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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棄繼承就能逃避債務?法院:遺產管理人必須協助清償!
【案情簡介】
李建國與王秀英于2003年10月1日登記結婚,于2012年11月13日生育一子李小明,于2021年9月30日離婚并簽訂《離婚協議書》。
一號房屋:登記在李建國名下,房屋共有情況為單獨所有,登記時間為2014年11月3日。
2021年12月21日,李建國因一氧化碳中毒致死。
原告趙文博稱,其與李建國系朋友關系,李建國以準備買房為由向其借款。原告從其招商銀行卡號分別向李建國工商銀行卡號內轉賬如下:2017年7月25日300萬元、2019年9月20日50萬元、9月26日220萬元、9月27日25萬元、2020年9月4日170萬元、9月8日90萬元、9月9日40萬元、2021年5月25日12萬元,合計907萬元。
2021年8月2日,李建國出具借條,載明:本人李建國以一號房屋作為抵押,借到趙文博人民幣共計1300萬元整。今承諾從8月21日開始規劃,至8月30日之前全部還清。
繼承人情況:
李小明:李建國與王秀英之子
李大山、張桂蘭:李建國之父母
四被告于2022年11月16日庭審中向法院以口頭方式表示放棄繼承并在筆錄中簽名。
【雙方爭議焦點】
原告趙文博主張:
李建國向其借款1300萬元(實際本金907萬元),至今未還;
王秀英作為李建國配偶應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夫妻共同債務承擔清償責任;
四被告在其繼承的遺產價值范圍內對李建國的債務承擔清償責任。
被告王秀英、李小明辯稱:
不認識原告,對李建國和原告債務不知情;
婚姻存續期間家里經濟一直由李建國統一掌管,王秀英個人收入也交給李建國;
婚后價值觀差異大、經常吵架,斷斷續續分居;
根據民法典1064條,李建國借的錢王秀英不知情,沒有給王秀英使用,王秀英沒有獲益,不認可是夫妻共同債務;
放棄繼承遺產,事實上也沒有遺產可繼承,不存在遺產的管理問題。
被告李大山、張桂蘭辯稱:
不認識原告,不知道他和李建國之間的事;
根據民法典1161條,放棄繼承李建國一切遺產,已經向法院提交放棄繼承的書面聲明;
根據實際情況,李建國不存在可繼承遺產,也不存在管理活動問題。
【法院查明的關鍵事實】
借款事實確認:原告提供了借條、轉賬記錄,法院對雙方的借貸關系予以確認。原告自認實際出借金額為907萬元,借條中393萬元為預先扣除的利息,故借款本金以實際轉賬數額為限。
遺產范圍確認:
一號房屋登記在李建國名下,房屋共有情況為單獨所有
李建國名下多個銀行賬戶余額合計不足500元
一號房屋是李建國的主要遺產
放棄繼承的效力:李小明、李大山、張桂蘭作為李建國繼承人明確表示放棄繼承且未違反法定義務,法院予以認可。
夫妻共同債務認定: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涉案債務用于李建國、王秀英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
遺產管理人義務:在李建國的繼承人均自愿放棄繼承的情況下,宜由李建國的債權人申請指定李建國的遺產管理人。鑒于王秀英和李小明仍然在一號房屋居住,屬于遺產的實際控制人,故王秀英和李小明有義務配合債權人處理李建國的遺產。
【法院判決結果】
一、原告趙文博在李建國遺產范圍內享有907萬元的債權,并享有以907萬元為基數,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標準,自2021年8月31日至實際清償之日止的利息之債權。
二、被告王秀英、李小明對原告趙文博在處分李建國遺產時有相應的協助義務。
判決理由:
借款本金認定: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應當將實際出借的金額認定為本金。本案中,借條中1300萬元含本金907萬元和利息393萬元,借款本金應以實際轉賬數額907萬元為限。
放棄繼承的法律后果: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但放棄繼承不能違反法定義務。
遺產管理人義務:繼承開始后,沒有遺囑執行人的,繼承人應當及時推選遺產管理人;繼承人未推選的,由繼承人共同擔任遺產管理人;沒有繼承人或者繼承人均放棄繼承的,由被繼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門或者村民委員會擔任遺產管理人。在繼承人均放棄繼承的情況下,遺產的實際控制人有義務配合債權人處理遺產。
【律師提示】
本案典型意義
本案是放棄繼承后遺產債務清償的典型案例。繼承人放棄繼承并不意味著可以完全逃避責任,遺產的實際控制人仍然有義務配合債權人處理遺產。同時,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需要債權人承擔舉證責任。
核心法律要點
借款本金的認定
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應當將實際出借的金額認定為本金。本案中,借條載明1300萬元,但實際轉賬907萬元,法院以907萬元為借款本金。
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本案中,原告未能證明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故不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放棄繼承的法律后果
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但放棄繼承不能違反法定義務。本案中,李小明、李大山、張桂蘭放棄繼承,法院予以認可。
遺產管理人的義務
在繼承人均放棄繼承的情況下,遺產的實際控制人有義務配合債權人處理遺產。本案中,王秀英和李小明仍然在一號房屋居住,屬于遺產的實際控制人,故有義務配合債權人處理遺產。
債權實現的方式
債權人在債務人死亡后,可以在遺產范圍內主張債權。本案中,原告在李建國遺產范圍內享有907萬元債權及相應利息。
律師介紹:靳雙權律師,北京東衛律所房產事業部主管,曾兼任中國房地產營銷協會副會長,主管房地產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產交易涉及的權屬、監管、貸款、過戶、交房等各個環節的法律問題。擅長處理商品房、房改房、軍產房,央產房,限價房,經濟適用房等在買賣、借名、繼承、分割、析產、拆遷過程中涉及的疑難復雜房地產訴訟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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