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歲少年呂某在未提供處方的情況下,從藥店購買處方藥并服用,后進入某公寓樓頂天臺跳樓墜亡。事發后,呂某父母將藥店及某公寓的物業等3家公司起訴至法院,索賠各項損失88萬余元。
記者從中國裁判文書網獲悉,近日,吉林長春市寬城區人民法院公布一審判決書,法院認定藥店違規售藥、物業公司未盡到必要的安全保障義務,酌定藥店承擔40%賠償責任、物業公司承擔10%賠償責任,判決兩家公司合計賠償42萬余元。
15歲少年跳樓自殺
事發前曾在藥店買處方藥服用
判決書顯示,呂某(男,歿年15歲)出生于2009年8月。2025年6月30日,呂某從某公寓頂層跳樓自殺。當年6月27日、29日,呂某兩次向某甲公司的藥店掃碼付款共計82元,購得三盒感冒藥、兩盒“某某”處方藥。監控錄像顯示,6月30日13時許,呂某進入涉事公寓,經他人刷卡乘坐電梯至23樓,拍打、拉拽大門多次,后打開大門進入天臺。
![]()
▲資料圖圖文無關
證人趙某乙出庭稱,呂某確實多次在該藥店買藥并服用……呂某是29日凌晨吃的藥,當時呂某吃完約十多分鐘后,精神恍惚,說話語無倫次。29日中午他又吃了一些,兩人29日晚上分開。
庭審中,呂某父親稱,呂某一直和奶奶一起生活,輟學后曾在KTV上班,常在外面過夜不回家,自己并不知道呂某“嗑藥”。6月29日,呂某跳樓前一天,他回家后神志不清,連奶奶等家人都不認識,還指著樹聲稱要打人,半夜一直想出去,稱與朋友有約。當晚,派出所來電告知,孩子在派出所內神志不清,對著空氣說有人要打他,讓家屬接回,后由奶奶將其接回家,不料孩子半夜趁機離家,次日家屬得到呂某死亡的消息。
另查明,“某某”為處方藥,藥店在銷售該藥品時,應要求購買人出示處方后方可銷售。該藥品說明書的注意事項中記載有“自殺行為和想法”相關提示。某甲公司稱,呂某到店時稱家人患有皰疹,需購買“某某”處方藥及感冒藥,當時曾要求呂某出示處方,但呂某稱無處方,且急于給家人購買,當時告知其用法用量。
一審判藥店及公寓物業擔責
共賠償42萬余元
法院認為,呂某父母作為其監護人,對未成年子女疏于監管和安全教育,對損害結果的發生存在過錯;呂某年滿十四周歲,自行服用處方藥后進入公寓頂層跳樓墜亡,其對死亡后果的發生具有主動性,自身亦存在過錯。
呂某系未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在未提供正規醫院出具的處方的情況下,某甲公司將處方藥出售給呂某。結合現有證據,能夠認定呂某服用該藥品后跳樓身亡,某甲公司的違規售藥行為與呂某的損害后果存在因果關系,故某甲公司應對該損害后果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某乙公司是事發公寓樓的物業經營者,公司在樓頂處張貼有警示標語,未在消防通道的門上張貼警示標語,而該措施并未能阻止呂某進入公寓頂層天臺跳樓墜亡的悲劇。案涉單元電梯任何人都可以進出,對事發樓層的物業管理存在安全保障義務的不到位之處,更未對頂樓天臺進行巡視。呂某雖不是公寓業主,但物業公司應對整個公寓的安全負責。由此可見,物業公司沒有及時對天臺進行巡視,未盡到必要的安全保障義務,對呂某的損害后果亦應承擔一定的侵權責任。
某丙公司既非案涉公寓的所有人,也非管理人,呂某父母未提供證據證實某丙公司與呂某的死亡存在因果關系,故法院對要求某丙公司承擔賠償責任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根據各方過錯程度,法院酌定某甲公司對呂某的死亡承擔40%的賠償責任,某乙公司對呂某的死亡承擔10%的賠償責任。經核算,呂某死亡造成的各項損失合計832349元;法院酌定某甲公司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某乙公司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3000元。按照責任劃分,法院判決:某甲公司賠償337939.6元;某乙公司賠償86234.9元。
紅星新聞記者 江龍
編輯張尋 審核 官莉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