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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5月14日,國家能源局正式發布《新型儲能電站建設工程質量監督大綱》(以下簡稱《大綱》),這是我國新型儲能領域首份針對工程建設質量監督的系統性規范性文件,標志著新型儲能電站建設從“規模擴張”邁向“質量為本”的關鍵轉折。在“十五五”開局之年,這一綱領性文件的出臺,為高速發展的新型儲能產業確立了質量“標尺”,也為正在全面推進的零碳園區建設提供了堅實的能源基礎設施保障。本文將從政策亮點、核心制度、對零碳園區發展的多維影響等方面進行全面解讀。
《大綱》出臺的時代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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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五”規劃實施以來,在政策引導和市場需求雙輪驅動下,我國新型儲能從試點示范轉向規模化商用,進入快速發展階段。截至2025年底,我國新型儲能裝機規模達到約1.36億千瓦,較2024年底增長約84%。與此同時,工程質量管控薄弱環節和易發多發問題也逐漸暴露。據行業統計,2024—2025年間,國內外發生多起儲能電站安全事故,鋰電池相關事故占比高達82.9%,熱失控成為最主要誘因。
在此背景下,國家能源局結合近年來新型儲能建設工程質量監督過程中積累的經驗,制定了《大綱》,旨在進一步固化相關質量監督經驗,規范質量監督工作,促進工程建設質量水平持續提升。
《大綱》核心框架與關鍵節點
《大綱》構建了通用部分與專用部分相結合的“雙層覆蓋”監督體系,充分體現了“共性管理”與“差異監管”的有機統一。
通用部分:全流程質量行為管控
通用部分質量監督適用于各類新型儲能電站建設工程,包括首次、地基處理、主廠房(變電站)主要設備安裝前、廠用電(變電站)受電前、建筑工程交付使用前等5個質量監督節點,按照建設時序設置監督階段。
通用部分的亮點在于全面壓實了五方責任主體的質量行為:
建設單位作為首要責任方,需完成設計交底和施工圖會審,審批專業標準清單,建立質量管理組織機構和質量管理制度,并組織強制性條文實施情況檢查;
勘察、設計、監理、施工單位分別被納入全鏈條監管,從項目負責人授權到簽字蓋章、從施工方案審批到隱蔽工程驗收,均有詳細要求;
檢驗檢測機構首次被納入統一監管框架,要求資質認定、人員資格、設備計量等全面合規。
專用部分:分技術路線精準監管
專用部分質量監督根據工程類型分為電化學儲能和壓縮空氣儲能兩大類,設置了“必監節點+專項監督節點”的差異化監管模式。
1. 電化學儲能電站:設置電化學儲能單元啟動前1個必監節點,同時針對功率大于400兆瓦的大型電化學儲能電站,增設電化學儲能單元電池預制艙吊裝前1個專項監督節點。
2. 壓縮空氣儲能電站:設置地下儲氣庫投用前、機組整套啟動試運前2個必監節點。針對儲氣容量大于等于30萬立方米的大型工程,增設鹽穴儲氣庫排鹵前、新建洞室儲氣庫襯砌前2個專項監督節點;針對膨脹機(壓縮機)缸體采用非整體供貨的工程,增設扣蓋前1個專項監督節點。
適用范圍與質量監督依據
根據國家能源局電力安全監管范圍及《電力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暫行規定》差異化監督相關規定,《大綱》的適用范圍確定為:電力行業(電源側和電網側)功率100兆瓦及以上的電化學儲能、壓縮空氣儲能電站建設工程,電力行業其他規模以及其他類型新型儲能電站可參照執行。
值得關注的是,《大綱》不適用于用戶側儲能電站建設工程,這一限定對于零碳園區建設中的儲能配置模式選擇具有重要影響,后文將詳細展開。
在質量監督依據方面,《大綱》質量監督條款除引用強制性規范外,部分條款還引用了國家和行業推薦性標準中涉及工程建設質量相關條款。對于施工驗收、安裝調試標準體系尚不完善的部分類型的新型儲能電站建設工程,國家能源局根據相關工程質量驗收特點和實踐經驗,參考其他電力建設工程質量監督大綱,制定了相應質量監督條款。這一“參考既有標準+補充專項條款”的設計思路,既保證了監督的專業性,也兼顧了新興技術的發展靈活性。
《大綱》五大核心亮點
亮點一:全生命周期質量監管閉環
《大綱》覆蓋了從開工前到交付使用的全生命周期質量監督節點,形成了“事前預防—過程控制—事后驗收”的完整閉環。例如,首次質量監督要求在主要建(構)筑物第一罐混凝土澆筑前開展,從源頭上把控工程質量;地基處理質量監督要求主要建(構)筑物地基處理在建(構)筑物第一罐混凝土澆筑前完成監督,嚴防“隱患埋入地下”。
亮點二:風險導向的差異化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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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綱》不是“一刀切”式的泛化監督,而是根據不同技術路線、不同建設規模、不同風險等級進行差異化安排:
按規模分層:電化學儲能中,僅要求功率大于400兆瓦的大型電站增設專項監督節點;
按技術路線分層:壓縮空氣儲能中,僅儲氣容量大于等于30萬立方米的大型地下儲氣庫增設專項監督;
按供貨方式分層:僅膨脹機(壓縮機)缸體采用非整體供貨的工程增設專項監督。
這種“風險導向型”的監管設計,有效避免了監管資源的分散使用,把監督力量集中到最需要關注的關鍵環節。
亮點三:檢驗檢測的第三方兜底機制
《大綱》創新性地設立了第三方檢驗檢測機構的兜底機制。規定對質量監督發現存在重大質量問題、隱患的部位,或對檢測成果存疑的,電力質監機構有權責令建設單位委托具備資質且未參與本工程的第三方檢驗檢測機構進行檢測。這一機制的引入,有效避免了“既當運動員又當裁判員”的利益沖突,為工程質量提供了獨立、公正的技術保障。
亮點四:質量終身責任制深入落地
《大綱》將“工程質量終身責任承諾書”制度貫穿到所有責任主體——建設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監理單位、施工單位的項目負責人均需簽署承諾書。這意味著,一旦工程質量出現問題,無論項目負責人如何崗位變動,都難以推卸責任。這一制度對壓實各方質量責任、遏制工程建設領域的投機行為具有深遠影響。
亮點五:預制艙建設模式針對性監管
針對電化學儲能電站中廣泛采用的預制艙建設模式,《大綱》在專用部分設置了電池預制艙吊裝前的專項監督節點,要求:
電池預制艙基礎工程施工達到質量監督計劃要求的完成量(原則上不低于該階段工程總量的30%),方可申請開展本階段質量監督;
質量監督應在首個電池預制艙吊裝前完成。
《大綱》同時明確,電化學儲能電站若不涉及建筑物主體結構施工(例如采用預制艙模式),可不開展“主廠房主要設備安裝前質量監督”和“建筑工程交付使用前質量監督”【5】。這一安排大幅簡化了監管流程,體現了“工藝適配監管”的靈活性。
《大綱》對零碳園區發展的深遠影響
零碳園區的時代浪潮與儲能需求
零碳園區建設已上升為國家戰略。2024年中央經濟工作會議首次提出“建立一批零碳園區”,2025年政府工作報告再次作出明確部署。國家發改委明確,“十五五”期間我國將建成100個左右國家級零碳園區。
各省份紛紛發布零碳園區建設方案。廣東省已公布首批15個省級零碳園區建設名單,覆蓋15個地市;甘肅省提出到2027年建成5個左右零碳(低碳)園區,到2030年建成10個左右;青海省明確到2030年力爭建成5—6個省級零碳園區。
園區要實現“零碳”,必須綜合采取綠色電力直接供應、科學配置調節性資源、強化需求側管理等多種方式,大幅提高非化石能源消費比重。零碳園區設置的單位能耗碳排放≤0.2—0.3噸CO?/噸標煤的必達指標,以及清潔能源消費占比≥90%的引導指標,并鼓勵科學配置儲能等調節性資源,支撐綠電消納與源網荷儲協同。
甘肅省零碳園區建設方案明確指出,要“開展園區電力調節需求分析,依托系統友好型‘新能源+儲能’電站、電網側獨立儲能、用戶側分布式儲能及共享儲能電站等模式,在源、網、荷側同步建設儲能調峰設施”。
《大綱》為園區儲能設施筑牢質量底線
園區在推進零碳化過程中,普遍面臨儲能配置缺乏系統性規劃、多能協同難度較大、核心技術支撐薄弱、行業標準不統一等痛點。《大綱》的發布,從工程建設質量監督層面為園區儲能基礎設施提供了關鍵的制度保障:
一是明確了電源側和電網側大型儲能電站的監管“紅線” 。《大綱》將功率100兆瓦及以上電化學儲能、壓縮空氣儲能電站建設工程納入強制性質量監督范圍。這意味著,園區周邊服務于綠電消納的電源側儲能電站、服務園區配電網調峰的電網側獨立儲能電站,必須嚴格執行《大綱》的質量監督要求,杜絕“先上車后補票”的違規建設行為。
二是通過分階段監督將質量隱患消滅在早期。例如,地基處理質量監督要求主要建(構)筑物地基處理在建(構)筑物第一罐混凝土澆筑前完成監督,這一要求對于園區儲能項目尤為重要——一旦儲能預制艙基礎質量不合格,后期補救成本極高。
三是電池預制艙吊裝前的專項監督抓住了最大風險點。電化學儲能電站的安全事故大多集中在電池熱失控引發的火災爆炸。《大綱》針對功率大于400兆瓦的大型電化學儲能電站增設預制艙吊裝前專項監督,要求對混凝土基礎、基礎防腐(防水)等進行嚴格把關。這一條款直接降低了園區大型儲能項目的安全風險。
用戶側儲能監管空白的政策含義
值得注意的是,《大綱》明確不適用于用戶側儲能電站建設工程。這一界定對零碳園區建設具有重要的政策含義。
目前,零碳園區儲能配置主要有三種模式:
模式一:園區自主建設分布式光伏+用戶側工商業儲能,儲能設施位于用戶側;
模式二:園區引進獨立儲能運營商建設電網側獨立儲能電站,服務于園區配電網;
模式三:源網荷儲一體化項目,儲能設施作為整體項目的一部分,通常歸入電源側或電網側管理。
《大綱》覆蓋了模式二和模式三,對于模式一中的用戶側儲能則暫未納入強制性質量監督范圍。這一安排既體現了“抓大放小”的監管思路,也意味著零碳園區在選擇儲能配置模式時需要更加審慎——選擇用戶側儲能雖然建設程序相對簡化,但也面臨質量監督要求不統一的風險。
從供給側規范提升園區儲能設備質量
《大綱》對儲能設備質量的監管要求,將從供給側倒逼儲能設備制造商提升產品標準:
電池管理系統(BMS) 和儲能變流器(PCS) 等核心設備被納入出廠前質量監督體系,要求在電化學儲能單元啟動前完成交接試驗。
對于梯次利用電池,《大綱》明確要求“已取得相應資質機構出具的安全評估報告,并建立實時監測電池性能參數的在線監控平臺以及電池一致性管理和溯源系統”,這一高規格要求將淘汰低質量梯次利用電池,保障園區儲能設施的安全可靠性。
壓縮空氣儲能電站的質量監督要求更為嚴格:地下儲氣庫投用前需完成氣壓試驗和密封性測試;膨脹機(壓縮機)扣蓋前需對氣缸、軸承、轉子、通流部分等進行全面檢查。這對于有望成為工業園區大規模儲能解決方案的壓縮空氣儲能技術而言,是重大政策利好——高標準的質量監督有助于培育技術可靠、安全過硬的規模化儲能供給能力。
政策協同的價值倍增效應
《大綱》并非孤立出臺,而是與零碳園區政策體系形成了深度協同的“組合拳”效應:
與《關于開展零碳園區建設的通知》協同:該通知要求園區“科學配置調節性資源”,《大綱》為“科學配置”提供了工程質量的制度保障——沒有質量可靠的儲能設施,調節性資源的有效性無從談起。
與各省零碳園區建設方案協同:青海方案要求“支持園區發展光熱及多元新型儲能”;甘肅方案要求“加快電化學儲能、光熱熔鹽儲能、氫儲能、壓縮空氣儲能等規模化應用”;江蘇方案“支持工業園區發展儲能、智能微電網、零碳能源供給系統等新型能源基礎設施”。《大綱》為這些豐富的儲能應用場景提供了統一的質量“準繩”。
與電力建設工程質量監督體系的協同:《大綱》作為繼火電、輸變電、風電、光伏發電等質監大綱之后的重要補充,完善了電力建設領域的質量監督制度體系,使儲能電站建設有了專門的質量“把關人”。
可以預見,隨著《大綱》的深入實施,零碳園區儲能建設將呈現三大趨勢:一是標準化程度大幅提升,儲能設施從“定制化”走向“標準化”;二是安全保障能力全面加強,質量監督的全鏈條管控將有效降低安全風險;三是市場化競爭格局加速重塑,質量過硬的企業將在市場競爭中脫穎而出。
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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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儲能電站建設工程質量監督大綱》的發布,標志著我國新型儲能電站建設從“有沒有”向“好不好”跨越。對于正在如火如荼推進的零碳園區建設而言,這份“質量守門員”文件恰逢其時——它不僅為園區儲能基礎設施提供了統一的工程質量和安全保障,更通過制度化的設計,為園區“清潔能源消費占比≥90%”的目標提供了可靠的能源調節支撐。
質量監督不是為了“卡脖子”,而是為了“保平安”。只有牢牢守住儲能電站的工程質量底線,新型儲能才能真正成為零碳園區綠色轉型的堅實基石。展望“十五五”,隨著《大綱》落地實施和零碳園區建設的縱深推進,一個“清潔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體系正在加速形成——而《大綱》,正是這座能源大廈最可靠的“地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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