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中國環境網)
轉自:中國環境網
“快看,那邊水面上有亮光,還伴著‘滋滋’的電流聲!”5月9日凌晨,浙江省杭州市淳安縣姜家鎮霞社豸山腳水域,縣綜合行政執法局姜家中隊與姜家鎮護漁隊隊員正在夜間巡查。一名隊員突然蹲下身,壓低聲音向隊友示警。本該是水生生物安然棲息的時段,這片淺灘卻被詭異的亮光與電流聲打破了寧靜。
巡查人員迅速靠近,當場撞破了一起禁漁期電魚行為。當事人驚慌失措,丟棄電魚工具和漁獲物,趁夜色迅速逃離現場。但他沒想到,遺落在淺灘上的一部手機,成了鎖定其身份、撕開非法捕撈利益鏈的關鍵線索。
![]()
圖為電魚工具。
接到線索后,千島湖水上綜合中隊執法隊隊員迅速趕赴現場,開展勘查與證據固定。在淺灘上,鋰電瓶、逆變器、電擊竿、撈盤等全套電魚工具一應俱全,一旁的竹編魚簍里裝滿了剛被電擊捕獲的各類雜魚。
執法隊員細致取證后,從當事人現場遺落的手機中篩查出數十條轉賬交易記錄。結合車輛登記信息,當事人身份迅速鎖定。初步核查顯示,這些交易記錄指向長期、多次的漁獲物售賣行為——一條隱藏在暗夜中的非法捕撈利益鏈條,正隨著調查深入逐漸浮出水面。
2026年5月1日,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以下簡稱《新漁業法》)正式實施。第九天,這起案件即被查處。根據《新漁業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使用電魚等破壞漁業資源方法進行捕撈的,沒收裝置、漁獲物和違法所得,并處二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款,可吊銷捕撈許可證、沒收船舶。本案案發水域為千島湖季節性禁漁區,案發時正值禁漁期,當事人在禁漁區、禁漁期使用禁用工具捕撈,其行為已涉嫌構成非法捕撈水產品罪。
![]()
圖為繳獲的魚
“電捕魚危害大,不僅會造成水域魚類大面積死亡,嚴重破壞漁業資源與水生態平衡,對水體環境造成不可逆損害,捕撈過程中還存在極高安全風險,極易引發觸電傷亡事故。”千島湖水上綜合行政執法隊相關負責人介紹,電魚設備釋放的電流,不僅直接致死、致傷大小魚類,還會對浮游生物、魚卵造成不可逆破壞,導致水域生態鏈斷裂。禁漁期電魚,更是直接阻斷魚類繁殖通道,對千島湖漁業資源造成長期威脅。
完成全部證據固定后,淳安縣綜合行政執法局通過浙江省“大綜合一體化”執法監管數字應用平臺,依法將案件移交公安部門偵辦。這是《新漁業法》實施以來,淳安縣首例涉刑漁業案件,標志著當地在嚴厲打擊非法捕撈、從嚴執法、堅決斬斷其背后潛藏的漁獲物售賣利益鏈。
為筑牢千島湖水生物安全環境屏障,淳安縣綜合行政執法局表示,將持續加大千島湖水域及水頭巡查力度,聚焦夜間、凌晨等非法捕撈高發時段,聯合鄉鎮、公安部門開展常態化執法,對電魚、毒魚、炸魚等行為保持“零容忍”,發現一起、查處一起、移送一起。
在此,執法部門鄭重提醒廣大市民:非法捕撈不僅面臨高額行政處罰,情節嚴重的將被追究刑事責任。切勿因一時貪念觸碰法律紅線,讓我們攜手努力,共同維護我縣水生生物資源和水域生態環境,讓碧水清波、魚翔淺底的美好景象永駐千島湖。
法律鏈接
1、新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2026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七條:使用炸魚、毒魚、電魚等破壞漁業資源和漁業水域生態環境的方法進行捕撈的,沒收裝置、器具、有毒物質、漁獲物和違法所得,并處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處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吊銷捕撈許可證,可以沒收船舶。攜帶炸魚、毒魚、電魚等破壞漁業資源和漁業水域生態環境的裝置、器具等進入漁業水域的,沒收裝置、器具等,可以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2、《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條: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在禁漁區、禁漁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3、《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 :在禁漁期、禁漁區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撈的,應予立案追訴。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