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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北京來碩律師事務所李肖峰律師,作為專攻行政訴訟和刑事案件的辦案律師,今天為大家介紹一則假冒注冊商標罪相關的案例。
2021年10月至2023年3月,黃某先后經營多家公司,雇傭王某等人,在未經“DIOR”商標權利人許可的情況下,在上海、沈陽、武漢等地,以在DIOR商標右上角添加花紋裝飾的方式以及“DIOR FASHION SHOW”等名義,組織兒童時裝表演活動,向參與者收取報名費。經審計,黃某共組織7場活動,違法所得80余萬元;王某參與其中4場,個人獲利5萬元。
案發時,DIOR注冊商標在我國仍處于有效期內,且核定使用的服務類別明確包括第41類組織和安排時裝表演。法院一審認定黃某犯假冒注冊商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160萬元;王某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罰金5萬元。黃某上訴,二審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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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想當然地以為:“我不完全照抄,改幾個字母、加點裝飾,就不算侵權了吧?”這個案子的判決告訴大家:只要基本無差別、足以誤導公眾,在法律上就等于“相同商標”。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25〕5號)第二條,如果只是在注冊商標上添加一些缺乏顯著特征的要素比如普通花紋、產品通用名稱、型號等,并且不影響體現商標的顯著特征,就應當認定為基本相同。
本案中,黃某用的DIOR標識,只是在原有字母右上角加了花紋裝飾;DIOR FASHION SHOW也僅是在DIOR后面增加了時裝表演的英文翻譯。這些添加的內容,都沒有改變DIOR這個核心識別部分,消費者第一眼看到的仍然是DIOR,足以誤以為活動是由迪奧官方組織或授權的。因此,法院認定兩個標識均與DIOR注冊商標基本相同。
另外,服務類別也構成“同一類”。很多人會誤解:我賣的是兒童時裝表演服務,和奢侈品牌皮包、服裝好像不搭邊啊?但DIOR商標在第41類上早就布局了組織和安排時裝表演。所以,凡是在中國境內以營利為目的組織帶有DIOR標識的時裝秀,就落入了其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保護范圍。
很多商家、活動策劃公司、加盟商,為了快速提升品牌影響力,會下意識地去“貼”一些國際大牌的名稱或標識,稍作改動,覺得打打擦邊球沒問題。但從這個案子可以看出,司法實踐對“基本相同”的認定已經非常嚴格,只要添加的內容不具備顯著特征,不影響主要字母識別,就很可能被認定為相同商標,面臨民事侵權甚至刑事追責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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