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四川省市場監管部門以“春雷行動2026”專項執法為抓手,聚焦食品、藥品、民生質量、特種設備、知識產權、市場秩序六大領域,從嚴整治違法行為,查處了一批典型案件。近日,省市場監管局發布第二批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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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
梁某無證銷售血液制品類藥品案
2025年7月11日,成都市新都區市場監管局接到線索,反映梁某涉嫌未取得《藥品經營許可證》銷售血液制品類藥品。經查,當事人于2025年1月通過微信從個人處購入“靜注人免疫球蛋白(pH4)”“人血白蛋白”20瓶,并通過同城送貨銷售給某中醫診所,其行為違反《藥品管理法》第五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
2026年1月6日,成都市新都區市場監管局依據《藥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條之規定,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并處以沒收違法所得10350元,罰款50萬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2
某商貿公司銷售未經認證的燃氣灶具案
2026年1月14日,資中縣市場監管局對某商貿有限公司執法檢查時發現,該公司經營的8臺商用燃氣灶具均未標注3C認證標識,貨值金額2750元,違反《認證認可條例》第二十七條之規定。該局依據《認證認可條例》第六十六條之規定,對其處罰款3300元,責令整改進貨查驗及銷售臺賬問題,并將線索移送生產商屬地市場監管部門。
案例3
某農業發展公司使用未經定期檢驗特種設備案
2025年11月5日,富順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富順縣某農業發展公司開展特種設備專項檢查,發現當事人使用的7臺Ⅱ類水冷凝器未按規定進行定期檢驗,且無法提供有效期內的合格檢驗報告,違反《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四十條第三款之規定。該局依據《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四條之規定,對其罰款48900元。
案例4
某機動車檢測公司出具不實檢驗報告案
2025年12月31日,射洪市市場監管局接到射洪市公安局交管大隊移送線索,對射洪市某機動車檢測公司外部照明和信號裝置項目檢驗結果錯誤、出具不實檢驗報告的行為進行查處。
射洪市市場監管局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檢驗檢測機構監督管理辦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第三項,遂依據《檢驗檢測機構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沒收當事人違法所得720元,并處罰款34000元。
案例5
某動物保健公司將未注冊商標冒充注冊商標使用案
2025年12月25日,眉山天府新區市場監管局對某動物保健公司現場檢查時發現,當事人在“蜂必安”商標到期未續展的情況下,仍生產、銷售印有該商標的雙甲脒溶液,貨值金額31293.3元,銷售額30888.3元,其行為違反《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該局依據《商標法》第五十二條之規定,責令其立即改正,并處罰款3500元。
案例6
四川某法律咨詢公司虛假宣傳案
2025年10月,成都高新區市場監管局接到線索,反映四川某法律咨詢公司涉嫌虛假宣傳。經查,該公司無法律訴訟代理資質卻宣傳“全權代理打官司、追回欠款”,其行為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第一款之規定。2026年1月27日,該局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對其罰款30000元。
案例7
某互動媒體公司發布違法廣告案
2025年9月3日,成都市市場監管局接到昆明市盤龍區市場監管局移送線索,查實某互動媒體公司發布的眼科醫療廣告與審查證明內容不符,且借醫生名義進行宣傳,違法收取廣告費7萬元,其行為違反《廣告法》《醫療廣告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2026年1月7日,該局依據《廣告法》第五十八條第三款之規定,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沒收廣告費7萬元,并處罰款7萬元。
案例8
某食品經營門市部虛假宣傳案
2026年1月4日,渠縣市場監管局接舉報稱,渠縣某食品經營門市部宣傳配制酒“藏無雙酒”有治療功效。經查,當事人通過講座等形式,向老年人虛假宣傳普通食品具有醫藥、保健作用,涉案金額2.1萬元,其行為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第一款之規定。1月30日,該局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并罰款30000元。
案例9
劉某經營豬肉冒充牛肉的食品案
2026年3月17日,遂寧市安居區市場監管局接舉報稱,安居區某市場內有人以豬肉冒充牛肉銷售。經查,當事人以21元/斤至23元/斤的價格向消費者銷售“牛肉”。市場監管部門聯合公安機關現場查獲涉案產品135.85千克。經檢測,查獲的涉案產品檢測出豬肉成分,未檢測出牛源性成分,其行為違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六項且涉嫌犯罪。該局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2026年3月18日,公安機關已立案,案件正在進一步偵辦中。
全媒體記者 羅安舒
來源 | 消費質量報
編輯 | 陳蕊妮
責編 | 羅婉毓
審核 | 李曉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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