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貸款詐騙類案件頻繁出現,虛假流水、虛假合同、虛假產權證明、虛假經營資料等問題也越來越常見。但刑事司法不能把“材料虛假”直接等同于“貸款詐騙”。貸款詐騙罪的成立,必須回到非法占有目的、實質欺騙、金融機構損失和因果關系這幾個核心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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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虛假資料不是貸款詐騙罪的充分條件
貸款資料作假,并不必然構成貸款詐騙罪。
貸款詐騙罪的核心,在于行為人是否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貸款。虛假資料只是判斷欺騙行為的重要線索,不能替代主觀目的、行為性質、損失后果和因果關系的審查。
在信貸實踐中,借款人為滿足貸款條件,可能存在夸大經營能力、虛增銀行流水、補充形式材料、改變貸款用途等行為。這些行為可能違反信貸管理規則,也可能引發民事責任,但是否成立貸款詐騙罪,仍要堅持主客觀相統一,不能從因資料造假直接推定為貸款詐騙。
因此,分析此類案件,應先明確一個基本前提:只有當虛假資料實質影響金融機構放貸判斷,并且行為人具有非法占有貸款的目的,才可能進入貸款詐騙罪的評價。
二、非法占有目的決定罪與非罪
貸款詐騙罪是目的犯。非法占有目的,是貸款詐騙罪與一般貸款糾紛、貸款欺詐、騙取貸款行為之間最關鍵的界限。
不能因為貸款逾期、無法歸還、銀行報案,就倒推行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貸款不能清償的原因很多,可能是經營不善、市場變化、項目失敗、被他人拖欠,也可能是擔保物處置困難或金融機構貸后管理失當。
因此,判斷行為人是否有非法占有目的,是否構成貸款詐騙罪,應當結合貸款前、貸款中、貸款后的客觀表現。
貸款前,要看行為人是否具有基本資產、真實經營、還款來源和擔保基礎。行為人雖不完全符合銀行形式審查要求,但有一定履約能力和經營基礎的,不能簡單認定其從一開始就想非法占有貸款。
貸款中,要看資金去向。貸款用于生產經營、項目投入、償還企業債務、資金周轉,與貸款后逃匿、揮霍、轉移資金、隱匿財產,性質完全不同。
貸款后,要看是否積極還款。支付利息、歸還部分本金、與銀行協商展期、提供新的擔保、嘗試以物抵債、配合處置資產,都可以說明行為人并非拒不返還貸款。
在張福順貸款詐騙案中,張福順使用虛假產權證明重復抵押取得貸款,貸款后改變用途,且到期未能全部清償。表面上看,該案有虛假材料、重復抵押、逾期未還等不利事實。但法院綜合其資產狀況、資金用途、還息行為、資產轉讓和以貸還貸安排后認為,現有事實不能證明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最終宣告無罪。
張福順案證明,貸款詐騙罪不能只看貸款資料是否虛假。沒有非法占有目的,即使行為人使用了虛假資料,也不能當然構成貸款詐騙罪。
三、虛假資料必須實質影響金融機構放貸判斷
貸款詐騙罪中的欺騙行為,應當具有實質性。也就是說,虛假資料必須足以使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對借款人的資信、擔保、用途、還款能力產生錯誤認識,并基于這種錯誤認識發放貸款。
如果虛假資料只是輔助性瑕疵,沒有影響金融機構對核心風險的判斷,就不宜直接認定為貸款詐騙。比如,借款人真實經營存在,資產和還款來源客觀存在,只是在貸款申報材料中使用了部分不真實文件;或者放貸機構已經通過實地考察、資產評估、項目審查等方式掌握了貸款基礎事實,此時就要審查虛假材料是否真正改變了放貸判斷。
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條列舉了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使用虛假經濟合同,使用虛假證明文件,使用虛假產權證明作擔保或者超出抵押物價值重復擔保等行為。上述行為之所以可能構成貸款詐騙,是因為它們可能實質性扭曲金融機構對貸款安全性的判斷,而不是因為“材料不真實”本身天然具有刑事可罰性。
胡興文貸款詐騙案中,胡興文為申請扶農貸款,提供了部分虛假證明文件。但再審法院查明,其果園項目真實存在,前期已有大量投入,有林權證、開發許可證、轉讓協議、資產評估報告等證據支撐;相關部門在其申報前對項目進行了實地考察、勘測、評估,并認可其項目基礎。法院認為,虛假證明文件雖由胡興文提供,但沒有否定果園項目真實存在及投入已經發生的客觀事實,不能據此認定其實施了貸款詐騙行為。
因此,貸款詐騙罪案件在辯護時應重點審查三個問題:第一,虛假資料是否涉及核心貸款條件;第二,放貸機構是否因該虛假資料產生實質錯誤認識;第三,虛假資料與貸款發放之間是否具有直接因果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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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金融機構損失不能簡單等同于逾期金額
貸款詐騙罪還要求金融機構貸款利益受到侵害。貸款逾期并不當然等于刑法意義上的損失已經確定。
貸款業務本身具有風險屬性。金融機構通過利息獲取收益,也承擔借款人經營失敗、市場變化、擔保物貶值、保證人代償不足等商業風險。刑法介入的對象,應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騙取信貸資金的行為,而不是所有貸款違約。
審查損失時,應重點區分三種情況。
第一,貸款仍有擔保物、保證人、可執行資產,債權仍有現實回收可能。此時,不能直接以貸款余額認定損失。
第二,擔保機構或者保證人已經代償,銀行債權已經得到清償。此時,銀行是否存在實際損失、損失對象是否發生轉移,都需要重新分析。
第三,貸款沒有清償,但原因主要是經營失敗、市場風險、第三人違約或者金融機構自身風控問題。此時,不宜把商業風險直接刑事化。
在姚軍、閔志鋼、項奎貸款詐騙案中,行為人以購車貸款名義取得資金,貸款用途存在虛假,但貸款由擔保公司提供擔保,擔保公司案發后進行了代償,銀行剩余貸款本金及利息已經結清。法院認為,現有證據不能證明三名被告人具有非法占有銀行貸款的目的,且客觀上沒有給銀行放貸形成實際風險,貸款詐騙罪證據不足。
可見,貸款詐騙罪不能只看貸款是否逾期、用途是否虛假,還要看金融機構是否實際遭受損失,擔保代償是否已經化解銀行風險,以及放貸風險是否仍然存在。銀行債權已經清償或者風險已經轉移的,不能簡單以原貸款金額、逾期金額作為貸款詐騙罪的損失依據。
五、真實經營和還款行為是貸款詐騙罪的重要出罪依據
虛構貸款罪的無罪辯護,要通過全案事實證明案件本質仍屬于貸款糾紛、經營風險或者貸款欺詐,未達到貸款詐騙罪的程度。
第一,要證明借款人有真實經營基礎。借款人確有項目、資產、廠房、設備、土地、應收賬款、經營收入或者持續經營活動,可以說明其并非空殼主體,也并非為騙取貸款而臨時包裝出來的虛假借款人。
第二,要證明貸款資金有合理去向。即便貸款用途與合同約定不完全一致,只要資金沒有被揮霍、隱匿、轉移,而是用于經營周轉、償還企業債務、支付人工成本、維持項目運轉,就可以削弱非法占有目的。
第三,要證明借款人有還款行為和還款安排。支付利息、部分還本、提供補充擔保、簽訂還款計劃、以資產處置償債、與銀行持續溝通,都能說明行為人并非騙取貸款后拒不返還。
第四,要證明未還款存在客觀原因。經營失敗、市場變化、被第三人拖欠、資金鏈斷裂、項目停滯等原因,與騙取貸款后逃避返還不同。只要不能排除商業風險導致不能清償的可能性,就不能輕易認定非法占有目的。
在齊秀軍貸款詐騙案中,齊秀軍使用他人身份證、偽造工作證明申領多張銀行卡并透支貸款,形式上具有明顯欺騙性。但其案發前能夠按約支付利息,案發后親屬根據其意愿積極退賠銀行本金;被采取刑事拘留措施時,按照借款合同約定尚未達到還款日期。法院最終認為,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且涉案款項已經還清,不構成貸款詐騙罪。
由此可見,貸款詐騙罪的無罪辯護重點,是要明確貸款材料的瑕疵不等同于非法占有目的,重點突出行為人有真實的經營,貸款資金去向合理,有還款意愿和實際還款行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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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結語
虛構貸款資料是否構成貸款詐騙罪,不能作簡單判斷。
如果行為人明知沒有還款能力,仍通過虛構項目、虛假合同、虛假產權證明等方式騙取貸款,貸款后逃匿、揮霍、轉移資金、隱匿財產,拒不返還貸款,就可能構成貸款詐騙罪。
但如果行為人有真實經營基礎,貸款資金主要用于生產經營或者債務周轉,存在還款意愿和還款行為,未能清償是由經營風險、市場變化或者客觀原因造成,即便貸款資料存在虛假,也不宜認定為貸款詐騙罪。
貸款詐騙罪的刑事審查,應當堅持四個標準:非法占有目的是否成立,虛假資料是否實質影響放貸判斷,金融機構是否有實際損失,損失是否由欺騙行為直接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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