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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親劉顯文為被校園欺凌的兒子討公道,將合肥市人民政府、芙蓉派出所兩個行政機關告上法庭。可是,庭審之上,合肥市人民政府負責人未依法出庭應訴。
“民告官”卻不見官,這份缺席的庭審,不僅讓維權父親的訴求更顯艱難,更折射出行政機關漠視司法、漠視群眾權益的態度。案件背后的隱情與無奈,遠比想象中更揪心。
一、核心焦點:庭審現場,負責人為何“缺席”?
本案最令人關注的,除了高收費的名校中發生不該發生的事件本身,還有行政訴訟中最不該出現的場景——被訴行政機關負責人缺席庭審。
我國法律對此有明確而嚴格的規定,這絕非可有可無的形式。
法律明文規定,負責人出庭是剛性義務:
- 《行政訴訟法》第三條第三款明確規定:“被訴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出庭應訴。不能出庭的,應當委托行政機關相應的工作人員出庭。”
- 最高法司法解釋進一步強化,對于社會高度關注涉及公民重大人身、財產權益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通知負責人出庭。
- 安徽省相關規定具體列舉了十三類負責人必須出庭的案件類型,明確包含社會高度關注和涉及公民重大人身權益的案件。
- 本案完全踩中“必須出庭”的法定紅線:
一方面,案件核心是未成年人因長期欺凌導致精神障礙,涉及重大人身權益;另一方面,案件已引發全網關注,屬于社會高度關注事件。合肥市人民政府負責人沒有任何法定理由可以缺席。
然而,庭審中的事實是:
在劉顯文訴合肥市人民政府、芙蓉派出所的庭審中,作為被告的合肥市人民政府,其負責人(市長或分管副市長)未出庭,僅委派工作人員出庭,且未提交任何不能出庭的正當理由說明。
這一行為已涉嫌違反多項法律規定,讓“民告官”制度的核心價值——“告官見官、實質化解爭議”——形同虛設。
二、案件核心信息:誰在告?告什么?
原告:劉顯文
一位為被欺凌兒子奔走維權的父親。其子小錦(化名)因長期遭受校園欺凌,身心受創。
被告一:合肥市人民政府
- 在行政復議中,維持了芙蓉派出所的終止調查決定。
- 在行政訴訟中,負責人無正當理由沒有出庭
被告二:芙蓉派出所
- 其作出的《終止案件調查決定書》(文號:合公經(芙)行終止決字〔2025〕10011號)被指存在多項違法問題。
- 三大訴訟請求:
- 撤銷合肥市人民政府的《行政復議決定書》(合復決[2025]709號),并確認其違法。
- 撤銷芙蓉派出所的《終止案件調查決定書》,并確認其違法。
- 案件訴訟費用由兩被告承擔。
一審中,判決劉顯文敗訴,劉顯文提起上訴,2026年4月27日下午,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進行了審理。
三、事件脈絡:一位父親的艱難維權路
1. 起因:兒子長期遭受校園欺凌
劉顯文的兒子小錦在合肥潤安公學就讀期間,長期被同學以“倒三角”等侮辱性外號稱呼,并遭脅迫買飯、索要錢財,最終被診斷為精神障礙,醫學鑒定證實與欺凌有直接因果關系。
2. 第一步:報案遇“冷處理”
2024年9月25日,劉顯文向芙蓉派出所報案并獲立案。但立案后,派出所并未依法及時處理。
3. 第二步:派出所違法終止調查
直至2025年1月7日(立案后104天,遠超法定最長60天期限),芙蓉派出所才作出《終止案件調查決定書》,且該文書涉嫌送達程序違法、文書編號異常等問題。
4. 第三步:行政復議被“維持”
2025年3月5日,劉顯文向合肥市政府申請行政復議。5月9日,市政府作出決定,維持了派出所的違法決定。該復議決定本身也被指存在程序瑕疵和法律適用錯誤。
5. 第四步:法庭之上“不見官”
在行政訴訟庭審中,面對這起社會高度關注、涉及未成年人重大權益的案件,合肥市人民政府負責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出庭,僅派工作人員應付,將司法莊嚴置于尷尬境地。
四、違法行為剖析:問題出在每一個環節
(一)芙蓉派出所的違法行為
- 事實認定錯誤:無視醫院診斷、精神鑒定報告等完整證據鏈,武斷認定“不構成違法事實”。對校長出具的承諾書不認可,對多名學生詢問沒有通知監護人到場,而是由與調查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校長與教師在現場對學生進行詢問。不但違反未成年保護法,還涉嫌故意規避法律規定,偏袒合肥潤安公學。
- 程序嚴重違法
- 超期辦案:辦案期限長達104天,嚴重超過法定期限。
- 送達違法:無法證明已依法送達法律文書,涉嫌“倒簽”送達日期。
- 文書疑點:決定書文號“2025年第10011號”在1月初即出現,不合常理;且在省級警務平臺無法查詢到記錄。
- (二)合肥市人民政府的違法行為
- 行政復議失職:默許被申請人超期答復,并在決定書中作出不實陳述;在應撤銷派出所錯誤決定時,錯誤地予以維持。
- 藐視司法程序(核心):在法定必須出庭的情形下,負責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出庭,是對法律和法庭的極大不尊重。
五、最新進展:二審依舊“不見官”,程序正義受質疑
因對一審判決不服,劉顯文提起上訴。
然而,在2025年4月27日的二審庭審中,令人遺憾的場景重演:
- 負責人再次缺席:合肥市人民政府負責人依然未出庭
- 法院通知義務被指未履行:據稱,法院未依法在開庭前向市政府送達要求負責人出庭的通知,也未告知不出庭的法律后果,使得此次庭審的程序合法性存疑
六、缺席的庭審,是法治之殤
“我只是想為被欺凌的兒子討一個公道,沒想到維權之路這么難……”劉顯文的話,道出了個體的無力與辛酸。
“民告官”是公民尋求公正的最后屏障,負責人出庭應訴是法律設定的基本程序,其意義在于體現責任、化解矛盾、彰顯對等的訴訟地位。合肥市人民政府負責人的不出庭,缺席的不僅是一個法庭座位,更是對民意的敬畏、對責任的擔當、對法治的信仰。
我們期待司法機關能堅守程序正義的底線,對違法行為堅決說不。我們更呼吁,所有手握公權力的機關,都能真正敬畏法律、尊重權利,讓“告官能見官”成為常態,讓每一起案件都能經得起良心的叩問與法律的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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