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稅犯罪里,虛開發票絕對是高頻重災區。很多老板、財務總抱著:只要補了稅、交了罰款,這事就了了,不至于坐牢。可現實是,有人虛開價稅上千萬,最后爭取到了無罪;也有人掏空家底補繳幾百萬,照樣被判十年有期徒刑。
2024年3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發布《關于辦理危害稅收征管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24〕4號),3月20日正式施行;隨后最高法、最高檢又相繼發布《<解釋>的理解與適用》,徹底明確了虛開發票案件的辦案導向——從嚴打擊、當寬則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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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直到被查,還不清楚自己的行為已經構成虛開。其實2023年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早就明確了,只要符合以下3種情況,就是虛開發票,行政上必被處罰:
- 為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最典型的就是無貨虛開(沒發生真實交易卻開票),或者有貨虛開(交易真實,但金額、數量、品名和實際不符,比如買10萬貨開20萬發票,買鋼材開成辦公用品);
- 讓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比如企業沒有真實采購,卻讓供應商多開發票沖成本,受票方同樣算虛開;
- 介紹他人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居中牽線搭橋、收介紹費的,也是虛開發票行為人,一樣要擔責。
這里要特別提醒:代銷、掛靠、總分公司統一結算等情況,實務中也可能被認定為虛開,核心判斷標準只有一個——發票是否真實反映了實際交易。
2024年的新規,對虛開發票案件的影響極大:
- 限縮范圍:如果虛開發票只是為了虛增業績、融資、貸款,而且沒有造成國家稅款損失,就不再按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追究責任;
- 提高量刑標準:入罪門檻從之前的虛開稅額5萬,提高到10萬以上;數額較大是50萬以上,數額巨大是500萬以上——這意味著,小額虛開的入罪概率降低,但大額虛開的量刑依然嚴厲;
- 挽損合規從寬:被告人積極補稅挽損,被告單位有效合規整改的,可以依法從寬處理。情節輕微的,可不起訴或免予刑事處罰;情節顯著輕微的,甚至不作為犯罪處理。
虛開發票案件中,當事人和家屬最容易踩的坑——認為只要湊錢補稅,就不用坐牢、不用擔刑責,更不用請律師,結果往往是:補了稅、犯了罪、擔了責、坐了牢,事后追悔莫及。
這里必須明確區分兩個罪名:逃稅罪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兩者的“補稅免責”規則完全不同!
根據2024年新規第三條規定:納稅人有逃稅行為,在公安機關立案前,經稅務機關下達追繳通知后,足額補繳稅款、滯納金,并且履行全部行政處罰的,除了五年內受過刑事處罰或兩次以上行政處罰的情況,一律不予追究刑事責任。
但虛開發票和逃稅不一樣!
逃稅是“本該交的稅不交”,最高刑期7年;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是“騙取國家稅款”,最高可判無期徒刑。更關鍵的是:虛開發票、抵扣行為一旦發生,罪名就已經成立,屬于犯罪既遂。
也就是說,案發后補繳稅款,只能作為“有利的量刑情節”,證明你有悔罪表現、挽回了國家損失,但絕對不是“出罪情節”——補稅不能讓已經成立的罪名消失,更不能直接免除刑事責任。
很多當事人不知道,實踐中大多數司法機關的認定邏輯是:虛開發票、抵扣稅款的行為一旦發生,就已經造成了國家稅款流失,犯罪已經既遂,后續的補繳稅款,只是退贓行為,不影響罪名成立,也不改變涉案數額的認定。
舉個真實案例:趙某是某再生資源回收公司的實控人,因為公司進項不夠,在沒有真實貨物交易的情況下,讓他人為自己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涉案稅款已經超過“數額巨大”標準(500萬以上),且全部認證抵扣。
案發后,趙某家屬被所謂的“神秘力量”忽悠,說“只要把稅款補了,就能取保、能緩刑”。趙某掏空家底,補繳了幾百萬稅款,也確實被取保了一陣子,但最終一審法院還是判處他有期徒刑十年,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趙某上訴時辯稱,自己認罪認罰、全額退贓,量刑過重。但二審法院認為:虛開稅額達到數額巨大標準,法定量刑就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一審已經考慮了他的從寬情節,量刑適當。
這就是盲目補稅的代價——忽略案件本身的性質、涉案數額、量刑幅度,不重視專業辯護,哪怕花光積蓄補稅,也難改重判的結局。
很多人以為,虛開發票要么只交罰款,要么只坐牢,其實不然——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可以疊加,而且一旦達到追訴標準,稅務機關必須移送公安,沒有商量余地。
先看行政責任:2023年新《發票管理辦法》明確了三檔處罰標準,虛開金額超過50萬元,罰款起點就是10萬元,最高50萬元,同時還要沒收違法所得。更麻煩的是隱性成本:納稅信用降為D級、發票降版降量、被列為失信主體,影響貸款、招投標,甚至被多部門聯合懲戒,一處失信,處處受限。
再看刑事責任:虛開發票分兩個罪名,量刑差異極大:
-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刑法第205條):針對專票和可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最高判無期徒刑,虛開稅額10萬以上就可立案;
- 虛開發票罪(刑法第205條之一):針對普通發票,最高判7年有期徒刑,票面金額50萬以上或100份以上且票面金額30萬以上可立案。
這里要注意行刑銜接:稅務機關查到虛開行為,一旦達到追訴標準,必須移送公安;如果檢察院不起訴或法院免予刑事處罰,但行為仍違反行政法規,稅務機關會繼續給予行政處罰;行政罰款可以折抵刑事罰金,但多交的部分通常不退還,而且稅款、滯納金無論是否判刑,都必須補繳。
還有一個特殊情況:如果虛開行為本質是逃稅(而非騙稅),比如通過虛開虛增進項、少繳稅款,且是初犯,在公安立案前補繳稅款、滯納金和罰款,可不予追究刑事責任——這是逃稅罪的“初犯免責”安全閥,但只適用于逃稅罪,不適用于虛開專票罪。
之前有個案例,郭某等人通過虛開專票抵扣稅款2300余萬元,一審被判虛開專票罪,刑期13年6個月;二審改判逃稅罪,刑期降到6年,找準罪名定性,就能大幅減輕刑罰。
補繳稅款它只是從寬情節,不是出罪理由;新規的“挽損合規從寬”也不是“躺贏”。對企業來說,最安全的方式,是從源頭杜絕虛開發票,守住真實交易的底線;對涉案當事人來說,最正確的選擇,是放棄“樸素認知”,及時找專業律師介入,找準辯護方向,合理補稅、合規整改,才有可能爭取不起訴、緩刑,甚至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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