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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對美術作品等著作權的保護是體系性的,任何僥幸都容易“動輒得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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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世界讀書日,樂樂茶聯合譯林出版社推出聯名飲品。圖/南方都市報
文|柳宇霆
這是一起因為文創所引發的訴訟糾紛。
據南方都市報報道,4月23日,上海高院發文點名了一起茶飲品牌聯名侵犯魯迅形象畫作的著作權糾紛案件。兩年前,茶飲品牌樂樂茶以“世界讀書日”為契機,聯合譯林出版社推出飲料產品,因大量使用魯迅手持奶茶杯的半身畫像,而被著作權利人鷗洋及楊女士起訴。
普陀區人民法院作出判決,運營公司賠償對方經濟損失及合理維權費用共計20萬元,并在其官方微信公眾號刊登聲明、賠禮道歉、消除影響。
涉事公司的初衷,無非是通過改編知名的魯迅持煙畫作,達到改善品牌形象、吸引顧客粉絲的目的。但事與愿違,這種“腦洞大開”的做法,卻與著作權法相關規定格格不入,構成對他人署名權、保護作品完整權、修改權、復制權、發行權、信息網絡傳播權等一系列權利的侵犯。從大的方面看,也不利于文化事業的發展與繁榮。
不錯,魯迅的相關畫作,早已是家喻戶曉、人人皆知。然而,這并不意味著,所有人都可以拿來隨便用。
這次涉及的《永遠進擊》《魯迅半身像》兩幅美術作品,以魯迅形象為創作內容,知名畫家楊之光與鷗洋夫妻二人作為共同作者,包括有繼承權的其女楊女士,都是無可辯駁的著作權利人。從法律上講,沒有得到他們的許可,誰也不能任意處置這些藝術佳作。
這里要提醒的是,不要以為對他人美術作品的“輕微”改動,就不構成侵權。
著作權法規定得很清楚,著作權是人身權和財產權的“結合體”,包括了發表權、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復制權等多項子權利。也即,就算是不為人注意的小改變,也會觸碰著作權的“護城河”,形成侵權“連鎖反應”,構成對系列權利的侵犯,需要承擔民事侵權責任。
回到這起訴訟糾紛,原告提出對方侵犯涉案作品的多項著作權權利,除了“鑒于被訴侵權作品與涉案權利作品構成實質性相似,并未形成新的作品”,不構成侵犯改編權外,基本上都得到了法院判決支持。
而這也從另一個側面警示公眾,法律對美術作品等著作權的保護是體系性的保護,任何僥幸“踩線”行為,都很容易“動輒得咎”。
當然,也不要以為,對他人美術作品的大幅改動,就不構成著作侵權。根據法律規定,對他人作品的改編,除非是實質性改變,否則都在權利保護的“識別區”內,可能被認定為構成侵權。
的確,在著作權法中,明確對這項權利作出一定限制,規定“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等情況下使用他人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是,嚴格來說,這次涉案公司的“改編”作品,并不在“免責”范圍之列。
退一步說,就算法律允許使用他人作品,作為使用者,于情于法,至少也應提及對方“署名權”,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稱、作品名稱,否則也會構成侵權。再看涉案公司方面,恐怕根本就沒有這個知識產權保護的念頭。
文創不能丟掉版權意識。在這個競爭加劇的時代,文創越發變得重要,一個好的文創產品,可以拉動效益。但是,如果沒有法治精神,毫無版權意識,所謂的文創,也會挖下違法的“大坑”,付出沉重的代價。
“魯迅手持奶茶杯”,并非個案。涉事公司侵權敗訴,固然是當頭棒喝,對其他市場主體,也是須牢記于心的法治教訓。
撰稿 / 柳宇霆(法律學者)
編輯 / 馬小龍
校對 / 趙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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