忽視肺栓塞的預防導致患者死亡的案子,一審判決被告賠償30余萬元。患者是因為被電動三輪車撞傷,到醫院去診療,隨便說一下,患者在交通事故中是沒有責任的。入院后,診斷為右側多發肋骨折,腦震蕩、面部皮膚挫傷等病情,這些癥狀呢,實際上并不致命。由于患者存在多發肋骨骨折、手術史、年齡大等高危因素,屬于靜脈血栓栓塞癥的高危人群,被告沒有為患者進行藥物預防也沒有聯合機械預防,未綜合充分評估出血和血栓風險平衡。手術后血栓的風險明顯上升,被告也沒有對靜脈血栓形成足夠的重視,最終導致患者下肢靜脈血栓形成,因肺栓塞死亡。經過醫療過錯司法鑒定,認定醫院對患者的死亡承擔次要責任。根據《人身損害與疾病因果關系判定指南》次要責任的區間范圍,是16%~44%,法院參考了醫療過錯司法鑒定書,綜合認定,被告承擔25%的責任,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撫慰金,等等加起來總共是30萬余元。
這是最近王律師接到的一份判決書,之前好多朋友都在問這個判決的結果,現在結果出來了。從這里也可以看出,醫療糾紛提起訴訟并不意味著被告存在過錯,更不意味著被告要承擔責任,關鍵要看醫療過錯司法鑒定意見書,有沒有責任,最終的要看法院的判決,每一份判決書的背后,都凝結著當事人的期盼、律師的汗水,當事人的期盼并不意味著當事人只是為了追求賠償,事實上好多醫療糾紛,當事人只是追求一個事實的真相。給王律師點個贊,一個專注醫療糾紛的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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