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軍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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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審是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重要強制措施,核心是對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在符合法定條件時,責令其提供保證人或交納保證金,保證隨傳隨到,暫不羈押但仍接受司法機關監管,既保障刑事訴訟順利進行,也兼顧人道主義與犯罪嫌疑人合法權益。
那么,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有哪些情形可以辦理取保候審?
一、法定可辦理取保候審的核心情形
1. 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此類刑罰屬于輕刑,對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審,足以防止其發生社會危險性,無需繼續羈押。例如,涉嫌輕微盜竊、故意傷害(輕傷)、過失損壞財物等案件,若量刑可能在管制、拘役范圍內,通常符合取保候審條件。
2. 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此類情形適用于量刑較重但社會危險性較低的犯罪嫌疑人,重點審查其是否有再犯罪可能、是否會妨害訴訟活動。比如,過失犯罪、初犯、偶犯,且認罪悔罪態度良好,積極退贓退賠、取得被害人諒解的,大概率可辦理取保候審。
3. 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這是基于人道主義原則的特殊規定,保障犯罪嫌疑人基本權益。需注意,嚴重疾病需提供正規醫療診斷證明,懷孕、哺乳需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經司法機關核實后,一般會優先適用取保候審。
4. 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我國刑事訴訟法對偵查、起訴階段的羈押期限有明確規定,若羈押期限已滿但案件仍未查清,無法繼續羈押,需依法變更強制措施為取保候審,避免非法羈押。
此外,對于初犯、偶犯、過失犯,以及自愿認罪認罰、積極配合調查的犯罪嫌疑人,即使不滿足上述情形,也可優先考慮取保候審,最大限度減少不必要的羈押。
二、取保候審的辦理方式與關鍵要求
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符合上述情形的,可通過兩種方式申請:
一是由本人、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向辦案機關(偵查階段為公安機關,起訴階段為檢察機關)提出書面申請;
二是由辯護人(律師)代為申請,提交相關證據材料佐證符合取保候審條件。
辦理時需滿足核心要求:要么提供保證人,要么交納保證金,二者不可同時適用,對未成年人取保候審的,應當優先適用保證人保證。
保證人需與本案無牽連、有能力履行保證義務、享有政治權利且人身自由未受限制;保證金起點數額為一千元,未成年人起點為五百元,具體數額結合案件情節、犯罪嫌疑人經濟狀況確定,存入指定銀行專門賬戶,取保候審結束后依法退還。
周軍律師提醒:若對取保候審的申請條件、流程不熟悉,建議委托專業律師協助,精準梳理申請理由,依法行使權利,最大限度維護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避免因認知偏差或操作不當導致權益受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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