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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顧
2024年7月,封某應聘常州某公司法務經理崗位,招聘要求寫明"年齡35歲以下"。封某投遞簡歷后,收到回復:"不好意思,年齡不匹配。"
封某認為構成就業歧視,提起訴訟索賠43,020元。
案件信息
案號:(2025)蘇02民終6669號
判決結果:駁回全部訴請
法院為何這么判?
核心觀點:區分"自獲因素"與"先賦因素"
法院指出,就業歧視的判斷標準在于:用人單位是基于勞動者與工作內在要求密切相關的自獲因素進行選擇,還是基于與工作沒有必然聯系的先賦因素進行選擇。
先賦因素:勞動者出生即具有,如民族、種族、性別、地域——以此區別對待構成歧視。
自獲因素:勞動者通過自身努力獲得,如專業、學歷、技能——用人單位可以此設置招聘條件。
年齡限制屬于自獲因素還是先賦因素?法院認為,企業基于崗位需求、管理需要進行年齡限制,"尚屬合理"。
法律禁止的歧視有哪些?
根據現行法律規定,法律明確禁止的就業歧視類型包括:
- 民族、種族歧視
- 性別歧視
- 宗教信仰歧視
- 殘疾歧視
- 乙肝病原攜帶者歧視
注意:"年齡"尚未被明確納入法律禁止的就業歧視范圍。
求職者維權提示
如遭遇疑似就業歧視,建議:
- 保留證據:公證招聘溝通過程、保存招聘廣告原文
- 評估勝訴可能性:分析拒絕理由是否與工作有合理關聯
- 選擇維權路徑:勞動仲裁、民事訴訟、行政投訴
?? 重要提示
維權應理性。本案中封某訴請全部被駁,還被評價有"碰瓷"嫌疑。充分評估證據充分性和勝訴可能性后再行動。
企業合規提示
企業設置招聘條件時:
- 年齡限制應有明確崗位依據
- 不宜在招聘廣告中明確標注年齡限制
- 保留評估記錄,便于應訴時舉證
本文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
如有勞動糾紛、招聘合規等法律問題,歡迎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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