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重點管理的排污許可單位
企業本應嚴格遵守相關規定進行排污
但個別企業卻耍起了“小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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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江門市新會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因企業用自來水稀釋污水被罰引發的行政處罰糾紛案,判決駁回原告江門某電化廠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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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4年3月29日,江門市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對江門某電化廠開展執法檢查時,發現該廠在污水處理設施達標排水管處,私自外接白色塑料管連通自來水管道與水表,以持續注入自來水方式稀釋外排廢水,企圖降低污染物濃度、逃避自動監控設施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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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圖
當日監測顯示,該廠雨水渠污水檢出總鉻、銅、鎳、鋅、鋁等污染物,江門市生態環境局遂依法對該廠作出罰款29.6萬元的行政處罰決定。江門某電化廠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法院審理認為
江門某電化廠在污水處理設施處理后的廢水排水管處接入自來水管,以注入自來水的方式稀釋排放廢水,故意改變廢水監測條件、干擾自動監測數據,主觀惡意明顯,屬于利用篡改監測數據、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江門市生態環境局處罰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適用法律正確、裁量適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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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會法院一審判決駁回江門某電化廠的訴訟請求。該廠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江門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提醒
“稀釋違排”不是“小聰明”,是硬違法。以自來水稀釋、暗管偷排、干擾采樣、篡改參數等手段“美化”監測數據,均屬《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條明確禁止的違法排放行為,一旦查實必受重罰。此外,即將于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態環境法典》第一百六十四條第一款也規定,“禁止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裂隙、溶洞、篡改或者偽造監測數據、以逃避現場檢查為目的的臨時停產、非緊急情況下開啟應急排放通道、不正常運行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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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動監控不是“擺設”,逃避監管必被查。重點排污單位自動監控系統是執法“電子眼”,任何試圖繞過、干擾、篡改數據的隱蔽手段,均會被依法認定為逃避監管排污,面臨高額罰款乃至行政拘留、刑事追責。
治污必須“真處理”,守法才是最低成本。企業須落實治污主體責任,保障污染治理設施正常運行、達標排放,切勿心存僥幸搞“假整改、假達標”,否則將付出沉重法律代價。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條
“禁止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私設暗管,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水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行為判定及處理辦法》第四條
第四項:篡改監測數據,系指利用某種職務或者工作上的便利條件,故意干預環境監測活動的正常開展,導致監測數據失真的行為,包括以下情形:……(四)“稀釋排放或者旁路排放,或者將部分或全部污染物不經規范的排污口排放,逃避自動監控設施監控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態環境法典》(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第一百六十四條第一款
“禁止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裂隙、溶洞、篡改或者偽造監測數據、以逃避現場檢查為目的的臨時停產、非緊急情況下開啟應急排放通道、不正常運行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
來源:新會區法院
排版:李衡昌
編輯:古慧琳
審校:林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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