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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奇平
臨汾的汾河之西有龍子祠泉水,位于今臨汾市堯都區。縣志有載,西距臨汾城三十里有山名曰平山,平山有水出焉,名曰,龍子祠泉水。龍子祠泉水自唐時記載,已有專祠祭祀,后幾經變更和朝廷封祀,有現名為龍子祠。泉水澆灌農田古而有之,金元時期文人段成己有詩為證,“不到靈祠十五年,水光山色尚依然,京人莫說西湖子,不溉良田溉福田”。龍子祠泉水的可貴之處在于,至今仍發揮著灌溉作用,與明朝時期的碑記《張長公行水記》《平陽府重修平水泉上官河記》所記述的灌溉、流經村莊農田相一致。上官河從清音亭東取水至劉村,全長約15000米,“田計二萬有奇,村計三十有六,皆于上官河有賴焉”。澆灌劉村、臥口、下院、堡子、南劉、辛息、段村、馬務、澗北、陶家莊、樊家莊、寄家莊、左家莊、澗頭、塔頭、周家莊、澗北、東宜、泊莊、孔家莊、西宜、青城、界峪、峪口、錄井、席坊等36村民田21000余畝。
據元至正二十六年(1366)《興修上官河水利記》載,(現存臨汾市堯都區金殿鎮龍子祠),碑文記述了晉寧路總管范國英訂立龍子祠上官河渠規,加強管理之事。
當時,作為臨汾重要的灌溉水渠“上官河”,取自龍子祠泉水,是一條人工開挖的灌溉河,牽扯到36村,田地二萬多畝,上游之地以勢之便,專利而多灌溉,下游之地,因地勢之下,而不能保證按時灌溉澆地,往往誤了農時,致糧食歉收,因之而起的爭水而斗的事件時有發生,斗者百千人,有人因此而死者,數起斗死人命大案,此種情況累積有數十代,成為“習以為常”的事情。到了元至正二十六年范國英當政時,事情有了轉機,通過官府訂立新的渠規,頒布溉田之令,令行禁止,信賞必罰,民咸稱便,從根本上杜絕了這一因水而爭的訴訟之累訟,所確立的“自下而上、依次行澆”的渠規深入人心,沿用600多年,而造福當地百姓。
從碑文內容,有下面幾點關于訴訟的啟示。
群體利益之爭,均利以息訟。如灌溉水利訴訟,多是村莊之間的群體利益之爭,牽扯到多數人群體的利益,均利就顯得更為必要。所以,在處理這件數十代的水利之訟時,當時的官員,就確立了“均利息訟”的正確處理訴訟的指導原則,為積訟數十代的累訟,找到一個好的處理辦法確立了大的框架。
注重田野調查,均利強弱。為處理好“多訟水利于公者”,時為負責案件的當事官員晉寧路總管范國英,看現場聽取意見。有人提出,“常流之水自下而上,則上無邀決之患”“無源恭流之水自上而下,則無走泄之慮”,這些話意思是,有泉源的常流之的河水,用水澆地時,自下而上,是從下邊的田地開始,則上流沒有決口的禍患。沒有源泉水的季節性洪水的澗河水,用水澆地時,從上而下,從上邊的田地開始,就沒有水走泄的憂慮。這也符合不浪費水,提高灌溉效率的用水規律,讓人容易接受。所以,被到達現場的官員范國英采納,“瞿然,斯言得之矣”,重要的是,“均利強弱”通過讓處于下游的相對上游的弱勢的用水者,先用水,以強其弱勢,達到“均利”的效果,并通過官府行文成為定制,“大署文榜,溉田之令。自下而上,令行禁止,信賞必罰”,這種提高灌溉效率,均利強弱的用水渠規,破解了多年“水利不均”的頑疾,斗水事件得到了根治,達到了息訟的目的。從現有文獻記載看,自此,上官河因爭水而訟的大的案情,就很少了。
追求道德教化,必以教終之。從上述碑文看,最后講到了“桐鄉之于朱邑”“孔子適衛”“聽訟,吾猶人也,必也使無訟乎”三個典故。朱邑(?—公元前61年),西漢官員。朱邑初任桐鄉嗇夫(縣以下基層政權組織鄉的長官,掌管一鄉的訴訟和賦稅等),后任大司農,為朝廷重臣,他秉公辦事、不貪錢財,以仁義之心廣施于民,深受吏民的愛戴和尊敬,是地方官吏為政者的榜樣。據《漢書·循吏傳》記載,朱邑廉潔公平,不苛刻鄉民,以守護百姓的利益為自己的職責。秉公執法,以德化人,從來不因一己之怨而對老百姓動用刑罰。朱邑在主管鄉里訴訟時,審理定讞時未以動之以刑而動之以情,注勸調解勸導,感化頑劣;同時教民稼穡,倡導子弟讀書。《漢書》記載其“廉平不苛,以愛利為行,未嘗笞辱人,存問耆老孤寡,遇之有恩,所部吏民愛敬焉。”“為人淳厚,篤于故舊,然性公正,不可交以私。天子器之,朝廷敬焉。”“身為列卿,居處儉節”。蘇軾的《浣溪沙·憶舊》詞曰:仲卿終不避桐鄉。講的就是漢臣朱邑。明代詩人胡儼就在他的《七絕·題大司農朱公祠》中寫道,“古木森森覆墓亭,大農祠在古桐城。后來為政應千輩,能使斯民獨有情。”碑文這里表達了地方官員為政追慕先賢的情操,重農宣教、清正廉潔、所居民富、所去見思的施政追求。“孔子適衛”是孔子周游列國期間的重要事件,核心內容為與衛將軍文子關于禮治與刑罰的治國思想辯論,強調道德教化的作用,即碑文所述的“必以教終之,盡使民知教則悌行于家,忠信著于鄉,禮義廉恥之風靄然成俗。”“子曰,聽訟,吾猶人也,必也使無訟乎。”意思是,孔子說:“審理訴訟,我與他人無異,所求在于使訴訟不再發生。”這里碑文顯示了當時為政者所追求的以禮為先,強調道德教化的作用,以德化人、以禮齊民以減少訟累是處理訴訟的根本目標和原則。
(作者單位系臨汾鐵路運輸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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