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4日,國家消防救援局公開征求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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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看了《消防術語 第1部分:通用術語》和《消防術語 第4部分:火災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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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這兩個標準,我提幾點看法。
第一, 《消防術語 第1部分:通用術語》,修改了”火災”術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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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出的修改理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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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
1.“結合消防救援工作實踐”,究竟是什么實踐?這個“實踐”是如何推動編寫組得出這個術語定義的?
2.為什么加了“/和”?到底有沒有一個燃燒,在時間上失控而在空間上不失控,或者在空間上失控而在時間上不失控?
建議:將“火災”術語定義為:火災,是指燃燒造成的災害。
第二, 《消防術語 第4部分:火災調查》中,提到了“火災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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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
1.如果火災的屬性,如 《消防術語 第1部分:通用術語》所述,是一類災害,那么,根據現在火災原因的定義,是不是就可以推出:某某災害的原因,是指某某災害發生的因素、某某災害蔓延擴大的因素和某某災害人員死亡的因素?(注:從目前定義看,定義者對火災的認知,始終在“燃燒”和“災害”之間搖擺)
2.如果上述理解成立,那么,火災原因和起火原因和災害成因之間是什么關系?起火原因是否等于導致火災發生的因素?災害成因等于 蔓延擴大的因素和人員死亡的因素嗎?理由是什么?
3.火災呈現的災害后果起碼包括財產損失、人員傷亡和環境污染等等,為什么這里定義的火災原因只關注人員傷亡這個單一的災害結果?
建議:將火災原因定義為:火災原因,是指起火誘因、起火原因和災害成因的總和。
第三, 《消防術語 第4部分:火災調查》中,提到了“起火原因”和“災害成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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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
1.既然起火原因是引燃可燃物的直接原因,那么,引燃起火物的間接原因是什么?如果只有直接原因,沒有間接原因,《消防法》規定的調查“火災原因”,我們調查的全不全?
2.將“災害成因”定義為:在火災中造成特定災害結果的系列因素。根據前述,火災是一類災害,這句話就成了:災害成因是指在(火災)災害中 造成特定災害結果的系列因素。前邊加上“在某某中”,有意義嗎?目的是什么?
建議:
1.如果不增加“起火誘因”術語,則建議將起火原因定義為:起火原因,是指導致起火物起火的錫類因素。這樣,就包括“誘因”了。鑒于目前全國對起火原因在理論和實踐認知上的現狀,我建議,增加起火誘因,并將起火誘因定義為:起火條件具備的系列因素,即點火源、起火物以及起火環境具備的因素之和;將起火原因定義為:導致起火物起火的直接因素,特指是什么點火源作用于什么起火物導致了起火。
2.“災害成因”最早出現在《中國消防手冊》,建議所有術語標明來源,新增術語標明“首次提出”。這利于溯源,也利于知識產權保護。
此建議
2026年5月15日
術語定義是大事兒,真希望標準制定者能再努一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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