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某品種權簽訂授權協議,并約定了協議約定授權地域。對于被許可人超出合同約定范圍的銷售行為,應如何認定?
公司前員工私自截留授權品種親本,并進行大量繁殖,侵權種子通過套牌包裝、隱蔽銷售等方式流入市場,該如何判罰?
被訴侵權種子存在混雜,部分樣品個體與授權品種未檢出差異位點,仍構成對植物新品種權的侵害嗎?
日前,多地發布種業知識產權保護典型案例,涉及多個種子糾紛關鍵問題,對于行業有參考借鑒價值。
安徽省合肥市中院發布八件具有一定代表意義的知識產權保護典型案例,發揮司法案例的示范引領作用,引導全社會樹立尊重知識、崇尚創新、誠信守法、公平競爭的理念,助力打造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一流營商環境,其中包括三起種子案:
01
安徽某水稻產業公司與安徽某農業科技公司植物新品種合同糾紛案
案情簡介:安徽某水稻產業公司系“Y**”水稻品種在國內的獨占實施許可權人,安徽某農業科技公司利用“Y**”品種作為母本選育了雜交水稻品種“Y兩優**”,雙方簽訂授權許可使用協議。協議約定授權地域僅限于河南省境內,后續在其它區域申請審定(或引種批準)的,必須經過另外授權后方可在該區域進行商業化開發。后安徽某農業科技公司在安徽、湖北、江西、湖南等地相繼獲得“Y兩優**”水稻品種引種批準。安徽某水稻產業公司提起違約之訴。法院審理認為,雙方簽訂的許可使用合同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且分區域許可的做法在實踐中比較常見,相關合同條款不違反種子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合法有效。安徽某農業科技公司超出合同約定區域的銷售行為違反了雙方約定,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典型意義:根據法律規定,受托人、被許可人超出與品種權人約定的規模或者區域生產、繁殖授權品種的繁殖材料,或者超出與品種權人約定的規模銷售授權品種的繁殖材料,品種權人請求判令受托人、被許可人承擔侵權責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在法院已認定經品種權人或其許可的主體售出的繁殖材料,被許可重復用于生產、繁殖另一品種的繁殖材料,經品種權人許可繁殖雜交種后續的銷售行為不構成侵權的情況下,對于被許可人超出合同約定范圍的銷售行為應如何認定,現行法律尚無明確規定。本案中,法院經審理認為被許可人上述超范圍銷售行為雖不構成侵權,但仍應承擔違約責任。該案裁判既尊重了品種權人通過合同約定實現商業利益的正當預期,又維護了交易秩序與契約精神,對規范植物新品種權的許可使用行為、促進種業健康發展具有積極示范意義。
02
安徽某種業公司與劉某、鄧某、荊門某農業科技公司、合肥某農業公司等侵害植物新品種權糾紛案
案情簡介:安徽某種業公司享有某水稻品種植物新品種權。劉某原系權利人關聯企業生產部副經理,離職后注冊成立了荊門某農業科技公司。劉某在其公司與安徽某種業公司合作制種過程中接觸并私自留存授權品種親本材料,自2018年起持續繁育涉案權利品種,并套牌包裝后對外銷售。荊門某農業科技公司為其實施種植、包裝、銷售等行為提供經營平臺和組織條件。合肥某農業公司提供標注其企業名稱的包裝袋,為侵權人實施侵權行為提供了幫助。鄧某明知侵權種子未經審定、無證生產且與授權品種高度相似,仍長期大量購進、隱蔽儲存并對外銷售獲利。安徽某種業公司主張適用懲罰性賠償,訴請判令各被告連帶賠償其經濟損失合計340余萬元。法院經審理認為,劉某侵權故意明顯且情節嚴重,應適用懲罰性賠償,判令劉某與荊門某農業科技公司連帶賠償安徽某種業公司經濟損失160余萬元,提供侵權種子包裝袋的合肥某農業公司對上述賠償款項在10萬元的范圍內承擔連帶責任。鄧某此前曾因經營假種子被予以行政處罰,又再次實施侵權行為,應適用懲罰性賠償,判令鄧某賠償安徽某種業公司經濟損失70余萬元。
典型意義:該案系種業領域典型的鏈條式侵權案件。公司前員工利用合作制種過程中接觸授權品種親本的便利,私自截留親本并進行大量繁殖,后侵權種子通過套牌包裝、隱蔽銷售等方式流入市場,嚴重侵害了品種權人合法權益,破壞種子質量控制和市場追溯秩序。該案明確了懲罰性賠償在植物新品種權保護中的適用條件與裁判路徑,對惡意侵權主體依法適用懲罰性賠償,對違法提供包裝袋的責任主體亦予以追究幫助侵權責任,體現了全鏈條打擊、差異化歸責的司法理念,有利于壓實種業經營主體義務,凈化種業市場環境,維護農業生產安全。
03
安徽豐某種業科技公司與安徽春某種業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種權糾紛案
案情簡介:“某某稻”系依法獲得植物新品種權保護的水稻品種。安徽豐某種業科技公司經品種權人授權,取得在特定區域內享有生產、銷售并以自己名義提起維權訴訟的權利。安徽豐某種業科技公司通過公證方式購買了標注為另一品種名稱的水稻種子,包裝袋上載明生產經營者為安徽春某種業公司。經委托專業機構檢測可知,被訴種子樣品經檢測雖然不符合種子純度要求,但部分樣品個體與授權品種未檢出差異位點。安徽豐某種業科技公司遂訴請認定安徽春某種業公司未經許可生產、銷售混雜授權品種的繁殖材料,侵害其植物新品種權。法院經審理認為,被訴種子雖存在混雜,但經送檢足以證明其中包含有顯著比例的授權品種繁殖材料,仍構成對植物新品種權的侵害。據此判決安徽春某種業公司立即停止侵權并賠償相應經濟損失。
典型意義:植物新品種權保護的是品種權人對其授權品種享有的排他獨占的利用利益。實踐中,侵權人將授權品種繁殖材料進行混雜后并以其他品種名義對外銷售,此類“混雜侵權”不同于傳統的假冒、套牌行為,具有更強的隱蔽性、迷惑性。該案透過種子成分混雜的外觀,準確揭示其仍屬于未經許可生產銷售授權品種繁殖材料的本質,明確只要侵權種子中含有授權品種繁殖材料,即應納入植物新品種權保護范圍,釋放出人民法院依法從嚴保護種業知識產權,嚴厲打擊變相侵權和隱蔽侵權行為,全力服務種業振興和農業科技創新的鮮明司法導向。
日前,河北省農業農村廳公布2025年農業綜合執法典型案例,其中包括一起種子案:
04
張家口市某種業公司生產經營假種子案
案情簡介:根據刑事案件線索追溯,張家口市某種業公司涉嫌生產經營假玉米種子。2024年5月11日,張家口市農業農村局會同公安部門現場檢查,發現該公司倉庫內存有大量未附標簽的玉米種子。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參照《河北省農業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張家口市農業農村局責令當事人停止經營,沒收違法種子4.8噸和違法所得2.72萬元,吊銷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罰款52.22萬元。2025年5月7日,張家口市農業農村局申請張家口經濟開發區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典型意義:本案警示從事種業生產經營行為,應當在包裝物上印制、粘貼、固定、附著種子標簽信息,種子種類、品種與標簽標注的內容不符或者沒有標簽的依法認定為假種子,將會受到法律制裁,也向社會傳遞了“假種子零容忍”的強烈信號,引導廣大種子生產經營主體依法合規生產經營,切勿制假售假觸犯法律。
日前,湖北省農業農村廳辦公室發布關于公布2025年度湖北省農資打假典型案例的通知,從2025年全省各地農業農村部門上報的農資打假案件中,選取10起有代表性的典型案件予以公布。其中包括五起種子案:
05
黃石市陽新縣某農業發展有限公司銷售假種子案
2025年5月15日,陽新縣農業綜合執法大隊接群眾舉報,當地出現大量假冒某品種的水稻種子。案發時正值水稻播種的關鍵期,縣農業綜合執法大隊立即展開調查,從農戶家中排查并收回無標簽標識的“白皮袋”種子3000余斤,貨值金額近10萬元。經抽樣送檢,涉案種子與該品種標準樣品對照,非同一品種,依據《種子法》相關規定,認定為假種子。為全面摸清假種子的來源,縣農業農村局商請縣公安局提前介入調查。經農業行政執法人員與公安干警歷時數月調查取證,最終查實,陽新縣某農業發展有限公司法人伙同洪湖市某公司法人,將某品種水稻種子拆包后用白皮袋包裝,假冒另一暢銷品種直接銷售給陽新縣種植大戶,共計銷售1萬余斤,貨值金額37萬余元。當事人的行為涉嫌犯罪,縣農業農村局于7月30日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06
咸寧市通山縣某農業發展有限公司經營假種子案
2024年7月,通山縣農業農村局接群眾投訴,反映某農業發展有限公司未履行種子回購義務且提供的玉米種子存在質量問題。經查,當事人2024年3月與石門村簽訂《蔬果種植訂單農業合作協議》,授權第三方公司提供的175斤白甜糯玉米種子均無標簽,被依法認定為假種子,貨值金額3萬余元,導致39戶農戶及1家合作社遭受經濟損失。通山縣農業農村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相關規定,對當事人作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45.2萬余元的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不服先后提起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縣人民政府、縣人民法院均維持原處罰決定。
07
隨州市廣水市某農資服務公司經營假種子案
2025年4月1日,廣水市農業農村局接鄭州市某農業公司投訴舉報,稱某農資服務公司涉嫌銷售假種子。市農業農村局根據投訴舉報信息,對某農資服務公司進行了現場檢查,在其門店發現被投訴的玉米種子,經抽樣送檢,待測樣與某對照樣差異位點為0,判定為極近似或相同品種。當事人經營的玉米種子包裝標注品種名稱實際為其他品種或極近似品種,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相關規定認定為假種子。廣水市農業農村局作出沒收違法所得和假玉米種子,并處罰款人民幣20000元的處罰決定。
08
荊門市掇刀區某種子經營部銷售應當審定未經審定的水稻種子案
2025年3月5日,荊門市農業農村局在開展農資市場檢查時,發現掇刀區某種子經營部銷售的“揚9優8612”水稻包裝種子沒有標注審定編號。執法人員通過“中國種業大數據平臺”和“農業執法通”進行品種審定查詢,沒有發現該品種的審定信息,經進一步詢問當事人和生產廠家,查明該水稻種子未經審定。荊門市農業農村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相關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銷售應當審定未經審定的水稻種子,作出沒收違法銷售的種子,并處罰款人民幣20000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09
紅安縣某農資經營部經營假種子案
2025年4月,紅安縣農業綜合執法大隊在開展2025年農資打假和監管專項市場檢查中,對某農資經營部銷售的某品種的雜交水稻種子進行抽樣取證并委托第三方進行水稻真實性檢測,結果判定為不同品種。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相關規定,判定為假種子。縣農業農村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相關條款,責令當事人停止經營假種子的違法行為,并作出沒收違法經營的水稻種子和違法所得,并處罰款人民幣96000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來源丨農財君綜合整理
編輯 | 農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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