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市場資訊
(來源:天富故事)
臨時有事要退訂酒店,卻被商家以“超過時限”為由拒絕;健身卡一經商家售出,概不退換……這些“條款”和“聲明”你熟悉嗎?生活中的格式條款,經常讓人“踩坑”卻無處說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能管管嗎?答案是肯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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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么不能退?
魯某之前通過在線旅游服務平臺,在某客棧處提前14日預訂了“十一黃金周”三天兩晚的客房一間,并支付全部房費1281元。然而住的地方訂好了,可魯某卻未能購得前往目的地的車票,于是在客房預訂成功兩小時后即在線申請退訂并申請全額退款。沒想到,客棧以魯某退訂超過“限時”為由拒絕退款。原來,在預訂訂單首頁,客棧標注了“預訂成功30分鐘后不可取消、取消需扣除全額預付款。”的字樣,客棧這樣做有問題嗎?
最終,魯某選擇和客棧對簿公堂。法院認為,案涉條款雖在訂單首頁作出提示,但魯某在下單兩小時后即申請退訂,距入住日期尚有14日,客棧完全具備再銷售客房的合理期間和市場條件,若按上述格式條款履行,會不合理地加重消費者責任,不符合公平原則。最終判決客棧向魯某退還房費1000元(扣除部分以補償客棧合理成本)。
什么是格式條款
從上面的例子里就可以看出,格式條款不僅藏得深,而且經常出現在我們身邊:餐飲消費中,掃碼點餐系統將“餐具費、茶水費”設置為默認必選項;旅游消費常見的“旅行社有權隨時調整行程”;零售領域的“特價商品,概不退換”“高檔商品,售出不退”等……所謂格式條款,簡單來說就是“要么接受、要么走人”的合同條款。商家已經提前擬定好內容,消費者沒有討價還價的余地,只能被動同意。
關于格式條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怎么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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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未充分提示的條款,不成為合同內容
第四百九十六條明確規定: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并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對方注意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等與對方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說明義務,致使對方沒有注意或者理解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的,對方可以主張該條款不成為合同的內容。
注意!“充分提示”不止于將條款加粗、標紅或設置一個勾選框,而是必須讓消費者真正理解條款內容,而非僅僅完成一個點擊動作。
二、不公平的格式條款,一律無效
第四百九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該格式條款無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編第六章第三節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條規定的無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條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限制對方主要權利;
(三)提供格式條款一方排除對方主要權利。
注意!如果條款內容本身就不公平,不管有沒有提示,該條款都不具有法律效力。
三、條款有歧義,如何解釋
第四百九十八條: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格式條款和非格式條款不一致的,應當采用非格式條款。
注意!多種解釋都存在的前提下,應選擇對消費者更有利的解釋。
明白了這三點,想必大家已經心中有數。可以說,《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為我們共同織就了一張法律防護網,如果遇到問題,一定要懂得及時維權哦!
如何維權?
先與商家協商,協商不成
撥打12315向市場監管部門投訴
仍無法解決的,可向法院提起訴訟
請相信,法律在關鍵時刻會站在你這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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