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頒布五年來侵權法規則的發展與完善
程嘯、張毅鋮
程嘯:清華大學法學院副院長、教授、博士生導師
張毅鋮:清華大學法學院博士研究生
摘要 自2021年1月1日《民法典》施行至今已有近五年時間,我國法院通過正確闡釋和適用《民法典》的規定處理了大量侵權糾紛,最高人民法院通過發布司法解釋、指導性案例等不斷發展和完善侵權法規則。本文從損害賠償法規則、監護人責任、用人者責任、安全保障義務及侵權責任承擔規則五個方面,系統闡述《民法典》實施以來我國侵權法規則的新發展與新變化。
關鍵詞 民法典 侵權責任 損害賠償 司法解釋 安全保障義務
一、損害賠償法規則的發展 (一)人身損害賠償標準的統一
2022年修改后的《人身損害賠償解釋》改變了以往區分城鎮居民和農村居民的計算方式,統一采用城鎮居民標準計算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這一變化有利于平等保護不同戶籍居民的合法權益,減輕當事人訴累,從民事司法制度上保障城鄉融合發展。
(二)損益相抵規則的適用
指導性案例(檢例第226號)明確:被侵權人因無償獻血獲得用血費用報銷,屬于法律對無償獻血行為的獎勵,與侵權人應當承擔的侵權賠償責任并非基于同一法律關系產生,不能抵銷、減輕侵權人賠償責任。用血費用的減免是對無償獻血行為的鼓勵,而非旨在減輕侵權人的損害賠償責任。
(三)超齡勞動者的誤工費賠償
隨著社會人口老齡化,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但仍工作的被侵權人能否主張誤工費賠償成為實踐難題。法院立場明確:法律規定法定退休年齡本身并非禁止超齡勞動者繼續勞動,誤工費賠償是否能夠得到支持與受害人年齡是否超過退休年齡無關,而應對受害人是否仍在從事工作以及收入狀況進行實質判斷。這符合《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70條關于"老年人參加勞動的合法收入受法律保護"的規定。
(四)精神損害賠償的認定擴展
《侵權責任編解釋一》第2條對"嚴重精神損害"和"具有人身意義的特定物"作了進一步明確。參考案例確認了多種新情形可構成嚴重精神損害,包括:未經未成年人監護人同意使用其肖像虛構場景造成惡劣影響;治喪親屬未盡報喪通知義務致其他近親屬未能參加葬禮;道路管理者對噪音超標未采取積極措施;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與他人生育子女等。"具有人身意義的特定物"的范圍也擴展至祖先種植的百年古槐、《黨費證》和獎章證書、寵物等。
(五)懲罰性賠償的審慎適用
《民法典》第1185、1207、1232條分別規定了知識產權侵權、產品責任、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責任中的懲罰性賠償。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均體現平衡被侵權人和侵權人雙方利益、防范懲罰性賠償規則被濫用的共性。懲罰性賠償并非單純為了懲罰而懲罰,而是要通過提高侵權成本在經濟上遏制侵權動機,形成威懾作用。
二、監護人責任規則的完善
《侵權責任編解釋一》明確了監護人責任的性質為替代責任,監護人應當承擔全部責任,賠償費用可以先從被監護人財產中支付,不足部分由監護人支付。關于離異夫妻的責任,總體采取否定減責的觀點——離異夫妻仍需就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的損害共同承擔侵權責任,一方不得以未與該子女共同生活為由主張不承擔或少承擔責任。這一立場有利于保護被侵權人合法權益,也防止變相鼓勵父母離婚后不愿與孩子共同生活。
三、用人者責任規則的發展
《侵權責任編解釋一》明確:個體工商戶的從業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適用用人單位責任的規定。對于工作人員構成自然人犯罪是否影響用人者責任的問題,司法解釋明確否定——工作人員承擔刑事責任不影響用人單位依法承擔民事責任。以工作人員的個人犯罪來免除用人單位的侵權責任混淆了民事責任與刑事責任,既不利于保護被侵權人,更違背《民法典》第187條的規定。
四、安全保障義務的細化
第141號指導性案例明確,禁止公眾進入的水利工程設施不屬于"公共場所",其管理人無需承擔安全保障義務。參考案例還將網約車平臺經營者、VR游戲體驗場所經營者、養老機構、出租人和轉租后的承租人等主體納入安全保障義務人的范圍。第140號指導性案例強調,安全保障義務應限于合理限度范圍內,與其管理和控制能力相適應。
關于高空拋墜物致害,《侵權責任編解釋一》明確了三重責任關系:具體侵權人明確的,由其承擔侵權責任,建筑物管理人承擔補充責任;具體侵權人不明確的,先由未采取安全保障措施的建筑物管理人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責任,其余損害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給予適當補償。
五、侵權責任承擔規則的明晰
"相應的責任"性質上屬于部分的連帶責任——承擔相應責任的侵權人與其他侵權人就賠償范圍重合的部分承擔連帶責任,超過重合范圍的損害部分只能請求承擔全部賠償義務的侵權人繼續賠償。"相應的補充責任"是程度最輕的責任形態,責任人享有類似于一般保證人的先訴抗辯權。
六、結語
《民法典》頒布五年來,民法學界的法解釋研究、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與案例、地方各級法院的裁判案例,共同促進了我國侵權法規則的發展與完善,更好地實現了侵權法的補償功能與預防功能,更科學合理地協調了民事權益保護與維護合理行為自由的關系。
核心法條索引
《民法典》第1179-1183條(損害賠償)、第1185條(知識產權懲罰性賠償)、第1188-1189條(監護人責任)、第1191條(用人單位責任)、第1198條(安全保障義務)、第1254條(高空拋墜物);《侵權責任編解釋一》第2、4-10、14-18、21、24-25條
原文來源:《學習與探索》2025年第1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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