定難度。
據此,除非勞動者有充分的證據,一般情況根據用人單位保存工資支付的年限來確定討要加班工資的年限。
不過,對于用人單位的保存義務,有些地方有特別規定。
《深圳市員工工資支付條例》(2022年7月28日修訂) 第十五條第三款 工資支付表至少應當保存三年。
另外,一些特殊身份的人員亦有相應調整。
《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2019.12.30頒布,2020.05.01實施)第十五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工資支付周期編制書面工資支付臺賬,并至少保存3年。
綜上,這就意味著倘若勞動者在一家公司工作兩年以上就可能會存在要不到加班費的法律風險,此時一定要注意保存好加班的證據,便于在離職后一并予以索要。
若有必要,可以選擇在職仲裁或勞動監察投訴索要加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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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之焰,律師
上海國獅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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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工商管理雙重背景。曾在上海市司法局以及上海市某區人民法院就職,從事審判工作六年以上,司法實踐經驗十年以上,知乎法律話題下優秀答主。
具有深厚的法律理論功底、實務操作經驗,在上海市律協發表過多篇專業文章,多次接受界面新聞、北京商報等權威媒體采訪。處理勞動爭議、執行案件以及辦理法律援助案件、民商事執行案件1000+件,幫助勞動者追回損失上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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