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自民黨歷時約30小時的事前審查,討論重點大多集中在對啟動再審決定提出不服申訴,也就是抗告的問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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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提交法案被置于最優先位置,許多問題仍處在“半生不熟”的狀態。遭遇冤案的人士希望,法案能在國會攻防中進一步走向“真正的修正”。“別的事情被忽視了”“法律不是神創造的,而是人制定的。希望能在國會討論中,把該修改的部分認真改好。”
在1966年靜岡縣一起一家4口遇害案中,袴田巌經再審被判無罪。14日,他93歲的姐姐袴田秀子在濱松市中央區的家中接受采訪時,對接下來的國會辯論表示期待。
袴田巌曾被判處死刑。2014年,案件首次作出啟動再審的決定。但由于檢方提出抗告,案件此后在高等法院和最高法院之間反復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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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到2023年3月,再審啟動才最終確定。此后,從再審開庭到無罪最終確定,又用了大約1年半時間。
在“救濟冤案”輿論的推動下,自民黨強力要求法務省調整方案,檢察官抗告被修改為“原則上禁止”,只有在“有充分依據的情況下”才可作為例外提出。
秀子對抗告今后將受到一定限制表示肯定,但同時也表達了擔憂。“討論過于集中在禁止抗告上,別的事情被忽視了。”“警察和檢察機關會隱瞞證據”
法案中的另一個重要爭點,是證據開示。現行《刑事訴訟法》并沒有規定,在再審申請審理階段,偵查機關必須向原被告一方開示其掌握的證據。
一直有觀點指出,證據能否開示,很大程度上取決于法官的裁量。根據法案,對于“與再審申請理由相關的證據”,只要法院認為適當,就必須向檢方發出提交命令。一旦法院下令,檢方也負有提交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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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民黨內部有部分議員提出,連與案件關聯性不明確的證據也應納入開示范圍,以進一步擴大開示邊界。
但在自民黨審查中,最終只是于附則中加入一句表述,即“應注意避免對被認定具有關聯性的證據范圍作出不當狹窄的限定”。
至于法案中規定,原被告一方如果將已開示證據用于再審程序以外的目的,可處1年以下拘禁刑或50萬元以下罰金,這一條款則原封未動。
過去一些再審無罪案件中,正是向支援者和媒體提供證據,才推動局面發生變化。因此,外界對限制證據使用的規定批評強烈。但這一問題在檢察官抗告的討論中被淹沒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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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川彰司的案例顯示,在福井市1986年一名初中三年級女學生遇害案中,他曾被判處7年有期徒刑,服刑后經再審獲判無罪。案件中,在法院強力要求下開示的偵查資料等證據,成為啟動再審和作出無罪判決的重要關鍵。“警察和檢察機關可以把證據藏起來,信息傳不到我們這里。”
13日,前川彰司在接受媒體采訪時強調,有必要全面開示證據。他和秀子一樣認為,除了檢察官抗告之外,其他爭點也需要被看見。
他說:“關于再審法應當是什么樣子,本來也許應該有更廣泛、面向全體國民的討論。我期待今后的討論。”“斗爭仍將繼續”。
在自民黨審查中,除檢察官抗告外,另一個有所進展的,是再審申請的篩選條款。法務省原案曾規定,如果“明顯不存在再審申請理由”,法院必須在不經過審判程序的情況下駁回申請。但這一要件后來被刪除。
日本律師聯合會此前一直批評這一條款,認為它可能導致“被埋沒的冤案被草率駁回”。
曾任靜岡地方法院審判長、并于2014年作出袴田案啟動再審決定的律師村山浩昭表示,基于法制審議會討論形成的法案,最終因政治力量而發生變化,這一點“本身就是推動了原本極難推動的事情”。
不過,他同時指出,檢察官抗告仍保留例外這一“漏洞”,以及圍繞證據開示和使用限制的討論仍不充分。他表示:“我認為,國會當然會出現‘照這樣下去,根本無法實現冤案救濟’的討論。斗爭仍將繼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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