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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明是對方先惹事的,怎么最后抓的是我?我是北京來碩律師事務所李肖峰律師,作為專攻行政訴訟和刑事案件的辦案律師,經常被問到這個問題。
最近入庫的一個典型案例,正好能說清楚這個事兒,值得好好聊聊。
2023年5月29日凌晨,丁某和王某偉幾個朋友喝完酒,路過一家KTV樓下。有個醉酒的男子莊某,嫌他們說話聲音太大,開口罵了幾句。兩邊吵了兩句嘴,但很快就被旁人勸開了。丁某他們回了酒店,莊某去了路邊等車。
這事兒按理說到這就結束了。但丁某回到酒店以后越想越氣,不甘心。
于是丁某帶著王某偉又折返回去,在馬路上找到了莊某。丁某上去就打,莊某嚇得趕緊跑,兩個人追出去老遠,最后莊某摔倒在地。人都已經倒地了,丁某和王某偉還在拳打腳踢。最后莊某肋骨斷了6處,已達到輕傷一級,身上另有5處輕微傷。
最終法院判決丁某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王某偉一年三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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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這個案子前,得先看一條關鍵的法律規定。
《關于辦理尋釁滋事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二款規定:行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發矛盾糾紛,借故生非,實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規定的行為的,應當認定為尋釁滋事,但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發或者被害人對矛盾激化負有主要責任的除外。
我們先來解釋一下什么叫借故生非。生活里有點小摩擦是很正常的,被踩了一腳、被人瞪了一眼、排隊被插了隊,這些法律上就叫偶發矛盾糾紛。正常人處理這種事,要么理論幾句,要么自認倒霉走人。但如果有人因為這點雞毛蒜皮的事,就大打出手、砸人東西、把人打傷這就叫借故生非。
行為人并不是真的有什么深仇大恨要解決,而是借著這點小由頭,發泄情緒、逞威風。這在法律上稱為尋求刺激或逞強耍橫,是典型的尋釁滋事動機。
但也存在例外情況。如果矛盾是被害人故意挑起來的,或者沖突一步步升級主要是被害人的責任,那就不按尋釁滋事處理。比如對方故意挑釁、先動手、在你一再退讓的情況下還步步緊逼,這種情況你還手,是可以理解的,因此不按尋釁滋事罪處理。
但是,這個例外有一個特別容易被忽略的前提,即糾紛必須是連續發展的,中間沒有斷過。
如果已經被人勸開、雙方已經分開、事態已經平息,然后你覺得不解氣,又主動折回去找對方算賬,那這個例外就不適用了。
為什么?因為在法律看來,這時候你已經不是在應對糾紛了,你是在制造新的糾紛。
丁某他們第一次和莊某發生口角的時候,如果當場動起手來,那還可以說是對方先罵人的,我被激怒了才動手。可實際情況是已經各走各的,回到酒店了。這個時候,這件事在法律意義上已經結束了。
但丁某又重新回到現場,主動尋找對方,主動動手,追著打,倒地了還打。這不是被惹急了還手,這是出完氣了不過癮,再回去打一頓。因此,法院認定這個行為是借故生非,借著一點小矛盾,搞出大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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