戰爭與和平法中譯者序言
格勞秀斯生活在荷蘭與西班牙的“八十年戰爭”和歐洲“三十年戰爭”時期,處于歐洲大陸大變局的時代,使格勞秀斯對戰爭與和平問題產生了深刻的認識。從寫作《捕獲法》到《戰爭與和平法》的20年時間里,格勞秀斯在不斷研究和思考的基礎上,順應歐洲社會的發展要求,最終形成了系統的國際法思想和理論體系。《奧本海國際法》指出,在17世紀,許多國家在歐洲大陸建立起來,共同利益和目的使這些國家結成一個國際社會,這就是格勞秀斯的《戰爭與和平法》贏得各國、各國統治者和國際問題學者聽信的原因。由于格勞秀斯的體系對于當時被認為缺乏法律根據的國際關系的大部分內容提供了法律根據,因此,他的《戰爭與和平法》獲得了如此普遍于全世界的影響,以致他被正確地稱為“國際法之父”。[1]《戰爭與和平法》對國際法學的建立的確有創造性的貢獻,對后來《威斯特伐利亞和約》的完成,也具有一定的影響。[2]“《威斯特伐利亞和約》的條件,隱示承認了格勞秀斯學說,例如領土主權國家獨立的原則,因為和約保障德意志諸邦的領土主權,一切國家,不論大小,不論新教舊教,不論君主共和,以平等的權利集合于一個國際社會是表示國家平等原則。” [3]
總的來說,格勞秀斯的《戰爭與和平法》為近代國際法奠定了堅實的思想和理論基礎,而威斯特伐利亞和會后出現的眾多獨立國家則構成近代國際法現實的物質基礎。作為國際法的奠基之作,《戰爭與和平法》的內容博大精深,它不僅是研究法學和國際法學的學者必須認真研讀的最重要的經典著作之一,也是研究哲學、政治學、軍事學、神學、史學等學科的學者應當認真閱讀和思考的經典著作之一。同時,從事法律,政治、軍事、外交、國際關系、歷史、宗教等領域實務工作的人員同樣可以從《戰爭與和平法》中獲得有益的知識和啟示。對我來說,能夠把忠實反映作品原意且經得起推敲的這一部經典著作的中文全譯本呈現給讀者,為中國法學,尤其是國際法學的基礎理論研究和涉外法治建設貢獻一份力量,心里感到十分欣慰。
英國爛漫主義詩人威廉·布萊克(William Black)的詩作《天真的預言》(Auguries of Innocence)開頭部分有下面幾行富有哲理的詩句:
To see a world in a grain of sand
And a heaven in a wild flower,
Hold infinity in the palm of your hand
And eternity in an hour.
我在此不揣冒昧,補充以下兩句,供各位讀者在閱讀本書時思考:
What to see in the Law of War and Peace,
The diamond and rose?
馬呈元
本文“壹伴編輯器”供技術支持
[1][英]勞特派特修訂:《奧本海國際法》(上卷,第一分冊),王鐵崖、陳體強譯,商務印書館1981年版,第58頁。
[2]周鯁生:《國際法》(上冊),商務印書館1981年版,第44頁。
[3]周鯁生:《國際法》(上冊),商務印書館1981年版,第46頁。
——節選自《戰爭與和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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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爭與和平法(全三卷)》
DE JURE BELLI AC PACIS LIBRI TRES·1625
THE LAW OF WAR AND PEACE·1925
[荷]格勞秀斯(Hugo Grotius) 著
[美]弗朗西斯·W.凱爾西(Francis W.Kelsey) 等 英譯
馬呈元,譚睿 譯
ISBN:978-7-5764-2403-4
定價:699.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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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書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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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爭與和平法》是格勞秀斯在總結和借鑒早期及同期學者優秀研究成果的基礎上完成的人類社會第一部系統地論述調整國家之間關系的規則的著作。它奠定了近代國際法的理論基礎,在國際法的發展歷史上具有無與倫比的重要地位。《戰爭與和平法》是一部百科全書式的著作,除法學外,其內容還涉及哲學、政治學、軍事學、倫理學、神學、文學、史學等諸多領域。在法學方面,它既包括戰爭法,也包括平時法;既包括法學理論,也包括民法和刑法,但主要是國際法。格勞秀斯博覽群書,旁征博引,《戰爭與和平法》中不僅大量引用了《圣經》《國法大全》《天主教教會法典大全》等歷史文獻的內容和許多權威學者的著作和觀點,還引用了許多歷史事件和典故,顯示了格勞秀斯深厚的學術底蘊、高超的寫作技巧和嚴謹的寫作風格。
格勞秀斯《戰爭與和平法》的內容博大精深,它不僅是研究法學和國際法學的學者應當認真研讀的最重要的經典著作之一,也是研究其他學科的學者需要認真閱讀和思考的經典著作之一。從事政治、軍事、外交、國際關系等領域的實際工作者亦可從中獲得有益的啟示和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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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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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呈元山西孝義人。北京外國語大學英語文學學士,中國政法大學國際法專業研究生,法學博士;中國政法大學教授,博士生導師,國家領土主權與海洋權益協同創新中心中國政法大學分中心主任,G20反腐敗追逃追贓研究中心研究員,曾任外交部國際法咨詢委員會委員。1993—1994年在美國華盛頓喬治城大學法律中心學習;2000年在英國諾丁漢大學法學院學習。長期從事國際法領域的教學與研究,科研成果豐富。其中,翻譯并由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出版的荷蘭著名學者格勞秀斯的國際法經典著作《戰爭與和平法》(三卷,2015—2017年出版)、《海洋自由論》和《捕獲法》共約200萬字;專著《國際犯罪與責任》和《國際刑法論》(第一版)分獲第七屆和第十一屆北京市哲學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二等獎;主編《國際法》教材第一至第五版(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出版)。
譚睿山西平陸人。西南政法大學法學學士,中國政法大學國際法專業碩士,美國芝加哥肯特法學院法律科學博士(JSD),紐約州立大學助理教授。研究領域國際公法、國際金融法和中美銀行制度。博士學位論文為“中國銀行業的壟斷與改革”(英文);曾發表“中美中央銀行的區別及其應對金融危機的不同策略”(英文)等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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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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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卷
中譯者序言(1)
序文(16)
英譯者序言(63)
致法蘭西和納瓦拉最偉大的基督教國王路易十三(66)
緒論/1
第一章 論什么是戰爭、什么是法律/35
第二章 論發動戰爭的合法性/61
第三章 論公戰和私戰的區別與關于主權的論述/117
第四章 論以下犯上的戰爭/194
第五章 論誰可以合法地發動戰爭/233
第二卷
第一章 論戰爭的理由:首先是保護自身及財產安全/1
第二章 論屬于人類的共有物/26
第三章 論財產的原始取得與海洋及河流的特殊情形/55
第四章 論財產所有權的推定放棄與由此產生的先占;它與依時效取得所有權的區別/75
第五章 論對人的權利的原始取得;關于父母、婚姻、團體的權利和對臣民及奴隸的權利/91
第六章 論個人行為對財產的二次取得與主權及其附屬權利的轉讓/132
第七章 論根據法律發生的財產傳來取得與無遺囑繼承/141
第八章 論通常所謂根據萬國法的財產取得/182
第九章 論主權或所有權的終止/202
第十章 論基于所有權產生的義務/217
第十一章 論承諾/228
第十二章 論契約/247
第十三章 論誓約/272
第十四章 論主權者的承諾、契約和誓約/301
第十五章 論條約與越權締結的協定/314
第十六章 論解釋/341
第十七章 論非法侵害造成的損害與由此產生的責任/369
第十八章 論使節權/380
第十九章 論葬權/399
第二十章 論懲罰/420
第二十一章 論懲罰的分擔/508
第二十二章 論不正當的戰爭理由/545
第二十三章 論存在疑義的戰爭理由/561
第二十四章 謹記不要貿然發動戰爭,即使出于正當理由/577
第二十五章 論為他人發動戰爭的理由/594
第二十六章 論被統治者發動戰爭的正當理由/608
第三卷
第一章 論自然法關于戰爭中允許實施什么行為的一般規則;兼評詐術與謊言/1
第二章 論根據萬國法臣民的財產或人身如何為統治者的債務承擔責任;兼論報復/39
第三章 論萬國法上的合法戰爭或公戰;兼論宣戰/50
第四章 論公戰中殺死敵人的權利與針對人身的其他暴力行為/65
第五章 論破壞與搶劫/94
第七章 論對戰俘的權利/147
第八章 論對被征服者的統治權/157
第九章 論復境權/163
第十章 論在非法戰爭中謹慎行事的義務/183
第十一章 論在合法戰爭中對殺戮權利的節制/192
第十二章 論對破壞及類似行為的節制/227
第十三章 論對捕獲財產的節制/246
第十四章 論對俘虜的節制/251
第十五章 論對取得主權的節制/265
第十六章 論對根據萬國法不適用復境權的人與物的節制/279
第十七章 論戰爭的中立方/287
第十八章 論公戰中的個人行為/296
第十九章 論敵人之間的誠信/302
第二十章 論國家結束戰爭的誠信,論和平條約的簽訂,論拈鬮決定,論根據協議的決斗,論公斷、投降、人質與擔保/318
第二十一章 論戰爭期間的誠信,論停戰、安全通行證與俘虜的贖回/353
第二十二章 論戰爭中掌握下級權力者的誠信/371
第二十三章 論戰爭中私人的誠信/380
第二十四章 論履行默示協議的誠信/387
第二十五章 結論暨關于誠信與和平的忠告/393
附錄/397
中譯者注索引/399
后記/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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