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示北京市朝陽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決定。針對今年1月盒馬門店“誤將水仙種球當作食用百合配送,致消費者誤食中毒”事件,涉事門店被責令改正違法行為,并處警告、罰款198元、沒收違法所得19.8元。
處罰詳情:罰款198元、沒收違法所得19.8元,盒馬申辯未被采納
本次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為京朝市監處罰〔2026〕4876號。
北京市朝陽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經過四個多月的調查最終認定,涉事的盒馬門店存在兩項違法事實:一是提供不符合保障人身安全要求的商品;二是未按責任制要求落實食品安全制度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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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圖來自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
處罰依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2013修正)第五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食品生產經營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第十九條。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決定處罰如下:警告;罰款:198元;沒收違法所得:19.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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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圖來自行政處罰決定書
在案件調查過程中,盒馬方面就責任認定提出了兩條申辯意見,但均未被監管部門采納。其一,盒馬主張本案性質為員工個人操作失誤,并非企業主體責任缺失。其二,公司已全面建立并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制度,本次事件屬于流程執行中的偶發漏洞,不等同于企業未按要求落實主體責任。
朝陽區市監局在處罰決定書中明確駁回了上述觀點。
市監局指出,企業是食品安全第一責任人,員工職務行為造成的后果依法由用人單位承擔。有制度不等于落實制度,分揀員違規操作導致商品錯發,恰恰反證了公司在流程管控、員工培訓和監督考核環節存在管理缺陷。
事件回顧:鮮百合錯發成水仙,祖孫二人誤食中毒
這起引發全國關注的食品安全事件,發生在今年1月初。
2026年1月2日,北京消費者鄒女士為給感冒的孩子煮潤肺梨湯,在盒馬鮮生APP下單了蘭州鮮百合和蘋果。訂單總價49.7元,其中鮮百合實付19.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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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鄒女士夫婦外出健身,包裹由家中母親代收。老人視力不佳,沒看清包裝上的“水仙種球”標識,誤當成鮮百合洗凈,和梨一起煮了湯。飲用湯品后不久,鄒女士的母親和12歲的兒子相繼出現劇烈頭痛、嘔吐、腹痛等癥狀。兩人被緊急送往醫院救治,經過數小時緊急治療,于次日出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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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中毒帶來的影響并未完全消除。后續兩人仍需持續醫學觀察:老人需定期復查腎功能,孩子需長期監測神經發育情況。
事件發生后,鄒女士第一時間報警并聯系盒馬。警方調取門店監控后確認,分揀員不存在故意行為,未予刑事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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盒馬隨即成立專項工作組跟進,很快查明了錯發原因:當日涉事分揀員同時接到兩單任務,為節省時間將兩個訂單的商品一并分揀至打包區域,最終打包時混淆了百合與水仙種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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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合與水仙的對比
據了解,食用百合是常見的藥食同源食材,口感清甜細膩,可直接生食或用于煲湯、炒菜、制作甜品;而水仙全株有毒,其鱗莖毒性最強,含有石蒜堿、多花水仙堿等多種有毒生物堿,高溫烹煮也無法破壞其毒性,誤食后會損傷人體消化系統、神經系統及腎臟,輕則出現惡心、嘔吐、腹痛、腹瀉等癥狀,重則引發頭暈、視力模糊、肌肉痙攣,甚至導致呼吸循環衰竭危及生命。
后續追蹤:處罰力度是否過輕?律師解讀
本次事件及處罰結果公示后,引發社會各界廣泛討論。部分網友對處罰力度提出疑問,認為與事件造成的人身損害后果相比,處罰金額偏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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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此,記者采訪了河南臻哲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張繼廣律師。
“現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六條對有違法所得的情形,罰款上限為違法所得的十倍,基數是訂單金額而非損害后果。”張繼廣律師認為,本案單筆訂單僅19.8元,即使致人中毒就醫,法定罰款上限也只有198元,導致小額訂單加嚴重后果等于低額罰款的結構性失衡。市監局已認定本案屬于從重處罰情節,并在法定幅度內按10倍上限頂格處罰,并非從輕發落。
至于消費者的民事維權,張繼廣律師介紹,鄒女士除了可以主張醫療費、護理費、誤工費等實際損失外,還可以依據相關法律主張精神損害賠償。
但他同時表示,“懲罰性賠償可能性不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的“退一賠三”以經營者存在欺詐為前提,但警方和行政機關均認定本案系過失而非故意,主張欺詐難度較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的價款十倍或損失三倍懲罰性賠償適用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而水仙種球屬于花卉類非食用農產品,并非食品,該條款適用也存在障礙。
截至目前,涉事雙方就民事賠償事宜仍未達成一致。
據鄒女士透露,她最初提出375萬元的賠償訴求,后綜合醫療、康復及精神損失等實際情況降至48萬元,同時要求盒馬公開道歉,并在APP彈窗提示有毒商品風險。但盒馬方面僅愿意賠付7萬元,且未同意公開道歉及彈窗提示的訴求。
目前鄒女士已委托律師,準備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來 源:大河報 D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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