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2013年獲批啟動的桐梓縣婁山生豬定點屠宰加工廠異地搬遷項目,歷經十余年仍未建成。企業反映,項目取得省、市、縣三級十余份前置審批文件,卻因土地報批、規劃許可等環節受阻,導致投資逾2500萬元陷入僵局。盡管2019年法院已判決桐梓縣自然資源局限期履職,但企業稱該局至今未完全執行。更令企業困惑的是,同一地塊在2023年已出讓給第三方,而2026年政府部門答復中仍建議企業參與競買,引發對行政行為嚴肅性和誠信的質疑。
一、項目獲批多年 遷建建設停滯至今
據反映人張某文、楊某培、楊某泉介紹,桐梓縣婁山生豬定點屠宰加工廠成立于2002年,系原食品公司改制企業,承擔50名下崗職工安置。因原場址不符合新的規劃要求,項目于2012年啟動異地搬遷申報,先后取得桐梓縣商務局、桐梓縣人民政府、遵義市人民政府、貴州省商務廳、遵義市商務局等部門的批復同意。2013年12月,桐梓縣國土資源局出具用地預審意見(桐國土資發〔2013〕71號),同意項目選址于燎原鎮油草村,擬用地規模3.996公頃。2014年,企業向桐梓縣土地房屋征收中心預付征地款400萬元,隨后進場開展平場等前期工作,并建成6000余平方米廠房。
然而,項目自2018年起停建至今。企業質疑,桐梓縣國土資源局在完成土地征收后,未按預審意見要求向貴州省國土資源廳報送用地審批,涉嫌行政不作為。此外,用地預審明確規模為3.996公頃(約60畝),但2022年掛牌文件顯示僅25畝,企業認為無法滿足項目建設需要。
二、法院判決生效 自然資源局未完全履行
2018年6月5日,企業向原桐梓縣國土資源和城鄉規劃局(后職能劃轉至桐梓縣自然資源局)申請辦理涉案項目土地使用審批手續和許可。該局于2018年6月14日作出回復稱:“婁山生豬定點屠宰廠占地15945.23㎡(約24畝)屬于集體用地。你單位申請建設婁山生豬定點屠宰廠項目不符合供地條件,需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才能供地。”
企業不服提起訴訟。習水縣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1日作出(2018)黔0330行初182號行政判決,判令被告30日內對原告申請作出處理。被告上訴后,遵義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17日裁定撤銷原判、發回重審。習水縣人民法院重新組成合議庭,于2019年11月10日作出(2019)黔0330行初413號行政判決書,認定:被告即使作出了《回復》,也仍未履行審查報批土地的法定職責;限被告桐梓縣自然資源局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決定是否受理,決定受理的并在受理后30日內對是否報批作出處理。
企業表示,至今未收到該局根據判決履行的正式法律文書。而桐梓縣自然資源局在2026年3月16日對反映人張某文的《答復書》中稱:“2019年12月25日,根據法院判決,縣自然資源局向婁山定點屠宰加工廠進行了書面回復。”企業稱從未收到該回復,雙方對此存在爭議。
三、土地掛牌面積縮水 企業未能參與競買
桐梓縣自然資源局在2026年3月答復中稱:“原婁山定點屠宰加工廠擬選址地塊已經貴州省人民政府批準轉為建設用地并征為國有,規劃用途為一類工業用地。為推動批而未供土地處置,該地塊于2022年按程序進行掛牌,掛牌時婁山定點屠宰加工廠、桐梓縣乾豪肉類食品加工有限公司及楊國培均未報名參加競買。”
企業回應稱:第一,用地預審文件明確擬用地總規模為3.9960公頃(約60畝),但2022年掛牌文件顯示僅25畝,面積嚴重縮水,無法滿足屠宰場建設需要,因此未報名競買,責任在于自然資源局未按預審規模供地;第二,遵府函〔2013〕119號批復明確要求“從批復之日起六個月內未到國土、規劃等部門辦理有關手續和開工修建的,本批復作廢”,但該項目已于2014年獲得發改局延期批復,且在六個月內已開展相關前期工作,不應視為批復作廢。
四、同一縣域內另有一家屠宰場獲批用地 企業質疑違反布局規定
根據反映人提供的材料,貴州省監察廳、省商務廳、省國土資源廳、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聯合印發的黔商發(2011)140號文件規定,各個縣只能批準建設一家定點屠宰加工廠。反映人指出,桐梓縣婁山生豬定點屠宰加工廠異地搬遷建設項目先獲得批準建設,但在尚未完成用地報批期間,桐梓縣自然資源局又批準了另一家定點屠宰加工廠的用地,即貴州同奔牛農業科技有限公司的定點屠宰場用地。企業質疑此舉涉嫌違反省級文件關于“一縣一家”的布局要求,并請求核查其中是否存在違規或腐敗問題。
五、土地已出讓第三方 答復隱瞞實情
企業提供的材料顯示,2026年5月12日,桐梓縣乾豪肉類食品加工有限公司、桐梓縣婁山定點屠宰加工廠收到桐梓縣人民法院傳票和民事起訴狀。原告桐梓好生企業管理服務有限公司訴稱:該公司于2022年12月28日與桐梓縣自然資源局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2023年2月1日取得(黔2023)桐梓縣不動產權第0007140號《不動產權證書》,依法取得桐梓縣燎原鎮油草社區22-桐-124號地塊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要求二被告立即停止在該地塊上的占用及建設行為,拆除鋼架棚,恢復地塊原狀,并支付場地占用費。
企業據此指出:桐梓縣自然資源局在2023年2月1日已將案涉土地出讓給桐梓好生企業管理服務有限公司,而該局在2026年3月16日對反映人張某文的《答復書》中,通篇未提及土地已出讓的事實,反而建議“你們所經營或投資、合作企業可以編制符合該土地規劃用途(一類工業)的非屠宰加工特許經營權類的項目,通過出讓依法取得該土地使用權后,依法依規進行開發建設”。企業認為,該答復隱瞞了土地已出讓的關鍵事實,涉嫌誤導反映人。
此外,企業質疑該土地出讓行為違反了國家關于“凈地出讓”的規定。企業于2013年、2014年即向桐梓縣土地房屋征收中心支付征地款400萬元及保證金30萬元,基于對政府行為的合理信賴投入近2500萬元進行土地平整和廠房建設,實際占有并使用該土地多年。根據《閑置土地處置辦法》第二十一條,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供應土地應當符合土地權利清晰、安置補償落實到位、沒有法律經濟糾紛等要求。企業認為,桐梓縣自然資源局在土地存在權屬爭議、地上已有原告建筑物的情況下進行出讓,不符合“凈地”條件,屬于“毛地”出讓。
六、企業投資損失慘重 自救遭責令停工
企業反映,自2013年項目啟動以來,已投入資金2500余萬元(含向桐梓縣土地房屋征收中心繳納的400萬元征地款),完成了部分場地平整、廠房建設、設備采購等前期工作。
因項目長期無法推進、企業生產經營陷入困境,2025年9月,企業搭建臨時鋼架棚進行生產自救。同年9月9日,桐梓縣燎原鎮人民政府下達《責令停工通知書》(桐燎停通字〔2025〕第0909-1號),責令企業停止建設。
企業稱,現場工作人員聲稱該地塊已于2022年由桐梓縣自然資源局轉讓給桐梓縣城投公司,但未出示相關權屬證明文件。
此外,企業曾于2024年6月8日、2025年7月21日及8月20日多次向桐梓縣農業農村局、自然資源局、縣人民政府提交請示,請求在原項目用地上新立“桐梓縣物流中心”項目,均未獲答復。
結語
一個歷經省、市、縣多級部門審批、投入數千萬元、承載50名下崗職工就業的民生項目,為何在土地征收完成后陷入長達十余年的停建僵局?一份2019年即已生效的法院判決,為何至今未能得到全面履行?同一地塊在2023年已依法出讓給第三方的情況下,為何2026年政府部門仍在引導原企業“通過出讓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在省級文件明確“一縣一家”屠宰場布局規定下,為何同一縣域內又出現另一家屠宰場獲批用地?這些問題有待當地依法依規核查處理,推動生效判決得到切實執行,妥善解決歷史遺留問題,給守法經營的企業一個明確的說法,也還市場一個公平、透明、可預期的營商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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