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摘錄自《中國紀檢監察報》2026年5月13日第7版辨析
事實:B縣人民醫院為事業單位,麻醉科系該院的內設機構,2008年至2022年,倪某擔任麻醉科主任(系麻醉科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副院長期間,代表麻醉科收受醫藥經銷商給予的醫用耗材和藥品回扣共計718萬余元,并為相關醫藥經銷商謀取利益。上述回扣被倪某以科室夜班補貼、科室績效名義發放給麻醉科人員,以及用于麻醉科的其他支出等。
2023年1月后,倪某雖然仍以麻醉科名義收受回扣,但決定所收回扣不再用于麻醉科發放補貼等開支。經查,2023年至2024年,倪某收受醫藥經銷商給予的醫用耗材和藥品回扣共計81萬余元,均被其用于家庭開支。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以下簡稱《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關于受賄罪的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是受賄罪。國家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以受賄論處。根據《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條關于單位受賄罪的規定,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情節嚴重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前款所列單位,在經濟往來中,在賬外暗中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的,以受賄論,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區分單位受賄與個人受賄,應著重從以下兩個方面進行判斷:一是受賄行為系單位行為還是個人行為,體現的是單位意志還是個人意志;二是利益歸屬于單位還是個人。
具體到本起事實中,其一,對于2023年之前,倪某作為麻醉科主任、副院長,以麻醉科名義收取醫藥經銷商的回扣,并以科室夜班補貼、科室績效名義發放給麻醉科人員,以及用于麻醉科其他支出等行為,應認定構成單位受賄罪。參照《刑事審判參考》第195號案例指導精神,“確定是否屬于單位行為、構成單位犯罪,應從兩方面來把握,一是以單位名義實施犯罪,即由單位集體研究決定,或者由單位的負責人或者被授權的其他人員決定、同意;二是為單位謀取利益或者違法所得大部分歸單位所有。”
本案中,倪某作為麻醉科主任,系麻醉科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其以單位名義收受回扣可以體現單位意志。同時,雖然受賄款由倪某控制,但科室人員對違規收入的性質、來源具有概括認知,明知該部分錢款來源于醫藥經銷商的回扣,且科室人員在長達十余年的時間內持續領取,形成了較為固定的分配制度,剩余部分回扣則用于麻醉科的其他支出,因此可以認定利益歸屬于單位。
值得注意的是,雖然倪某于2020年12月任B縣人民醫院副院長后不再分管麻醉科,但收受醫藥經銷商的回扣系其擔任麻醉科主任期間達成的合意,且其在擔任副院長后仍按照之前的模式將收取的回扣以科室夜班補貼、科室績效名義發放給麻醉科人員,以及用于麻醉科的其他支出等,鑒于該行為系延續行為,應整體評價為單位受賄罪。
其二,對于2023年后倪某繼續以麻醉科的名義收受醫藥經銷商回扣并用于家庭開支的行為,應認定構成受賄罪。在案證據證實,倪某在2023年1月后雖然繼續以麻醉科名義收受回扣,但不再用于麻醉科發放補貼、績效等,而是用于家庭開支。此時,倪某主觀上不再具有為單位、集體謀取利益的意思表示,不符合單位犯罪的構成要件,對于該部分回扣,應計入倪某個人受賄的犯罪數額。
上述定性處置,亦符合“兩高”《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五條規定“以單位名義收受財物,但以個人非法占有為目的或者收受的財物歸個人所有的,以受賄罪定罪處罰”的精神。
其三,倪某以單位名義收受醫藥經銷商回扣,并發放給麻醉科科室人員的行為不構成私分國有資產罪。根據《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條規定,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違反國家規定,以單位名義將國有資產集體私分給個人,數額較大的,構成私分國有資產罪。
在案證據證實,倪某收受醫藥經銷商回扣的主要目的就是向麻醉科科室人員發放,且實際將收取的回扣私分給科室人員,將回扣私分給科室人員是認定構成單位受賄罪的重要一環,不宜再單獨定性為私分國有資產罪。上述定性處置,也符合“兩高”《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八條規定“單位非法收受財物后,以單位名義集體私分給個人,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條的規定,以單位受賄罪定罪從重處罰,集體私分行為作為量刑情節考慮”的精神。
其四,對于倪某及B縣人民醫院麻醉科犯單位受賄罪一事,在量刑時應根據從舊兼從輕原則,適用1997年《刑法》相關規定定罪量刑。2024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二)》,將單位受賄罪的刑罰由原來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檔,修改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和“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兩檔,并區分為“情節嚴重”和“情節特別嚴重”。在此之前,相關法律、司法解釋對單位受賄罪“情節特別嚴重”并無明確規定。
倪某犯單位受賄罪的行為終了之日為2022年12月,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二)》施行之前,按照刑法從舊兼從輕的原則,倪某所犯單位受賄罪應適用原刑罰規定,即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幅度內判處刑罰,最終法院以單位受賄罪判處倪某有期徒刑二年,倪某認罪服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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