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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報》4月23日4版
今天,由《人民法院報》編輯部評選出的2025年度人民法院報十大案件發布。此次評選的十個案件涵蓋刑事、民事、行政、執行等領域,均為人民法院新聞傳媒總社各平臺2025年所報道的具有重大影響力、較高社會關注度,裁判結果具有借鑒意義、引領社會風尚的案件,多方位展現了人民法院在審判執行工作中取得的突出成效。其中,由廣州南沙法院審理的員工連續工作超8小時閉眼3分鐘被開除案入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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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連續工作超8小時閉眼3分鐘被開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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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某在品某公司工作,任店長一職。2024年9月26日,品某公司告知余某勞動關系于當日解除。余某表示,9月17日20時許,其因生理性疲憊閉眼休息了3分鐘,當時已連續工作超8小時。8月6日當日店內僅一名店員,其上廁所期間短暫關門。廣州市南沙區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余某行為并非嚴重過錯,公司無證據證明其行為造成責罰規定中的“嚴重損失”,解除合同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屬違法解除,判決公司向余某一次性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等,駁回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
專家點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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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嘉
中國人民大學教授
本案法院的審理與裁判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二項的適用邊界作出了清晰指引,彰顯了司法對勞動關系的規范與引領作用。
法院在審理涉勞動者是否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案件時,需要對規章制度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勞動者的行為是否構成“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進行審查和判斷。其中,在合理性審查層面,要從個案實際出發來判斷。就本案而言,門店“營業期間不閉店、不睡覺”的規定看似合理,但實際上存在僅一名店員工作、店員連續工作超8小時的情形,如果規章制度忽視員工的生理需求和工作強度,未保障員工的休息權,則該規章制度不具合理性。判斷勞動者行為是否“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需結合行為性質、情節及案件細節綜合考量。本案中,法院結合店員工作強度、工作時間、休息需要,認定其行為未達“嚴重”程度,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屬違法解除,作出判決,有效遏制了用人單位隨意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
本案的裁判具有積極意義。一方面,為法院審理涉規章制度勞動爭議案件提供了裁量參考;另一方面,有利于引導用人單位完善規章制度、規范勞動用工,推動用人單位建立科學合理、有人文關懷的用工管理制度;同時,該案的裁判也切實維護了勞動者的休息權等合法權益,助力構建和諧穩定勞動關系,推動企業持續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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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最高人民法院
審核:黃慧辰
編校:余淑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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