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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遺囑后又立新遺囑,房產歸誰?法院這樣判!
【案情簡介】
趙明遠與李秀英夫婦育有一女趙雪梅、一子趙建國。趙小雨系趙建國之女。
夫妻二人名下有一套房屋(一號房屋),系二人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夫妻共同財產。
2013年3月,趙明遠、李秀英分別立下公證遺囑,明確表示一號房屋中各自享有的產權份額由女兒趙雪梅繼承。
2015年2月,趙明遠又立下一份《遺囑》,內容為:"我叫趙明遠,擁有一號房屋,這套房產是我個人名下的財產,妻子李秀英已經去世,我本人未再婚,房產也沒有抵押、查封、凍結、擔保等情況。為了避免今后的麻煩,趁我身體良好、頭腦清楚的情況下,我決定將我的這套房子全部留給我的兒子趙建國。將來我的所有存款留給我兒子趙建國和孫女趙小雨,與他人無關。"
2018年6月,趙明遠與孫女趙小雨簽訂《不動產贈與合同》,將一號房屋贈與趙小雨,并于當月辦理了過戶登記手續。
李秀英于2019年去世,趙明遠于2022年去世。
趙雪梅得知房屋已過戶至趙小雨名下后,提起訴訟要求確認《不動產贈與合同》無效。法院經審理認定:趙明遠對自己財產的處分有效,但對李秀英遺產部分的處分無效,故判決《不動產贈與合同》部分無效。
此后,趙雪梅提起繼承糾紛訴訟,要求按照2013年公證遺囑繼承一號房屋。
【雙方爭議焦點】
原告趙雪梅主張:
2013年公證遺囑合法有效,應按照該遺囑繼承一號房屋;
趙明遠2015年的《遺囑》真實性存疑,申請進行筆跡鑒定;
一號房屋應歸其所有,由其向其他繼承人支付折價補償款。
被告趙建國、第三人趙小雨辯稱:
2013年公證遺囑已被撤回:趙明遠2018年將房屋贈與趙小雨的行為,屬于與遺囑內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為,應視為對公證遺囑相關內容的撤回;
2015年《遺囑》真實有效:經司法鑒定,該遺囑系趙明遠本人書寫,應按照該遺囑將房屋判歸趙建國所有;
趙雪梅未盡贍養義務:趙雪梅有能力和條件卻對父母不管不顧,不應分得遺產。
【法院查明的關鍵事實】
一號房屋系夫妻共同財產:趙明遠、李秀英各享有該房屋1/2的產權份額。
公證遺囑部分內容被撤回:趙明遠2018年將房屋贈與趙小雨的行為,屬于與2013年公證遺囑內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為,應視為對公證遺囑相關內容的撤回。但該贈與行為對李秀英遺產部分的處分無效。
2015年《遺囑》真實有效:經司法鑒定,該遺囑系趙明遠本人書寫,內容真實有效。
房屋價值評估:經評估,一號房屋市場價值為313.7萬元。
房屋租金收益:趙建國將房屋出租,收取租金99600元,扣除供暖費后余額為95967.6元。
各方當事人意見:均同意由趙雪梅取得房屋所有權,趙雪梅向趙建國、趙小雨支付折價補償款。趙小雨表示將其應得的折價款直接給趙建國。
【法院判決結果】
一、一號房屋歸屬及折價款
一號房屋歸趙雪梅所有;
趙雪梅于判決生效后30日內支付趙建國折價補償款156.85萬元。
二、房屋租金收益分割
趙建國于判決生效后30日內支付趙雪梅房屋租金收益4.8萬元。
【律師提示】
本案典型意義
本案是遺囑撤回認定及多份遺囑效力沖突處理的典型案例。趙明遠先立公證遺囑將房屋給女兒,后又立新遺囑將房屋給兒子,并實施了與公證遺囑內容相反的贈與行為,法院最終認定公證遺囑部分內容被撤回,體現了法律對被繼承人最新真實意愿的尊重。
核心法律要點
實施與遺囑內容相反的行為視為撤回遺囑
被繼承人生前實施了與遺囑內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應視為對遺囑相關內容的撤回。本案中,趙明遠將房屋贈與孫女的行為,視為對公證遺囑中關于自己份額部分的撤回。
多份遺囑以最后一份有效遺囑為準
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后的遺囑為準。本案中,2015年《遺囑》晚于2013年公證遺囑,且經鑒定真實有效,應作為處理趙明遠遺產的依據。
公證遺囑并非絕對優先
民法典實施后,公證遺囑不再具有優先效力。即使有公證遺囑,被繼承人仍可通過立新遺囑或實施相反行為的方式變更或撤回。
夫妻共同財產需先析產后繼承
夫妻共同財產中,一方去世后,應先將共同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余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本案中,李秀英的公證遺囑仍然有效,其享有的1/2份額由趙雪梅繼承。
遺囑真實性可通過司法鑒定確認
對遺囑真實性有爭議的,可通過筆跡鑒定等方式確認。本案中,經司法鑒定確認2015年《遺囑》系趙明遠本人書寫,為法院認定其效力提供了關鍵證據。
房屋租金屬于遺產收益應予分割
繼承開始后至遺產分割前,遺產產生的收益(如房屋租金)屬于遺產范圍,應按照繼承份額進行分割。
律師介紹:靳雙權律師,北京東衛律所房產事業部主管,曾兼任中國房地產營銷協會副會長,主管房地產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產交易涉及的權屬、監管、貸款、過戶、交房等各個環節的法律問題。擅長處理商品房、房改房、軍產房,央產房,限價房,經濟適用房等在買賣、借名、繼承、分割、析產、拆遷過程中涉及的疑難復雜房地產訴訟案件。
靳律師為鏈家房地產經紀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買賣合同及補充協議,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場上的中介公司廣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場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師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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