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北京日報客戶端
當時特別吃驚,明顯地發現簽字那一欄,根本就不是我本人所簽的。
2025年10月,甘肅省酒泉市中級人民法院對7起購房意向金追討案件作出二審判決,駁回被執行人劉恒(化名)的上訴,維持原判,明確其需承擔購房意向金清償責任。
與此同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撤銷了涉案的壹元房地產經紀公司的設立登記,解除了被冒名擔任法定代表人職務的肖麗(化名)的相關限制,這場困擾她許久的無妄之災終于畫上句號。
不知情的法定代表人
肖麗是甘肅平涼的一名公職人員,日常工作、生活都在本地。2022年,肖麗發現自己無法正常購買高鐵票,經查詢才得知,她竟被登記成為酒泉一家壹元房地產經紀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還因公司涉訴被限制高消費,名下莫名背負多起房產糾紛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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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麗沒去過酒泉,身份證也從未丟失或轉借他人,她想不明白自己為何會成為壹元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為查明真相,她專程前往酒泉,在市場監管部門調取了公司注冊資料,發現注冊時使用的是她的身份證復印件,預留手機號并非她本人所有,簽名筆跡均是偽造的。無奈之下,肖麗只好向公安機關報案。
證件盜用的背后
警方介入調查后,很快鎖定了案件關鍵人物劉恒,他是酒泉某房地產開發公司法定代表人。經查,壹元房地產經紀公司正是劉恒為銷售自家開發的樓盤,刻意盜用肖麗身份信息注冊的,目的是規避經營風險。
當年,劉恒指使公司員工孔某,拿著公司副總趙某從網上獲取的肖麗身份證復印件,偽造簽字和委托書,完成了公司注冊。該公司曾以“配套齊全、價格親民”為宣傳噱頭,向多名購房者收取購房意向金,其中就包括在酒泉務工十余年、盼望能在當地安家的朱剛。
公司向朱剛等購房者收取的數十萬元購房意向金,全部流入劉恒名下房產公司的對公賬戶里。樓盤雖然手續齊全,但后期因劉恒公司資金鏈斷裂,導致停工,無法交付房屋。
朱剛等購房者紛紛起訴壹元公司,要求退還意向金,可由于公司名下沒有可供執行的財產,這些案件最終都陷入“執行不能”的困境。被冒名登記為法定代表人的肖麗因此被列為失信人員。
誰來為盜用身份買單?
警方偵查終結后,劉恒因涉嫌盜用身份證件罪被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趙某犯罪情節輕微作不起訴處理。2024年6月,法院判決劉恒犯盜用身份證件罪,單處罰金1萬元。
刑事部分已審理完結,民事方面的糾紛仍需解決。檢察機關依法發出檢察建議,建議法院追加劉恒為被執行人,承擔清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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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法院針對壹元公司涉及的7起民事案件作出裁定,追加劉恒為被執行人承擔清償責任,劉恒不服,提起執行異議之訴。法院二審判決,劉恒需承擔購房意向金清償責任。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也依法撤銷了壹元公司的設立登記。
至此,這些跨越數年、牽扯多方的房產糾紛案件終于塵埃落定,朱剛等購房者迎來了追回損失的希望,肖麗也擺脫了官司困擾。
問:法院最終是以盜用身份證件罪判處劉恒單處罰金1萬元。盜用身份證件罪的處罰原則怎么體現?
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副教授張夢星介紹,本案中,劉恒盜用他人的身份證件注冊公司,引起后續一系列法律后果,被單處罰金1萬元,確實會使人感覺判得太輕。但事實上,劉恒因為經營不善、資金鏈斷裂導致無力退賠,所以他并不是詐騙行為,而是盜用身份證件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相關規定,犯此罪處拘役、管制,并處或單處罰金。因此,對于劉恒單處罰金1萬元,是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罪責刑相適應原則的。
張夢星稱,對于購房者造成的經濟損失,可以通過提起民事訴訟的方式解決。但這絕不意味著,盜用他人身份這個危害就小。從本案中看到,盜用他人身份證件,對于公民個人而言,會讓人無辜地背上債務,甚至淪為失信人,對工作和生活帶來嚴重影響;對于社會秩序來說,這種違法犯罪行為,也損害了社會競爭秩序的誠信基石,有損社會經濟健康發展。盜用他人身份證件不是小事,情況嚴重時就是犯罪。
來源:CCTV今日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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