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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今天開始,會與大家分享、討論一些稅務機關、司法機關發布的關于稅務犯罪的典型案例,與大家討論一下案例中的一些實踐現象以及可能存在的爭議焦點,以加深大家對稅務違法、稅務犯罪的認知。
【案例信息】遵化市千里行加油加氣站騙取增值稅留抵退稅案件
唐山市稅務局稽查局依托大數據比對分析,發現遵化市千里行加油加氣站部分年度繳納的增值稅遠低于同地區同類加油站。
經實地核實,該站地處交通干線,緊鄰高速公路出入口,進站加油加氣的大型貨車較多,但其申報納稅金額與現場車流量明顯不匹配。經調閱該站歷年增值稅申報記錄還發現,其前期曾辦理過51.86萬元的增值稅增量留抵退稅,存在較大涉稅違法疑點。
帶著這些疑惑,檢查人員依法調取了該站增值稅留抵退稅當期的庫存金額,還原計算了對應成品油、天然氣體積,并與該站儲油儲氣罐存儲容積進行比較,發現其申報庫存量遠超存儲能力上限,存在涉稅違法嫌疑,稽查部門依法對其立案檢查。
初步掌握涉稅違法線索后,稽查部門聯合屬地公安機關依法對該站進行實地檢查,現場檢查加油(氣)、儲油(氣)設備,盤查成品油、天然氣庫存情況,調取賬簿資料,并詢問現場工作人員。
現場檢查過程中發現,該站存在使用第三方平臺個人收款碼途徑收取加油加氣款現象,結合其賬簿記載的大額庫存商品情況,檢查人員梳理檢查方向,并進一步核實其申報納稅情況。
檢查人員奔赴深圳、上海等多地外調取證,依法向相關網絡收款平臺公司及金融機構調取涉案賬戶資金流水。經層層梳理發現,該賬戶長期存在大量小額資金轉入,符合其銷售規模,且該部分1183萬元資金均未在納稅申報中體現,有較大的隱匿收入嫌疑,遂將其列為檢查重點。
結合前期調查取證情況,檢查人員依法對該站法定代表人及站長進行詢問。但是面對多重證據,該站負責人最初并不承認偷稅行為,以往來借款等多種理由試圖搪塞。檢查人員向其講清案件檢查情況及政策依據,并對其進行普法宣傳,在大量證據面前,涉案人員最終承認,前期通過個人收款碼轉入個人賬戶的1183萬元資金為隱匿的銷售收入,未進行納稅申報,該行為造成少繳稅費款并違規享受增值稅留抵退稅。
經查,2020年1月至2023年4月,遵化市千里行加油加氣站通過利用個人賬戶收款等方式少計銷售收入,減少當期銷項稅額,違規享受增值稅留抵退稅51.86萬元,該納稅人還存在通過隱匿收入,少繳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等稅費51.33萬元的違法行為。2024年1月,國家稅務總局唐山市稅務局稽查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對其作出追繳增值稅留抵退稅款及少繳稅費款、加收滯納金并處罰款共計224.05萬元的處理處罰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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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一:什么是留抵退稅?
眾所周知,當期增值稅額=銷項稅額-進項稅額。正常情況下,以這一公式計算出來的增值稅額為正數。但是特殊情況下,可能出現進項稅額>銷項稅額這種“倒掛”的情況,比如 某個月份集中采購原料,但原料的生產、銷售需要一定周期,不可能出現“這個月買入原料,本月就立刻生產賣出完畢”的情況,因而出現進項抵扣不完,剩下的進項稅就“留”在了賬上,此為留抵稅額。
現實中,符合一定標準的企業被允許退還留抵稅款,一般來說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所有要求:納稅信用等級為A級或B級、申請退稅前36個月沒有偷稅、騙取留抵退稅或者出口退稅記錄、未因偷稅被稅務機關處罰兩次以上、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政策。
值得關注的一點是,2022年(即本案案發時)是 我國實施大規模增值稅留抵退稅的“大年”。受新冠疫情等因素影響,當時大量中小微企業及制造業面臨嚴峻的現金流壓力。為此,國家動用了大量資金用于助企紓困,將留抵退稅范圍從先進制造業擴大至所有小微企業及六大特定行業(如制造業、科研技術等),并將退還比例提升至100%(即全額退還)。 據財政部報告顯示,2022年全年實際辦理的留抵退稅高達2.46萬億元,力度之大堪稱歷年之最。
同時也在2022年, 國家稅務總局、公安部、最高人民檢察院、海關總署、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 六部門聯合下發《關于嚴厲打擊騙取留抵退稅違法犯罪行為的通知》,明確把打擊騙稅作為當年常態化打擊虛開騙稅工作的重點。隨后在同年7月,六部門再次加大力度,召開推進會部署“零容忍”聯合打擊。而本文所提到的加油加氣站因騙取留抵退稅案發,也與這樣的大背景有關。
問題二:騙取留抵退稅的具體操作?
其實這個案子中, 加油加氣站 騙取留抵退稅的操作并不復雜,底層邏輯就是“通過私賬收款隱瞞真實銷項,故意做虧賬面經營情況,以此申請留抵退稅”。
根據新聞報道,該站地處國道邊,大貨車流量大,營收情況理應樂觀。但該站的經營者使用私賬收款的方式,使得一年內超過千萬的資金(經查實有1183萬元)未被申報。現實中許多去加油、加氣的顧客在付款后不會索要增值稅發票,這也給違法行為創造了機會,直接導致當期少繳了增值稅及相關附加稅費共計51.33萬元。
由于有1183萬元銷售收入被瞞報,因此賬面上的銷項稅額變得極低,此時只要集中進行原料采購,就極易出現增值稅“倒掛”的情況,而案涉企業再進行一定的包裝,使其在表面上符合上文所提到的申請留底退稅所必須要符合的條件,最終向稅務局成功申請套取了51.86萬元留抵稅款。
問題三:本案是怎么案發的?
對案發過程的回溯,也可以看到稅務機關是如何進行風險疑點排查的。
本案剛開始出現的疑點是案涉 加油加氣站 部分年度繳納的增值稅遠低于同地區同類站點,相當于說同等地理條件、同等業務之下,案涉站點繳納增值稅情況出現重大異常。
具體核實過程中發現,加氣站 申報納稅金額與現場車流量明顯不匹配,且經過 還原計算了對應成品油、天然氣體積,并與該站儲油儲氣罐存儲容積進行比較,發現其申報庫存量遠超存儲能力上限——按照賬目計算,該站點目前的儲油儲氣量要明顯高于存儲能力上限,那多出去的油和氣去哪里了?只有兩種可能,第一,這些“多出來的油和氣”本身就不存在,存在進貨虛假,接收虛開發票的情形,第二,就是“多出來的油和氣”已經在日常經營中銷售完畢,只不過因為“某些原因”,銷售行為并未體現在賬簿中。
現實中,針對現場情況研判銷售真實與否,輔以對庫存進行盤點,是稅務機關進行風險疑點排查的常見措施。當然,現實中除了這兩種方法外,針對不同行業還有不同的排查措施,譬如“能耗測算法”,通過查詢水、電、燃氣賬單,結合行業標準推算理論上的生產情況;再比如,通過交管部門的GPS系統和高速公路ETC數據比對,核查運輸車輛(尤其是油罐車)的運輸情況,以此判斷進銷的真實情況。
問題四:本案是否涉及刑事責任?
根據新聞報道可見,本案最終以行政處罰收場,并未追究刑事責任。
目前來說,騙取留抵退稅涉刑一般涉及逃稅罪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兩個罪名,這兩個罪名最大的區別在于是否有通過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方式來騙取留抵退稅。如果僅通過隱匿收入的方式來降低銷項,并未對進項稅額方面有不當操作,則一般不會以逃稅罪定罪處罰,符合《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稅收征管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三條第二款的,不追究刑事責任,轉追究行政責任。如果通過接收他人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來惡意做高進項稅額,強行制造進項稅留抵的,以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論處。
值得注意的是,本案中稅務機關最終作出了行政罰款處理,而未移送公安機關追究刑事責任。這得益于2024年‘兩高’最新司法解釋中關于逃稅罪‘首罰不刑’原則的適用(即首次因偷稅被稅務機關行政處罰,若補繳稅款、滯納金并接受處罰,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但需要清醒認識到,這種‘豁免金牌’是有嚴格前提的。如果在2022—2023年的嚴打風暴中,該加氣站是通過獲取‘暴力虛開發票’來制造虛假留抵稅額的,那么大概率會面臨移送經偵立案偵查,最終獲刑的結果,而絕不僅僅是罰款了事的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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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東杭律師
廣東知恒(前海)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高校法學院證據法學課程校外導師。從業期間,葉東杭律師主攻信息網絡犯罪、經濟犯罪、稅務犯罪辯護,每年經辦大量刑事案件,擁有豐富的信息網絡犯罪、稅務犯罪辯護經驗,曾在經辦的多個案件中取得不起訴(無罪)、無強制措施釋放(無罪)、緩刑、勝訴、二審改判勝訴等成果及偵查階段取保候審、不批捕取保候審的階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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