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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與經濟》2026年第2期要目
【名家特稿】
1.刑事一體化新論
樊崇義(1)
2.發展數字經濟的制度因應
——以規制體系建設為重點
江必新(10)
3.人工智能時代刑事法學理論創新與實務應對專題(二)
劉期湘 孫道萃 何群 陳海平 謝澍(24)
【刑事法學】
4.刑獄文化的中國自信
——西周時期的刑事證據種類
曹艷瓊(39)
5.數字仇恨言論對信息犯罪的影響與協同治理路徑探索
文立彬(53)
6.已公開個人信息的刑法保護
——基于生成式人工智能背景
劉杰(65)
【行政法學】
7.行政復議變更決定的理論闡述、立法邏輯和適用展開
吳先泉(75)
【博士生論壇】
8.流轉之外:“房地一體”規范的法經濟學分析
劉禹甸(90)
9.香港特別行政區國家安全保護管轄權的雙重構造
——兼論《香港國安法》第38條的規范內涵
李港都(106)
10.中國傳統情理法視域下顧炎武民本法律思想研究
王夢旭(117)
【名家特稿】
1.刑事一體化新論
作者:樊崇義(中國政法大學)
內容提要:司法現代化是新時代法治建設的核心內容,刑事一體化作為突破傳統刑事治理碎片化困境、適配現代司法價值導向的重要研究范式,其研究與實踐已勢在必行。刑事一體化核心是打破刑事法分支學科壁壘,實現橫向學科整合與縱向流程貫通,涵蓋學科整合、制度貫通、理念統一、方法協同四大核心要點,旨在構建系統的刑事法知識體系,為刑事立法與司法實踐提供支撐。當前刑事一體化研究面臨四大困境:學科割裂與人才知識體系殘缺、刑事政策的橋梁與指導作用缺失、實體法與程序法及其他部門法銜接不暢、實踐數據支撐不足且研究落地性弱,其根本原因在于刑事司法理念未能實現從工具屬性向社會治理屬性的轉型。刑事一體化具有助力刑事立法優化、推動司法協同、完善社會刑事治理體系等重要意義,構建其科學體系需圍繞懲治犯罪、預防再犯等核心目標,搭建學科—制度—實踐三維框架,健全協同保障、技術賦能等機制。刑事一體化的哲學基礎根植于系統論思維、辯證唯物主義認識論等,研究需采用跨學科交叉、實證研究等方法,并將其理念融入偵查、起訴、審判等全刑事流程,推動寬嚴相濟政策落地,實現刑事法治的系統化、現代化發展。
關鍵詞:刑事一體化;司法現代化;學科壁壘;寬嚴相濟
2.發展數字經濟的制度因應
——以規制體系建設為重點
作者:江必新(中南大學)
內容提要:數字經濟作為新質生產力的核心引擎,正深刻重塑全球競爭格局與經濟社會發展形態。黨的二十屆四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五個五年規劃的建議》(以下簡稱《建議》),明確將數字經濟發展納入國家戰略全局,作出“促進實體經濟和數字經濟深度融合”的重大部署。當前我國數字經濟規模已位居世界前列,但在數據要素治理、市場競爭規制、算法監管、新業態適配、涉外法治保障等領域仍面臨諸多制度性瓶頸。本文立足我國數字經濟發展實踐,系統梳理突出問題,深度解讀《建議》的核心要求,借鑒全球數字經濟治理的有益經驗,探索包容審慎、協同高效、安全有序的規制路徑,從數據要素基礎制度、市場競爭規則、算法治理體系、新業態監管機制、涉外法治保障等維度,提出完善相關法律制度的系統性建議,為數字經濟高質量發展提供堅實法治支撐。
關鍵詞:數字經濟;“十五五”規劃;制度因應;法律規制;全球經驗
3.人工智能時代刑事法學理論創新與實務應對專題(二)
作者:劉期湘、孫道萃、何群、陳海平、謝澍(湖南工商大學法學,中國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福州大學法學院,蘭州大學法學院,中國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
編者按:人工智能技術的深度演進,正為刑事法學領域帶來全方位的理論重構與實務挑戰,“深度偽造”、AI司法應用、自動駕駛刑責等新問題不斷突破傳統法律框架的邊界。本專題匯聚刑事法學領域多位學者的前沿研究,聚焦人工智能時代刑事法的理論創新與實務應對核心議題,從證據認定、刑法范式、輕罪治理、辯護規制、新型證據定位等關鍵維度展開深度探討。諸位學者立足司法實踐痛點,回應技術革新帶來的制度難題,既剖析了“深度偽造”對證據三性的沖擊、AI輔助司法的權利平衡困境,也探索了刑法理論范式革新、輕罪算法分層治理、新型證據規范定位的可行路徑,為破解人工智能與刑事法的融合難題提供了多元思路與實踐方案。期望本專題的研究成果,能為刑事法學理論的現代化發展提供參考,為司法實務應對技術挑戰筑牢法治根基,推動刑事法在時代變革中實現守正與創新的統一。
關鍵詞:人工智能“深度偽造”;刑法理論挑戰;輕罪算法分層治理;AI輔助證據審查;“金析為證”
【刑事法學】
4.刑獄文化的中國自信
——西周時期的刑事證據種類
作者:曹艷瓊(山西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古代證據的研究因為學科壁壘而少有人問津。但是,在強調傳統文化的今天,梳理證據法的源起,探尋歷史真相,對于破除對西方證據法的迷信乃至堅定中國證據法的文化自信具有重要的作用。在以往西周法制史的梳理中,由于《易經》晦澀難懂而少有涉獵,其源起性和廣博性的學術價值也難以彰顯。通過對《易經》之“革”卦、“解”卦、“明夷”卦、“夬”卦、“隨”卦、“坎”卦等相關卦爻辭的鉤沉索隱,同時輔以《周禮》等傳世文獻以及《五祀衛鼎》《朕匜》《衛盉》《曶鼎》《琱生簋》《鬲攸從鼎》《散氏盤》等出土文獻的印證得出:西周時期的刑事證據種類有口供、證人證言、物證、書證、盟誓等。其中盟誓在當代訴訟中已經消失殆盡,屬于特定時期特有的證據種類。
關鍵詞:西周;易經;刑獄文化;證據種類;出土文獻
5.數字仇恨言論對信息犯罪的影響與協同治理路徑探索
作者:文立彬(南寧師范大學法學與社會學院)
內容提要:在人工智能時代,數字仇恨言論的危害性被技術顯著放大,其與信息犯罪形成共生互促的關系,給社會穩定和個體權利保障帶來嚴峻挑戰。研究發現,刑法規制數字仇恨言論存在短板,主要表現為罪名設置分散導致適用困難、“法不責眾”引發追責困境等。對此,一是增設“宣揚仇恨言論罪”、拓展“算法間接共犯”適用范圍和強化平臺審查責任,重構法律規制體系;二是推動算法透明化、建立跨平臺數據共享與風險預警機制,實現技術治理協同;三是明確平臺內容治理標準、構建動態評估反饋機制,強化社會共治。通過法律、技術與社會三維合力,實現刑法規制的精準化并提高其適應性,在保障言論自由的同時遏制數字仇恨言論及其衍生的信息犯罪,維護網絡空間的清朗與安全。
關鍵詞:人工智能;數字仇恨言論;信息犯罪;協同治理
6.已公開個人信息的刑法保護
——基于生成式人工智能背景
作者:劉杰(上海領銜律師事務所)
內容提要:已公開個人信息的刑法保護,在理論與實踐中極具爭議。二次授權方案沒有體現刑法對前置法的從屬性;合目的性方案可能過于擴張規制范圍,不具有司法易操作性;客觀開放程度方案仍需判斷侵犯權利人重大利益的標準;信息公開類型方案對個人信息的劃分標準不夠周延,區分自愿與非自愿公開缺乏充分論證;構成要件限縮解釋方案限縮內容不明確,且有過度縮小犯罪圈之嫌。行為類型化方案較為妥帖,具有司法易操作性。基于個人信息權的法益論立場,在獲取端不宜設置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規制;在提供端,以明知用途違法仍予提供作為入罪標準。
關鍵詞:已公開;個人信息;行為類型化;法秩序統一性;生成式人工智能
【行政法學】
7.行政復議變更決定的理論闡述、立法邏輯和適用展開
作者:吳先泉(江蘇省海安市司法局)
內容提要:變更決定處于行政復議決定體系中的優先適用地位,體現了兼顧權利救濟與權力監督的制度優勢,提高了行政復議的制度實效性。變更權產生于層級監督的移審效力,基于穩定行政法律關系的需求,充分體現了行政司法行為的效率、經濟原則。本文基于此次修法的邏輯結構,理解變更決定的優先適用情境,探索如何發揮復議機關履行調查職責的作用,并通過嚴格的法律責任保障變更決定的優先適用。如何準確適用變更決定,有必要與撤銷、確認無效等制度進行區分,在權利救濟與客觀法秩序中尋求平衡,使變更決定回歸本質屬性,提升行政復議的實施效能。
關鍵詞:變更;權利救濟;行政法律關系;不利變更
【博士生論壇】
8.流轉之外:“房地一體”規范的法經濟學分析
作者:劉禹甸(北京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房屋與土地間的權利結構之爭曾長期聚焦于“房地一體”與“房地分離”的制度選擇。既有研究基于產權理論將房地產權制度簡化為降低交易成本的工具,主張通過房地分離提升流轉效率,但該方案需以解構房地一體制度構建的財產性保障、規制框架、稅收模式為代價,忽視了制度協同帶來的系統性界權成本。歷史沿革表明,中國的房地權利結構從改革開放初期引入外資的權宜安排,逐步演化為支撐我國城鎮化進程中征收補償、土地財政中房地增值收益分配及現代城市規劃的核心規范,相較于房地分離引發的權利碎片化、管理真空與稅收流失,房地一體將國家對房地治理的目標編碼入產權配置,其存續邏輯在于以低界權成本策略實現國家治理、市場效率與公民權益三者的動態平衡,支撐起世界史上最大規模的城鎮化。未來房地權利結構的優化仍需以低界權成本為前提,回應城鄉統一權利配置、存量空間高效利用及房地稅收可持續的多維需求,探索兼顧國家治理目標與公民財產權益的新路徑。
關鍵詞:房地一體;房地權利結構;界權成本;法經濟學
9.香港特別行政區國家安全保護管轄權的雙重構造
——兼論《香港國安法》第38條的規范內涵
作者:李港都(西南政法大學國家安全學院)
內容提要:《香港國安法》第38條通過設立保護管轄權,構建起兼具國家層面與香港特別行政區層面的雙重國家安全保護管轄權體系,其合法性與合理性規范植根于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憲制秩序,形成了獨具特色的雙重構造模式。準確理解并精準把握國家安全保護管轄權在雙法域、雙主體、雙機制中的獨特構造,是建立健全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律制度與執法機制的重要基礎與關鍵舉措。然而,規范體系的制度創新雖為國家安全治理提供了新的規范支撐,卻引發了法治實踐中的系列難題,凸顯了制度創新與實踐適用的內在張力。當中央根據《香港國安法》第55條第一種情形行使管轄權且案件同時滿足第38條適用條件時,將面臨案件管轄權的邊界劃分以及是否存在案件回流的制度空間兩類實踐難題。對此,應通過國家力量推動國家安全保護管轄權雙重構造的域外實踐,進一步明晰管轄權邊界,構建《香港國安法》第55條管轄的前置審查機制以及案件移送的區際司法協作機制。
關鍵詞:國家安全;“一國兩制”;保護管轄權;雙重構造;域外效力
10.中國傳統情理法視域下顧炎武民本法律思想研究
作者:王夢旭(湘潭大學法學學部)
內容提要:顧炎武作為明清之際的啟蒙思想家,其民本法律思想在中國傳統法律文化中具有獨特價值。立足于中國傳統“情理法”三元結構,可以從“人情”“天理”“國法”三個維度出發分析顧炎武民本法律思想的理論內涵與實踐取向。在人情維度上,顧炎武主張德法并舉、以民為本、進賢舉廉,體現了其“安民”理念;在天理維度上,強調均衡法度、藏富于民、統一與差異治理并存,彰顯其“重民”思想;在國法維度上,則提出改官田為民田、厚祿養廉、分權眾治,體現了其“利民”制度主張。在此基礎上,進一步探討顧炎武民本法律思想對當代中國法治建設、廉政制度與國家治理現代化的啟示意義,從而凸顯其民本思想的歷史借鑒價值與現實指導意義。
關鍵詞:顧炎武;民本思想;情理法;廉政建設;國家治理現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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