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紹了上海申浩律師事務所的王可紅律師,其執業14年,擅長刑事辯護等領域。王律師擁有豐富的工作經歷,在刑事領域獲優秀委員榮譽。文中著重講述了其辦理的一起行賄受賄案件,經不懈努力為當事人爭取到緩刑,為企業合規敲響警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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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可紅律師:專業與經驗的完美融合
王可紅律師,上海申浩律師事務所的資深律師,擁有14年執業經驗,她畢業于山東大學法學專業,擔任上海市律協十一屆刑訴專業委委員。王律師擅長刑事辯護、建設工程、婚姻家事、遺產繼承共有物分割糾紛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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豐富經歷奠定專業根基
王可紅律師的職業生涯十分豐富。大學期間,她打下了扎實的法學理論基礎。畢業后,2005年她跟隨山東省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一位資深老法官實習,近距離觀察庭審,初步建立了對司法實踐的感性認識。2006-2011年,她在臨沂市某區人民法院工作,深度參與審理數千件金融機構借款類案件,獨立或協助審理民事案件數百件,為刑事審判庭記錄庭審筆錄近百起,還參與行政審判庭的庭審記錄工作。這段法院工作經歷,讓她從裁判者視角審視案件,深刻理解法官的審判思維和證據采信規則。離開法院后,她先后在山東省臨沂市某法律服務所、山東晨浩律師事務所工作,2016年加入上海申浩律師事務所,專業能力不斷提升。
刑事領域榮譽加身
在刑事訴訟領域,王可紅律師擔任上海市律師協會第十一屆刑事訴訟專業委員會委員,并被評為優秀委員。任職期間,她積極參與業務研討,為刑訴法實踐建言獻策。在具體案件辦理中,她始終堅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最大限度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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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典案例:行賄受賄案終獲緩刑
2016-2023年間,陳某(化名)、劉某(化名)利用其在某泰公司負責IT運維、項目管理等職務便利,被告單位深圳市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成公司)在與陳、劉對接業務項目過程中,陳某收受賈某(化名)給予的好處費共計人民幣590余萬元,劉某收受賈某給予的好處費共計人民幣290余萬元。后某泰公司報警案發。
王可紅律師團隊接手此案后,積極努力爭取將本案認定為單位犯罪。賈某系某成公司實際控制人,每次行賄都是賈某出面聯系和實施,公安經偵查最終認定賈某行賄人民幣890余萬元。賈某系公司總經理,是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王可紅和團隊邢律師在案件到檢察院審查起訴階段后,積極與公訴人聯系溝通,最終將本案認定為單位犯罪。
被告人賈某在案發后及時全部退贓,并取得受害人單位諒解,得以取保候審。但其取保候審后與陳某、劉某多次聯系,被認定有串供的嫌疑,檢察院有對其決定逮捕收押的想法。王可紅律師得知情況后,及時制止被告人,告知其行為風險和危害,并及時與檢察院溝通,使被告人賈某避免了被逮捕收押的風險,一直到法院審判階段都取保候審在外。
本案的主要爭議焦點在于,王可紅律師團隊主張賈某行賄的金額應認定為單位行賄“數額較大”而非“數額巨大”,理由是目前立法對單位犯罪“數額巨大”沒有明確規定。根據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法無明文規定不處罰的原則,本案行賄方應按“數額較大”予以量刑。另一爭議焦點是受賄方陳某辯護人提出陳在職務調整后所收受的好處費不應計入犯罪金額。鑒于量刑平衡問題,雙方辯護人對對方辯護意見爭議焦點無異議。
法院對各爭議焦點分別予以回應,雖然最終沒有全盤采納雙方辯護人的意見,認定賈某在此期間給予的“好處費”仍屬于賄賂款,應計入犯罪總額,被告單位及賈某的行賄總額高達890余萬元,依法認定為“數額巨大”,但在量刑結構方面還是有所考量。最終,法院認為對陳某、劉某、賈某三人適用緩刑不致再危害社會,故依法宣告緩刑。
案例啟示與合規建議
此案為所有企業特別是科技和互聯網公司敲響了警鐘。對員工而言,非國家工作人員同樣可能構成受賄犯罪,切勿心存僥幸,職務便利不是“提款機”。對企業來說,以單位名義行賄,不僅直接責任人要承擔刑事責任,單位也將面臨高額罰金,商譽受損更是不可估量。企業應建立健全反商業賄賂的內控制度,加強對關鍵崗位人員的廉潔教育和監督,并建立暢通的舉報渠道,防患于未然。王可紅律師用專業和經驗為當事人爭取到了最好的結果,也為企業合規經營提供了重要的借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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