紹興婁先生花50多萬購置的寶馬530Li,本該是出行代步的安心之選,卻在使用中麻煩不斷。從首次拋錨到反復出現異響,四年間多次維修仍未根治,如今車輛過保,一筆萬余元的維修報價讓雙方陷入僵局,這輛高價寶馬為何故障頻發?過保后的維修責任又該如何劃分?
事件經過
2021年,紹興婁先生在當地某寶馬4S店花費50多萬,購置了一輛寶馬530Li。然而僅使用一年左右,2022年5月份,婁先生在白天正常駕駛時,車輛突然拋錨,出現無法掛擋、掛擋聲音異常響亮的情況,車輛徹底無法動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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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后,婁先生將車輛送至該4S店檢測,工作人員為其免費保修了萬向軸、傳動軸以及修理套件嵌入式螺母,車輛暫時恢復正常。但好景不長,同年6月15日,車輛在低速轉向行駛時,再次出現異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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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婁先生反映,只要氣溫升高進入高溫天氣,車輛疑似前輪位置就會發出異響。他還向記者展示了一段視頻,視頻中,隨著方向盤的轉動,異響清晰可聞。為消除異響,4S店先后為車輛升級系統,維修了轉向器、擺臂、軸承等多個部位,但問題始終未能根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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婁先生表示,每年夏天氣溫升高時,異響就會準時出現,甚至有幾次4S店工作人員也無法查出具體故障原因。“4S店服務沒有太大的問題,就感覺技術水平不太行。”婁先生直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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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4月份,婁先生駕駛車輛時,車輛再次拋錨,故障與四年前首次拋錨完全一致,且未出現任何故障燈提示。“我還好這兩次我都處于低速,如果在高速上,可能生命安全都要搭進去了。”婁先生心有余悸地說,經過此事,他已不敢再駕駛這輛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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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車輛已過保,婁先生需自費維修,4S店給出打折后的維修報價為13119元。對此,婁先生表示無法接受,他提出訴求,希望4S店免費維修車輛、提供檢測報告,并保證后續不再出現類似故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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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S店提折扣與回收方案,車主同意拆車檢測
面對記者采訪,涉事4S店新聞發言人表示,每次將車輛交付給婁先生前,工作人員都會進行檢測,確認沒有異響后才會交付。對于后續出現的異響,發言人稱,無法確定是之前的故障未根治,還是新出現的問題,需要進行新的檢測才能明確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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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婁先生的免費維修訴求,該發言人表示,車輛已過保,無法提供免費維修,但會為婁先生提供新的折扣維修方案。若婁先生仍不接受自費維修,4S店將安排二手車評估師對車輛進行評估,給出回收價格。
婁先生后續反饋,他對4S店給出的車輛評估價不滿意,仍希望能將車輛修好。目前,他已同意4S店對車輛進行拆車檢測,后續會與4S店進一步協商維修相關事宜。
那么問題來了,婁先生的寶馬車在質保期內多次維修仍未徹底解決故障,過保后再次出現相同拋錨故障,此種情況下,4S店是否仍需承擔部分維修責任?婁先生提出的免費維修、提供檢測報告等訴求是否具有法律依據?
律馳駕道觀點
寶馬530Li反復拋錨異響案:過保不等于免責
紹興婁先生花50多萬元購買的寶馬530Li,質保期內反復拋錨、異響不斷,4S店多次維修卻始終查不出根本原因。今年4月車輛再次發生與首次完全相同的拋錨故障,此時車輛已過保,4S店給出超萬元的自費維修方案。婁先生則提出免費維修、提供檢測報告等訴求,4S店則以“過保”為由拒絕免費維修,僅愿提供維修折扣或按評估價回收車輛。本案雙方最核心的爭議在于:三包有效期屆滿后,誰該為車輛的維修費買單?
三包有效期屆滿后,車主是否還可能主張4S店免費維修?
汽車三包規定所設定的“2年或5萬公里”有效期,是消費者要求退換車或免費維修的法定最低保障期,并不意味著一旦過期,4S店就可以對所有故障一概免責。本案中,婁先生車輛首次拋錨發生于2022年5月,當時處于質保期內,4S店予以保修。同年6月起,轉向異響問題反復出現,4S店先后升級系統、維修轉向器、擺臂、軸承等多處部件,卻始終未能根治。2026年4月,車輛再次拋錨,故障表現與四年前首次拋錨完全一致。這一連串事實表明:該故障的“發生時間”在質保期內,且4S店之前的維修均未能找到根源、徹底排除故障。質保期屆滿后重現的并非新故障,而是同一老故障的再次發作。
經營者對質保期內已報修但未修好的故障,理應負有持續維修直至徹底排除的責任,不能通過反復“治標不治本”的維修將質保期耗盡,從而轉嫁責任。否則,經營者利用自身技術信息優勢,采用“頭痛醫頭、腳痛醫腳”的方式拖延至過保,再以“過保自費”為由要求消費者買單,這顯然不公平。
因此,婁先生有權要求4S店對本次拋錨故障進行免費維修。4S店“車輛已過保”的抗辯,不足以對抗質保期內遺留質量問題的延續責任。婁先生若提起訴訟或投訴,應著重舉證:首次拋錨及后續異響均發生在質保期內;4S店多次維修均未能徹底解決問題;過保后出現的拋錨與質保期內故障具有同一性(故障表現相同)。保留好歷次維修工單、結算單、溝通記錄,就是最有力的證據。
車輛反復出現安全隱患且多次維修無法查明原因,是否屬于“缺陷產品”?
車輛在正常行駛中突然拋錨、無法掛擋,低速轉向時異響清晰,且每年高溫天氣準時發作——這種反復出現的安全隱患,加之4S店多次維修都無法查明根本原因,已經超出了普通“偶發故障”的范疇,高度指向產品本身可能存在設計或制造上的不合理危險。根據《產品質量法》,產品缺陷是指產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財產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險。判斷是否構成缺陷,并不以質保期為前提,也不以“能否查明原因”為絕對標準,關鍵在于該危險是否超出了消費者對產品正常安全性能的合理預期。
本案中,婁先生車輛在四年間經歷了萬向軸、傳動軸、轉向器、擺臂、軸承等多個部件的維修更換,問題卻反復出現,甚至連4S店都“查不出具體故障原因”。這些維修事實本身恰恰說明了車輛故障的隱蔽性和復雜性,而非否定缺陷存在的理由。婁先生明確提出希望4S店提供檢測報告——這正是破解“產品缺陷認定”難題的關鍵一環。一份全面、客觀的檢測報告,應當詳細記錄車輛各系統的檢測數據、故障碼記錄、部件磨損情況以及與同車型正常參數的對比分析等。如果4S店無法通過檢測明確指出故障原因,或者檢測報告顯示車輛多個部件存在異常卻無法解釋其成因,反而可以佐證車輛存在不合理的危險。婁先生有權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要求4S店提供真實、完整的維修及檢測信息。倘若4S店拒絕提供或出具的報告含糊其辭,婁先生可以委托具備資質的第三方檢測機構對車輛進行全面鑒定。若第三方檢測發現傳動系統、轉向系統存在超出正常損耗范圍的異常,進而認定該車輛屬于存在安全隱患的“缺陷產品”,那婁先生便可依據《產品質量法》要求銷售者或生產者承擔相應的責任——包括免費維修、賠償損失等,而無需再受制于“過保”或“查不出原因”等借口。
婁先生的遭遇給所有車主提了一個醒:汽車三包有效期不是一道不可逾越的墻。與其被動接受“過保即自費”的說法,不如主動收集維修記錄,要求4S店出具詳細的檢測報告,必要時引入第三方鑒定,依法維護自身安全與權益。
關注我,我是江蘇無錫朱春昊律師,專辦汽車糾紛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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