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二條的規定,只要是屬于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一律禁止出境。
那么,為什么個別犯罪嫌疑人依然能出現在境外呢?
一種是打刑事立案和采取邊控措施之間的時間差。公安機關在對犯罪嫌疑人刑事立案后,要制作《邊控對象通知書》,并附上相關的法律文書,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審核后,層報到省級公安機關,經過省級公安機關批準,才能辦理全國范圍內的邊控措施。
但是層層審批需要時間的,犯罪嫌疑人就利用立案后,被邊控前的這段審批時間漏洞出境。
但是這種技術性漏洞是完全可以解決的。在緊急情況下,需要對犯罪嫌疑人采取邊控措施的,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可以出具公函,先向口岸所在地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交控,然后再在七日以內按照規定程序辦理全國范圍內的邊控措施。
另一種是違法偷越國邊境,那就是罪上加罪。比如我的校友孫割,據說他為了偷越國邊境,命人將一輛豐田埃爾法商務車的后座全部拆除,用防潮布與泡沫箱搭建出一個“貨物艙”。為躲避熱成像儀的監測,他還在車廂內配備了氧氣瓶與溫度調節裝置。然后他就躲在這個“貨物艙”中,趁著夜色從廣西翻山越嶺偷渡到越南。
犯罪嫌疑人無論是通過這兩種方式中的任何一種出境,都已經違反了《出境入境管理法》。刑事立案并不可怕,如果你是被冤枉的,完全可以把事情講清楚,怕的是錯上加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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