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4月28日,全國人大網公布《監獄法(修訂草案)》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聲馳律師事務所刑事業務部主任潘熠律師憑借深厚的刑事法律理論功底與豐富的辦案實務經驗,緊密結合一線辯護實踐,對修訂草案提出了九條修改建議。今年4月30日,新《監獄法》正式頒布,潘熠律師提出的建議其中三條獲得立法機關采納,充分展現了潘熠律師敏銳的立法洞察力與嚴謹的專業態度,彰顯了聲馳律所長期鼓勵律師參與立法建言、踐行社會責任、推動法治進步的一貫追求。
采納意見一,新增條款規定服刑期間提出申訴控告不影響減刑
潘熠律師在修改建議中提到希望在原“修正案”第四十七條新增第四款“不得以限制或者變相限制減刑的方式剝奪罪犯提出申訴控告的權利。罪犯在服刑期間提出過申訴、控告的,減刑幅度不受影響。”,理由在于對判決、裁定不服進行申訴或者對服刑期間遭遇的不法行為提出控告是罪犯的基本權利,不得以限制減刑的方式變相剝奪該權利行使,否則會導致冤假錯案不易被發現。同時有可能導致罪犯對自己合法權利被侵犯時不敢提出控告,縱容監獄內部出現嚴重違法違規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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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條建議被采納,新《監獄法》第四十三條規定:“監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不得將罪犯依法提出申訴、控告、檢舉,作為認定罪犯不服從管教、沒有悔改表現的依據。”
采納意見二,擴大會見對象的范圍
潘熠律師在修改建議中提到希望在原“修正案”第六十六條新增第二款“其他人員親友經過監獄管理機關批準,可以與罪犯通話、會見。”理由在于社會關系網越來越復雜,現行規定嚴格限制會見的對象為“親屬”不僅沒有必要,其實還嚴格限制罪犯與外界的交往,并不利于罪犯改造,值此修法的契機,應當擴大可會見罪犯的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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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條建議被采納,新《監獄法》第六十九規定:“與其他人員通話、會見有利于罪犯改造的,經監獄批準也可以通話、會見。”
采納意見三,增加漏罪新罪案件辯護律師不被監聽的制度
潘熠律師在修改建議中提到希望在原“修正案”第六十七條新增一款“罪犯在監獄服刑期間因涉嫌其他犯罪被追訴,辯護律師要求會見的,會見不被監聽。”提出這一修改建議的原因在于曾經有一起案件的罪犯涉嫌漏罪潘熠律師曾經去監獄預約會見,但不僅手續極其繁瑣,連會見手續究竟是使用會見犯罪嫌疑人所函文書七,還是使用會見罪犯所函文書八都產生很大爭議,而且該監獄仍然依照申訴人訴訟代理人身份會見的要求對會見全程進行監聽。基于對這種限制會見權做法的否定,提出上述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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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條建議被采納,《監獄法》第七十條規定:“罪犯在監獄服刑期間可以與本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委托或者法律援助機構指派的律師會見。罪犯與其辯護律師會見時不被監聽。”
潘熠律師表示:“從采納情況來看,原《監獄法》實施31年來遇到的諸多現實問題確實得到立法機關的關注,并著力對這些問題加以改善。但部分沒有做出修改的地方仍略顯遺憾,期望在未來得到更進一步的調整。”
此次《監獄法》修訂,潘熠律師的三項建議獲得采納,既是對其個人專業素養與實務經驗的肯定,也體現了聲馳律師事務所長期關注刑事法治建設、積極參與立法完善的使命擔當。法治進步離不開每一位法律實務工作者的深耕與發聲。聲馳律師事務所將繼續秉持專業、嚴謹、負責的態度,助力我國法治建設行穩致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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