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報訊(記者張靜姝)在第26個“世界知識產權日”來臨之際,4月21日,北京互聯網法院召開涉平臺著作權責任案件審理情況新聞發布會,通報相關案件審理情況并發布典型案例。在一起案例中,某平臺將用戶上傳的音頻作品審核、選擇、編輯并標注“優選”后進行傳播。法院認定,該平臺已由網絡服務提供者轉變為內容提供者,需直接承擔侵權責任,侵害了作者的署名權、復制權與信息網絡傳播權。
原告魏某甲、魏某乙系知名作家,發現丙公司運營的平臺在未經許可的情況下提供根據其小說制作的音頻節目,播放頁面標注“內容來自丁公司APP”,但未署名。故主張被告丙公司和被告丁公司共同侵犯了其署名權、復制權、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要求二被告賠禮道歉、賠償其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
法院認為,涉案音頻系由丙公司通過API方式調用丁公司開放平臺上的音頻而來,原音頻由用戶上傳,但丁公司將涉案音頻從原音頻分享平臺置于其開放平臺的過程中,需要審核授權材料、上架時間、評分情況、主播身份等內容,且對音頻標注了“優選”,丁公司進行了審核、選擇和編輯行為。
在這一過程中,丁公司身份已由網絡服務提供者轉變為內容提供者,實施了提供作品的行為,該行為侵犯了二原告對文字作品享有的署名權、復制權、信息網絡傳播權。法院判令被告丁公司向原告魏某甲、魏某乙賠禮道歉,并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
法官表示,本案明確了平臺在二次利用用戶上傳的內容時,如何確定侵權責任的標準。如果平臺不僅提供信息存儲空間,還對內容進行審核、選擇、編輯(如標注“優選”)并決定其分發范圍時,其角色就從網絡服務提供者轉變為內容提供者,應當對由此形成的新的傳播行為承擔直接侵權責任。本案提示平臺在使用新技術拓展作品傳播范圍、創新數據資源利用方式的過程中,應當明晰著作權的保護界限,審慎對待著作權人的權益保護和新型傳播技術帶來的流量、收益,為作品的傳播尋找健康有序的路徑。
編輯 楊海 校對 趙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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