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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7日,國家發展改革委正式發布《招標投標領域信用管理辦法(公開征求意見稿)》,面向全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征集周期為2026年4月17日至5月17日。作為規范招投標信用體系的重磅新規,《辦法》依據《招標投標法》《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及企業信用綜合評價體系建設部署制定,全文共5章32條,直擊行業信用約束不足、信用評價濫用、地方隱性壁壘等長期痛點,構建全國統一、權責清晰、監管有力的招投標信用管理體系,全力營造公平競爭、誠信守約的市場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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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體框架:全覆蓋、全流程、嚴規范
《辦法》明確將招標人、投標人、招標代理機構、評標專家四類核心主體全部納入信用管理范疇,覆蓋公共信用信息歸集、共享、公示、查詢、應用,以及公共信用評價和評價結果應用等全流程活動。
政策確立依法合規、統一分類、客觀公正、平等對待、信息共享五大原則,由國家發改委統籌指導全國招投標領域的信用管理工作,各行業主管部門分工落實,縣級以上監管部門屬地執行,構建央地協同、行業聯動的一體化監管格局,從頂層設計解決此前信用管理標準不一、監管碎片化的問題。
信用信息:歸集共享、強制查詢、剛性否決
《辦法》明確招投標領域公共信用信息范圍,包含登記注冊信息、司法裁判及執行信息、行政處罰、經營異常、嚴重失信名單、行業評價結果等。各級監管部門需按統一數據規范歸集信息,同步至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與公共資源交易平臺、監管業務系統互聯互通,通過“信用中國”網站集中公示,實現信用信息公開透明、實時可查。
針對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辦法》設立強制查詢義務,即應當查詢投標人、招標代理機構及擬聘任評標專家的公共信用信息,存在異常信息者,不得確定為中標人、委托其開展招標代理業務和聘任為評標專家。對于投標人而言,一旦發現存在串通投標、弄虛作假騙標、拒不履行合同、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等情形,評標委員會須直接否決其投標,招標人不得確定其為中標人,且信用查詢記錄需納入招投標檔案留存,從流程上徹底封堵失信主體的入圍通道。
信用評價:全國統一、破除壁壘、動態監測
針對此前地方違規開展信用評價、設置交易壁壘、歧視不同所有制企業等不規范行為,《辦法》劃出剛性禁令:地方不得自行開展對招標人、投標人、招標代理機構的招標投標領域信用評價,全國執行統一的行業評價規則,徹底終結“一地一標準、一省一要求”的行業亂象。
同時嚴禁評價中的違規行為:不得對不同地區、所有制企業設置差異化評分,不得將業績、市場占有率等非信用指標納入評價,不得設置無上限加分,從制度上鏟除地方保護和隱性交易門檻。信用評價結果可在招標代理選聘、評標標準設定、保證金繳納機制、履約能力核驗、付款比例確定等場景下參考應用,銀行、擔保、保險機構也可據此實施差異化費率,讓信用真正轉化為企業競爭力。各級招投標指導協調部門與協調部門應對信用評價及應用情況進行動態監測,暢通問題反饋渠道,及時糾正違法活動,確保信用評價及應用的公正公開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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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紅線:四類主體嚴約束,信用容錯可修復
《辦法》對四類核心主體劃定明確的信用紅線:
- 投標人:存在串標、騙標、履約不力等失信行為的,直接否決投標,整改修復后可解除懲戒。
- 招標代理機構:有泄密、串通、收受好處等失信行為的,招標人不得委托其代理,整改修復后可解除懲戒。
- 評標專家:選聘時,若被取消評標委員會成員資格、受過刑事處罰、被列為嚴重失信主體,不予聘任;若在庫專家存在違規評標、私下串通、透露評審信息、索取收受等行為的,直接解除聘任并清退出庫。
- 招標人:違規應用信用評價、區別對待同一評價等級的企業、排斥潛在投標人的,將被依法追責。
新規將設置人性化的信用修復機制,失信主體依法糾正失信行為、履行相關義務、滿足最短公示期并做出信用承諾后,可按規定完成修復,修復后不再適用失信懲戒,實現剛性約束與合理容錯相結合。
信用保障:法律責任強壓實,新規落地保見效
《辦法》強化追責力度,為政策執行保駕護航: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未按規定查詢應用信用信息導致中標無效的,依法追究相關主體責任;招標人、代理機構借信用評價排斥投標人的,依規處罰;監管部門干預信用評價應用自主權、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嚴肅追責問責,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以剛性法律責任保障信用管理各項要求落地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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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專門針對招投標領域的信用新規的出臺,標志著招投標行業正式邁入全國統一信用監管新階段,誠信合規成為參與投標的核心前提。
標書魔方可精準對接招投標信用新規要求,智能核查投標合規風險、規避失信懲戒紅線,助力企業規范編制標書、守住誠信底線,輕松適配全國統一信用監管新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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