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軍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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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執行實務中,不少人低價收購生效判決確認的債權(俗稱“買判決書”),發現判決“不夠理想”后,又想以自己名義申請再審,試圖改判獲利。
那么,已決債權的受讓人是否有權對判決申請再審?
最高人民法院明確:
判決生效后,原審當事人把判決確認的債權轉讓給他人,債權受讓人無權對該判決申請再審,法院不予受理。
法律依據:
1. 最高人民法院法釋〔2011〕2號批復:判決生效后當事人將判決確認的債權轉讓,債權受讓人對該判決不服提出再審申請的,因其不具有申請再審人主體資格,人民法院應依法不予受理。
2. 《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373條:判決、調解書生效后,當事人將判決、調解書確認的債權轉讓,債權受讓人對該判決、調解書不服申請再審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為什么受讓人不能申請再審?
1. 再審主體僅限“原審當事人+法定承繼人”
再審程序是對原審的糾錯,申請人必須是原審案件的原告、被告、第三人或其權利義務承繼者(如當事人死亡后的繼承人、公司合并后的新公司)。
債權受讓人不是原審當事人,也不是“權利義務承繼者”,只是債權的受讓方,主體資格先天不足。
2. 受讓的是“確定債權”,不是“訴訟權利”
你買的是已經生效判決確認的債權(如800萬元貨款),不是原審案件的訴訟地位或再審權利。
轉讓人轉讓時,判決效力已經固定,受讓人自愿接受判決結果的全部風險與利益,不能事后反悔,試圖通過再審改變原判。
3. 維護裁判既判力,防止“買賣判決書”亂象
如果允許受讓人申請再審,會大量滋生低價收購債權→挑錯再審→改判獲利的投機行為,動搖生效判決的穩定性,損害司法權威,也損害債務人的信賴利益。
4. 轉讓人有救濟,受讓人無額外保護必要
若轉讓人(原審債權人)認為原判錯誤,應在轉讓前自己申請再審;轉讓后,視為其認可判決并放棄再審權利。
受讓人在受讓前可盡調、評估風險,自愿交易、自擔風險,法律無需再給其再審“綠色通道”。
周軍律師提醒:再審權是原審專屬程序權利,不能隨債權一并轉讓。判決生效后受讓債權,受讓人只能享有債權本身的執行利益,無權挑戰生效判決的既判力。無論是轉讓人還是受讓人,都應尊重司法裁判的終局性,轉讓前審慎評估、明確權利邊界,避免誤判程序權利,導致維權落空、損失擴大。遇到相關問題,建議及時咨詢專業律師,尋求有效的法律幫助,以免錯失維權良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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