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0日,據上海市總工會,廣西南寧一員工黃某的公司位于20樓,早高峰期間電梯經常爆滿,黃某為了不遲到準時打卡,特意反向下樓到負二樓乘梯,不料途中在負一樓意外踩空摔倒,致右腳踝骨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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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最初同意申報工傷,當地人社局認定為工傷。后公司反悔申請行政復議,市政府以“非工作時間、非工作場所”為由撤銷認定,黃某起訴。一審法院認為,受傷系上班預備性行為,地點為工作場所合理延伸,判決撤銷復議決定。市政府及公司上訴,二審法院改判不予認定工傷,各方申請再審。
最高法院認為,工傷認定應立足《社會保險法》《工傷保險條例》及司法解釋,以“工作原因”為核心,綜合保護職工權益。認定如下:一、工作原因:黃某為快速到崗選擇合理路徑,步行乘電梯屬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行為;二、工作時間:8:30進入大樓為滿足考勤提前到崗,屬工作時間前后合理時段;三、工作場所:辦公樓大廳、電梯、負一樓等系上班必經區域,為工作場所合理延伸。綜上,再審撤銷二審判決及市政府復議決定,維持一審判決及人社局工傷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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