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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離婚時約定孩子撫養費
由直接撫養方自行負擔
可當孩子突患重病
面臨巨額醫療開支時
離婚協議約定
是否可免除非撫養方的責任
01
案情簡介
吳小某系吳某(男)與李某(女)的婚生女,出生于2006年。2012年,吳某與李某協議離婚,約定吳小某由母親李某撫養,撫養費由李某全部負擔,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債務由吳某償還。此后,雙方各自組建了新的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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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吳小某被確診患有白血病,病情急劇惡化且無法配型。起訴時,吳小某雖已年滿十八周歲,但仍在校讀書未畢業,因身體原因尚未獨立生活。母親李某因照顧女兒無法工作,醫療費大部分來源于個人借款,其余部分由吳小某繼父籌借。吳某自2024年7月起共計向吳小某轉款10000元。因無力承擔高昂的醫療費用,吳小某訴請吳某支付自2024年1月至2025年6月期間的撫養費400000元。
吳某表示其目前經濟困難,在外打工維持生計,并計劃后續通過社會機構為女兒吳小某尋求救助。
02
法院審理
本案為撫養費糾紛。
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為離婚協議已約定吳某不負擔撫養費,其應否承擔成年患病子女的撫養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二)》第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離婚協議中關于一方不負擔撫養費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同時,該條款也規定,若子女的生活、教育、醫療等必要費用顯著增加,或者直接撫養子女一方的經濟狀況發生重大變化,導致子女生活水平顯著降低,子女有權請求另一方支付撫養費。本案中,吳小某父母在離婚協議中約定吳某不負擔撫養費,但吳小某罹患急性白血病,必要醫療需求顯著增加,生活狀況發生重大變化,符合上述司法解釋規定的例外情形。
另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四十一條的規定,“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學歷教育,或者喪失、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等非因主觀原因而無法維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可以認定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條規定的‘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吳小某雖已成年,但目前仍在上學,且因身患重病,需持續接受教育和醫療支持,客觀上尚未具備獨立生活的能力。因此,吳小某符合上述司法解釋所規定的“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權要求生父吳某支付撫養費。
吳某雖主張經濟困難,但根據子女實際需要優先原則,吳某的經濟困難僅能作為調整撫養費具體數額的考量因素,而非免除其義務的法定事由,吳某作為生父應在合理范圍內分擔撫養責任。
另外,在確定撫養費的具體數額時,鑒于吳小某已因病情花費較多,又考慮到吳某的收入情況及家庭負擔,以及其已支付10000元的事實,法院酌定由吳某一次性支付吳小某撫養費150000元。該判決已生效。
03
法君說法
離婚協議中關于一方不負擔撫養費的約定,體現了當事人的意思自治,對協議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然而,協議約定固然應予尊重,但不得成為排除法定撫養義務的絕對屏障。這一區別決定了撫養費的約定并不能絕對排除子女在特殊情形下的請求權。
父母對子女的撫養義務,本質上是基于親子關系的法定義務,而非僅基于協議約定的約定義務。當未成年子女及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基本生存權益與協議約定發生沖突時,法律優先保障其生存權益,當子女身患重病或生活陷入困境時,如直接撫養方無力全部負擔的,非直接撫養方亦應共同承擔。經濟條件和生活負擔可作為法院酌定撫養費數額的參考因素,不能成為完全免除責任的理由。
04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七條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的權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的,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
第一千零八十四條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后,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愿。
第一千零八十五條離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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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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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軍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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