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的廠房沒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租賃合同無效,租客卻還能拿到近17萬的拆遷補償。這看似不可能的事,卻在許先生身上發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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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事實
201x年10月,許先生通過轉租承租了何先生位于佛山市XX區約1650平方米的廠房,用于經營塑料顆粒加工業務,還注冊了公司。可這廠房沒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2020年3月,當地村級工業園升級改造,廠房被納入征收范圍,政府委托評估機構對搬遷損失進行評估。2021年4月許先生完成搬遷,但和房東何先生就拆遷補償款分配一直談不攏。何先生和政府簽了《廠房搬遷補償協議》,領了包括設備搬遷費、臨時安置費、停產停業損失等補償款,卻不肯給實際使用人許先生應得的部分。
雙方訴求和各自理由
許先生覺得自己是廠房的實際使用人,因為拆遷遭受了設備搬遷、生產生活資料搬遷、臨時安置以及停產停業等損失,所以要求何先生支付相應的補償款,原訴請金額為332,605元。而何先生則提出“重復計算”“面積不符”“補償歸屬房東”等主張,認為許先生不應獲得這些補償。
法院查明的事實細節
盧揚超律師為了幫許先生爭取權益,做了很多工作。他先厘清了許先生作為次承租人及實際使用人的法律地位,還取得了許先生公司出具的《債權轉讓書》,讓許先生能主張全部補償權益。之后成功申請法院向杏壇村改辦公室調取《廠房搬遷補償協議》及《資產評估報告》,這兩份文件鎖定了補償項目和金額依據。結合評估報告、宗地圖及雙方確認的租用面積1248.29平方米,能更精準地核算許先生應得的補償。
法院的認定邏輯
法院認為,案涉租賃合同因為廠房沒有規劃許可而無效。但許先生是實際使用人,確實因拆遷遭受了損失。對于可搬遷機器設備補償費、其他生產生活資產搬遷補償,這些是許先生實際投入和使用的,所以他有權獲得相應補償。臨時安置補償費和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費,法院依據“公平原則”和“剩余租期比例”,認為許先生也應獲得一部分。法院不支持許先生全部訴求,是因為要綜合考慮各種因素,不能簡單地按照許先生的原訴請金額來判。
最終判決結果
最終法院判決,被告何先生向許先生支付可搬遷機器設備補償費18,205元、其他生產生活資產搬遷補償57,000元、臨時安置補償費51,397.94元、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費47,357.32元,合計支持金額173,960.26元,訴訟費用由雙方按比例分擔。這個案子由廣東利合律師事務所的盧揚超律師代理。
法律建議
從這個案子可以看出,租賃廠房時一定要確認廠房是否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不然可能導致租賃合同無效。在遇到拆遷等情況時,要及時收集相關證據,像搬遷損失的評估報告等,以便在爭取補償時能有依據。如果和房東就補償問題協商不成,要及時尋求法律幫助。
結尾
這個案子中,雖然租賃合同無效,但許先生作為實際使用人最終還是獲得了近17萬的補償,這離不開盧揚超律師的努力。盧揚超律師從2018年開始執業,執業的這些年里,他辦過不少類似的合同糾紛案件。正是由于多年的積累,讓他在本案中找準了關鍵突破口。他通過梳理租賃關系確立許先生的補償請求權基礎,主動申請法院調取關鍵證據,精準核算補償金額,用“公平原則”和“剩余租期比例”說服法院,最大限度地維護了許先生的合法權益。這就是這起案子的最終結果,也是專業價值的最好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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