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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網北京5月12日電 (薄晨棣、高清揚)為正確辦理非法占用耕地案件,依法保護耕地,保障國家糧食安全,1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發布《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非法占用耕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將于2026年5月18日起施行。
據介紹,《規定》共21條,是一部集行政、民事、刑事、公益訴訟審判和檢察、執行等內容于一體的綜合性司法解釋。
《規定》明確非法占用耕地合同的效力及相應法律后果,依法追究非法占用耕地行為人的民事法律責任。對于涉及非法占用耕地的合同效力的認定,明確當事人約定占用耕地建房、建窯、建墳、挖砂、采石、采礦、取土等,以及約定買賣、租賃建在耕地上的房屋等內容違反土地管理法的禁止性規定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約定無效。此類合同被認定無效的,在確定財產返還、折價補償、賠償損失時,人民法院應當按照誠信原則和公平原則,結合當事人的過錯程度,合理確定各方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
《規定》明確非法占用耕地的行政法律責任主體、行政機關對新建違法建筑的制止權以及行政處罰的追責期限,依法追究非法占用耕地行為人的行政法律責任。明確行政機關可以依據城鄉規劃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依法采取查封施工現場等措施制止繼續施工的違法行為。針對非法占用耕地行為作出行政處罰的追責期限問題,《規定》進一步明確在耕地恢復至未被占用的狀態之前,應當視為具有行政處罰法第三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繼續狀態”,行政處罰的追責期限應當從違法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在依法追究非法占用耕地行為人的刑事法律責任方面,《規定》明確了非法占用耕地構成非法占用農用地罪的行為方式和數量標準。明確了非法占用耕地同時構成非法占用農用地罪、污染環境罪、非法采礦罪等犯罪情形下,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的競合適用規則。此外,規定了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涉耕地領域有關職務犯罪的處理,特別是明確了同時構成受賄罪的,應當數罪并罰的處理規則。
實踐中,部分行政機關因工作人員與他人惡意串通、審查申請材料不嚴格、第三人提供虛假材料等原因,導致當事人非法占用耕地進行建設并因此遭受損失,對此,行政機關應當承擔相應責任。《規定》明確人民法院應當根據行政訴訟法以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綜合考慮批準行為在損害發生和結果中的作用大小等因素,依法確定行政機關的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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