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者:稅法王如僧律師,原則上只辦涉稅案件,非稅勿擾。
最近在學習臺灣稅法。
假設 a 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張三,明知沒有真實交易,為 b 公司開具了大量增值稅專用發票,供 b 公司用于抵扣,逃避繳納稅款。
對于張三的行為,在臺灣是怎么定罪量刑的呢?
根據臺灣地區的規定,在沒有真實交易的情況下,為他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供他人用于抵扣,逃避繳納稅款的,屬于想象競合犯。
第一,為他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行為,涉嫌觸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規定的“明知不實填制會計憑證罪”,該罪法定刑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明知道對方用于逃稅,依然為其提供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涉嫌觸犯《稅捐稽征法》第四十三條規定的“幫助逃漏稅捐罪”,該罪的法定刑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個行為與第二個行為重合,屬于同一個行為觸犯兩個不同罪名,擇一重處,因此按“明知不實填制會計憑證罪”定罪處罰。
經過對比,我們可以發現:
1. 在臺灣,開票方的行為性質從屬于受票方,好像沒有所謂的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的說法。
開票方的行為是幫助受票方逃稅,所以稱為幫助逃漏稅捐罪。這是一個幫助行為正犯化的罪名,法定刑低于逃漏稅捐罪:前者是 3 年以下,后者是 5 年以下。
2.在臺灣,增值稅專用發票被認為是一種私文書(與公文書相對應),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行為是一種特殊的填制不實會計憑證是一種特殊的偽造文書行為,是偽造文書罪的特殊法條。
3.在臺灣,發票管理秩序是一個稱為文書公共信用的獨立的法益。換一句話也就說,如果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給下游,下游沒有用于逃稅、騙稅的,就直接定“明知不實填制不實會計憑證罪”。
附:
1. 逃稅在臺灣稱為逃漏稅捐。
2.增值稅專用發票在臺灣稱為統一發票。
[稅捐稽徵法]第41條 (逃漏稅捐之處罰)
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
[稅捐稽徵法]第43條 (教唆或幫助逃漏稅捐之處罰)
教唆或幫助犯第四十一條或第四十二條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三十三條規定者,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商業會計法】第71條:明知為不實填製會計憑證罪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60 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