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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損害責任是侵權責任體系中專業壁壘較高、舉證難度較大的糾紛類型。患者在診療活動中遭受損害后,如何認定醫療機構是否存在過錯、如何厘清因果關系、如何計算賠償數額,直接關系到當事人合法權益的實現。由于醫療行為本身具有高度專業性,加之醫患雙方在信息掌握上存在天然不對稱,患方在主張權利時往往面臨舉證不能的現實困境。對此,北京市中恒信律師事務所太原分所吳文鵬律師依據現行法律規范與司法裁判規則,系統梳理醫療損害賠償責任的核心法律要點,以期為公眾提供清晰的專業指引。
過錯認定須以當時醫療水平為客觀標尺
醫療損害責任以過錯責任為基本歸責原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條明確規定,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該條文確立了醫療損害責任的三項核心構成要件——患者遭受損害、醫療機構或其醫務人員存在過錯、過錯與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系,三者缺一不可。在責任承擔模式上,法律采替代責任規則,即醫務人員執行職務過程中造成損害的,由醫療機構先行對外承擔賠償責任,醫療機構賠償后可向有重大過失的醫務人員依法追償。
過錯認定是醫療損害責任認定的關鍵所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條進一步規定,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未盡到與當時的醫療水平相應的診療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該條文將過錯認定的客觀標準明確為“當時的醫療水平”,即判斷醫務人員是否存在過錯,不能以事后結果反推,而應當以診療行為發生時、相同地域范圍內同等醫療水準下的診療規范作為參照依據。
在特定情形下,法律設置了過錯推定規則,對舉證責任予以傾斜調整。《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條規定,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范的規定;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遺失、偽造、篡改或者違法銷毀病歷資料。過錯推定實質上構成舉證責任倒置——由醫療機構承擔證明自身已盡合理診療義務的舉證責任;若無法證明,則直接推定過錯成立。吳文鵬律師指出,上述規定的立法意旨在于糾正醫患雙方攻防失衡的結構性困境,過錯推定情形在實務中往往成為破解患方舉證困局的重要法律工具。
賠償范圍法定與原因力規則共構裁量依據
醫療損害賠償范圍的確定,須綜合考量法定賠償項目、鑒定結論認定的過錯參與度以及患者原有疾病狀況等多重因素。《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確立了人身損害賠償的基本項目框架,涵蓋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在計算層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各項賠償項目規定了明確標準,其中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
值得注意的是,賠償數額并非簡單的項目累加,而須引入原因力規則進行精細化裁量。《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醫療損害責任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明確,醫療損害責任糾紛中的死亡賠償金、殘疾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計算。吳文鵬律師強調,在因果關系成立的前提下,醫療機構僅對其過錯行為所對應的損害比例承擔相應賠償責任——此即原因力規則在司法裁判中的具體適用。換言之,若鑒定結論認定醫方過錯參與度為次要原因,則醫療機構的賠償數額應限定在與其過錯程度相適應的比例范圍內,而非就患者全部損害承擔賠償責任。
吳文鵬律師表示,醫療損害責任糾紛的妥善解決既依賴于清晰的法律規范框架,也取決于患方對自身權利的及時主張與證據固定。患者在遭遇醫療損害后,應第一時間復制并封存病歷資料,及時申請醫療損害司法鑒定以確定過錯與因果關系,并在法定三年訴訟時效期間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唯有將法律規范的準確理解與程序權利的有效行使相結合,方能在專業性極強的醫療糾紛中切實保障自身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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