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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2022年11月至2025年2月期間,潘女士在一家服裝公司擔任服裝設計助理。2024年10月潘女士分娩,依法應享受173天產假,但該公司以“內部規定”為由,僅批準90天產假,并要求她自行承擔超出部分的全額社保費用。
2025年1月,在潘女士依法享受產假期間,該公司不僅向潘女士收取了1月份全額社保1700余元,還拒絕支付本應由單位申領并轉付的生育津貼。截至2月潘女士辭職,公司累計拖欠生育津貼及單位應繳社保共計5萬余元。
因哺乳期收入中斷、生活陷入困境,2025年6月10日,潘女士向江陰市法律援助中心求助。工作人員了解情況后告訴她:此類侵害婦女特殊權益的糾紛可申請檢察機關支持起訴。她隨即提交申請。
江陰市人民檢察院受理后迅速審查,認為該案符合支持起訴條件,且具有現實緊迫性。承辦檢察官立即與司法局法律援助律師、法院進行三方溝通,搭建涉民生案件“綠色通道”,確保優先受理。
立案當日,承辦檢察官即向企業釋明法定義務,明確告知:“案件已進入司法程序,依法應支付的生育津貼必須履行,逾期還將產生滯納金。”隨后,企業態度發生明顯轉變,主動表示愿意調解。
首次調解中,因公司同意支付的金額遠低于應付款項,潘女士及其法律援助律師再次向法院和檢察院反映情況。檢察官隨即與法官共同研判,確認應付款項包含生育津貼及單位應繳社保部分,合計5萬余元。
7月9日的第二次調解中,檢察官與法官再次釋明法律依據和計算標準,明確了拒不支付的法律后果,公司最終認可全部金額。次日,企業一次性將全部款項支付到位。潘女士的合法權益得到充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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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提醒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條明確規定,民事主體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犯。職業婦女因生育需要離開工作崗位期間,國家通過生育保險基金向其支付生育津貼,這是職場媽媽在生育期間依法享有的合法權益,理應受到法律的嚴格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侵害。
2012年發布實施的《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明確,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若用人單位已為女職工繳納生育保險,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若用人單位未為女職工繳納生育保險,則按照女職工產假前工資的標準由用人單位支付。2014年施行的《江蘇省職工生育保險規定》進一步明確,企業女職工在依法享受產假期間,有權獲得由生育保險支付的生育津貼,用人單位必須及時、足額將該款項支付給女職工本人,不得克扣、拖欠。
因此,企業應當依法履行法定義務,及時、足額為女職工繳納生育保險,在女職工產假期間,嚴格按照法律規定落實生育津貼發放事宜,不得通過內部規定擅自壓縮產假期限、拖欠生育津貼,更不得違規向女職工收取社保費用。同時,也提醒廣大職場女性,要充分知曉自身合法權益,遭遇產假被壓縮、津貼被拖欠等侵權行為時,務必妥善留存相關證據,可先與企業協商溝通;協商不成的,及時通過投訴、勞動仲裁,或向檢察機關申請支持起訴等合法途徑,依法維權,切實守護好自身生育期間的合法權益。
來源:市院民事檢察部、江陰市人民檢察院
一審:范昕羽
二審:梁果
三審:方俊
【第273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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