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聯社5月15日訊(記者 王晨)證監會今日正式公布《衍生品交易監督管理辦法(試行)》,并明確辦法將自2026年11月16日起正式施行。
近年來,我國衍生品市場快速發展,在風險管理、資源配置、價格發現等方面發揮重要作用,但同時也存在規則分散、監管標準不統一、風險防控機制不完善等問題。
作為《期貨和衍生品法》落地后的重要配套規章,《辦法》系統構建了覆蓋交易結算、交易者、經營機構、市場基礎設施、監管執法的全鏈條監管框架,標志著我國證監會監管范疇內的衍生品市場邁入規范化發展新階段。
值得關注的是,《辦法》明確管理風險、配置資源、服務實體經濟的核心功能定位,鼓勵套期保值等風險管理活動,支持開發適配中長期資金需求的衍生品,依法限制過度投機行為,確保市場發展不偏離服務實體主業的根本方向。
總體來看,《衍生品交易監督管理辦法(試行)》有以下十四個要點值得關注:
適用范圍:證監會監管的衍生品交易場所、經營機構相關交易;銀行間及銀保類柜臺衍生品市場不適用。
市場定位:聚焦風險管理、資源配置、服務實體;鼓勵套期保值,限制過度投機。
禁止行為:嚴禁操縱市場、內幕交易、違規減持、利益輸送、違規持股等違法違規行為。
合約與宣傳:合約標的物需公允易定價、防操縱;審慎開發復雜合約;禁止公開廣告、勸誘推介。
履約保障:以保證金等提供履約保障,保證金可含現金與高流動性有價證券,規范存管與使用。
結算機制:符合條件的可中央對手方集中結算;期貨與掛鉤同類資產的衍生品持倉可合并計算。
股權類限制:上市公司等不得開展以自身股權為標的的衍生品交易;禁止向其大股東、實控人、董監高開展以該公司股票為標的的衍生品交易。
交易者要求:實行專業交易者標準,套期保值可豁免;嚴格賬戶實名制,禁止出借、借用賬戶。
經營機構準入:券商、期貨公司開展業務需近6個月凈資本≥5億元,滿足風控、人員、合規等條件。
經營機構規范:業務隔離、全面風控、逐日盯市、定價估值、持續監測、禁止欺詐、融資、泄密等行為。
市場基礎設施:交易場所、結算機構、交易報告庫各司其職;建立數據共享與跨市場監控。
報告與保存:按要求向報告庫報送交易信息;相關資料保存期限不少于20年。
監管與責任:證監會監管+自律管理;違規可責令改正、警告、罰款,納入誠信檔案。
實施時間:2026年11月16日施行,存量業務到期了結,不得新增不合規業務。
一是劃定適用邊界,構建差異化監管
《辦法》在適用范圍上作出了清晰界定:僅適用于證監會依法監管的衍生品交易場所和衍生品經營機構(證券公司和期貨公司)組織開展的衍生品交易及相關活動。銀行間市場及銀行業、保險業金融機構組織的柜臺衍生品市場不適用本辦法,但上述金融機構作為交易者參與證監會監管的衍生品市場時,仍須遵守本辦法。
交易范疇方面,《辦法》所規范的衍生品交易,特指期貨交易以外的互換合約、遠期合約、非標準化期權合約及其組合,與場內期貨交易形成監管互補,覆蓋當前市場主流場外衍生品業態,避免規則重疊與監管空白。
二是明確功能定位:鼓勵套期保值,限制過度投機
《辦法》在總則部分即提出,支持衍生品市場發揮管理風險、配置資源、服務實體經濟的功能。尤為值得關注的是,明確“鼓勵利用衍生品市場從事套期保值等風險管理活動,支持開發滿足中長期資金風險管理需求的衍生品,依法限制過度投機行為”。
這一表述釋放出明確的政策信號,監管層對實體企業的風險管理需求持開放、支持態度,但對純粹以加杠桿、博取價差為目的的投機行為將予以限制。
業界普遍認為,未來衍生品經營機構在產品設計、交易者適當性管理及杠桿控制方面,將面臨更嚴格的合規審查。尤其是“依法限制過度投機”這一原則,可能通過后續的保證金比例調整、持倉限額、逆周期調節等手段得以具體落實。
此外,第五條賦予中國證監會對衍生品交易實施逆周期調節管理的權力,并要求衍生品行業協會、交易場所和結算機構共同保持市場“合理的杠桿水平和市場規模”。這意味監管層將動態監控衍生品市場的整體杠桿率,在市場過熱時主動降溫,防范風險累積。
三是規范交易與結算:標準化與集中結算提速,保證金管理從嚴
衍生品交易與結算是市場運行核心環節,《辦法》從合約設計、宣傳推介、履約保障、集中結算、持倉管理等方面作出系統性規范。
關于合約設計,明確要求合約標的物應具備公允的市場定價、良好的流動性、不易被操縱,合約條款應當簡明清晰,并特別指出“審慎開發結構過度復雜的衍生品合約”。這直指部分場外衍生品結構晦澀、風險難以穿透的問題,市場人士猜測,未來復雜結構化產品的備案與審批門檻或將提高。
與此同時,交易場所推出新合約或調整合約結構,需向證監會報告;場外交易需符合行業協會關于合約結構與標的物的管理規定,實現場內場外規則協同。
宣傳推介方面,嚴禁衍生品經營機構采用廣告、公開勸誘、變相公開方式推廣合約,防止不當營銷引發非理性交易,保護交易者合法權益。
履約保障制度是此次規范的重點之一。《辦法》規定:
衍生品交易應當按照規定以收取保證金等方式進行履約保障,保證金形式包括現金、債券、股票、基金份額、標準倉單等流動性強的有價證券。
衍生品經營機構須對保證金進行逐日盯市管理,并以安全、清晰、合理的方式記錄和存管。
明確保證金必須優先用于衍生品交易的結算,不能挪作他用。
經營機構想“再使用”對手方交的保證金,必須經過交易對手方同意,還要定期向行業協會報告使用情況。
在結算方式上,《辦法》提出,對標準化程度高、流動性強、定價數據公允的衍生品交易,鼓勵由衍生品結算機構作為中央對手方進行集中結算。集中結算有助于降低對手方風險、提高市場透明度,預計未來將有更多符合條件的產品納入集中結算范圍。
持倉管理上,期貨交易場所可將掛鉤同一或相似資產的衍生品持倉與期貨持倉合并計算,實施持倉限額與大戶報告制度,防范利用跨市場持倉操縱市場、規避監管的行為
四是劃定關鍵紅線:上市公司及其特定股東被禁止開展以本公司股票為標的的衍生品交易
針對股權類衍生品,《辦法》作出嚴格限制,上市公司及在其他全國性證券交易場所掛牌公司,不得開展以自身股票或股權類證券為標的的衍生品交易。
與此同時,衍生品經營機構不得與上市公司或上述交易公司持股5%以上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以及所持股份有限售或者減持限制的主體開展同類標的衍生品交易。
也就是說,大股東想用股票收益互換變相減持?不行。董監高想用期權鎖定未來賣出價,同時繞開短線交易禁令?不行。限售股股東想通過場外衍生品提前“套現”收益?同樣不行。立法說明中也明確將“違規減持”和“《證券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的短線交易”列為禁止通過衍生品交易實施的違法違規行為。
市場人士分析,該條款將有效遏制“隱形減持”和“代持式衍生品”等灰色操作,對上市公司治理和中小投資者保護構成實質性利好。
不過,第十六條預留了“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的豁免空間,可能為未來特定情形下的合規需求(如員工股權激勵對沖)留下制度接口,但預計審核將極為嚴格。
有衍生品部人士對記者感慨:“這一條直接導致以前好多結構性產品直接要下架,尤其是為上市公司、大股東、董監高設計的一些結構。”
五是交易者適當性:專業交易者門檻確立,套期保值可獲豁免
在交易者保護方面,《辦法》確立了較高的準入門檻,其中規定,交易者應當符合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專業交易者標準”,衍生品行業協會和交易場所可在不低于該標準的基礎上設定差異化標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直接或間接規避上述標準。這意味著普通散戶將基本被排除在場外衍生品交易之外。
但為支持實體經濟,該條同時規定“從事套期保值等風險管理活動的,可以按照規定豁免前款規定的部分或者全部標準”。這一豁免機制為企業利用衍生品對沖原材料、匯率、利率等風險敞口提供了便利,但上市公司參與衍生品交易必須建立內控、履行決策程序、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辦法》還進一步強化了衍生品經營機構的適當性管理義務,要求其充分了解交易者情況、審慎核查真實身份和交易目的、開展風險承受能力評估,并充分揭示風險。拒絕提供信息的交易者,經營機構應拒絕提供服務。衍生品交易實行賬戶實名制,禁止出借或借用他人賬戶從事衍生品交易。
六是嚴格經營機構準入:凈資本門檻不低于5億元,分級分類管理在即
對于開展衍生品交易業務的證券公司和期貨公司,《辦法》設定了明確的行政許可條件。其中,最受關注的是“最近六個月凈資本持續不低于人民幣五億元”的硬性指標。同時,公司治理、內控制度、專業人員、合規記錄等方面均有細化要求。
值得強調的是,中國證監會根據審慎監管原則,可以調整凈資本最低限額。這為未來根據市場發展和風險狀況動態提高門檻預留了空間。
《辦法》授權證監會對衍生品經營機構實施分級分類管理,意味著資質優良、風控嚴謹的機構可能獲得更寬的業務范圍或更低的合規成本,行業分化或將加劇。
在業務隔離方面,《辦法》明確要求衍生品交易業務應與存在利益沖突的其他業務分開辦理,采取有效隔離措施,不得混合操作。
七是基礎設施與數據監測:交易報告庫承擔核心樞紐功能
《辦法》第五章專門對衍生品市場基礎設施作出規定,其中最核心的是確立了中國證監會衍生品交易報告庫的法律地位。其中明確,報告庫負責對衍生品交易信息進行集中收集、保存、分析和管理,并開展統計分析和風險監測監控,建立壓力測試機制。
第三十七條要求衍生品經營機構、交易者等按照報告規則及時、真實、準確、完整地向報告庫報送交易信息。第三十九條進一步規定,衍生品交易報告庫應與證券期貨交易場所、登記結算機構、行業協會及相關數據機構建立業務數據共享和跨市場監測監控機制。
這一數據樞紐的建立,將提升監管層對跨市場、跨產品風險的識別能力。當某一標的股票在現貨市場出現異動時,監管層可同步調閱以該股票為標的的衍生品持倉和交易記錄,迅速識別是否存在內幕交易或市場操縱。跨市場數據共享是防范系統性風險的關鍵基礎設施。
八是過渡期安排:存量業務到期了結,新規倒計時半年
《辦法》自2026年11月16日起施行,留給市場主體的過渡期約為六個月。
立法說明明確,自施行之日起,各相關主體開展衍生品交易及相關活動應符合《辦法》規定,不符合規定的,不得新增業務,存量業務到期了結。衍生品交易業務行政許可的具體實施安排,證監會將另行明確。
在法律責任方面,《辦法》設定了從警告、責令改正到罰款的梯度處罰措施。例如,衍生品經營機構違反保證金管理、適當性管理、業務隔離等規定的,可處十萬元以下罰款;出借或借用賬戶、未履行報告義務等行為同樣面臨罰款。盡管絕對數額不高,但結合行業聲譽影響和后續監管評級下調的后果,威懾力不容小覷。
行業洗牌加速,合規能力成核心競爭力
綜合來看,《辦法》的出臺標志著中國衍生品市場從“野蠻生長”走向“規范發展”。對衍生品經營機構而言,凈資本門檻、分級分類管理、業務隔離、數據報送等要求將顯著提高運營成本,中小券商和期貨公司若無法在短期內補充資本或提升風控能力,可能被迫退出衍生品業務。行業集中度有望進一步提升,頭部機構將受益于合規溢價。
對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東、董監高而言,第十六條的禁令徹底關閉了利用衍生品變相增減持或進行短線交易的政策套利空間。未來,相關主體若需管理自身股價風險,只能通過合規的期貨期權產品或經證監會特別批準的方式,操作難度和成本大幅上升。
對實體企業而言,套期保值業務的適當性豁免機制保留了便利的風險管理通道,但企業需建立更完善的內部控制、決策審批和信息披露制度。第二十條明確要求上市公司參與衍生品交易應履行內部決策程序并披露信息,這將倒逼企業完善治理結構。
對監管層而言,交易報告庫的建立和跨市場數據共享機制的落地,將是未來一段時間的技術攻堅重點。唯有實現數據的高效歸集與智能分析,方能真正實現對衍生品市場的穿透式監管。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