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明是自己正常買來的途昂汽車
也經過了交管部門的查驗
然而掛牌3年后
卻被撤銷機動車登記許可
之后只能停放在停車場
5月12日
接受《中國消費者報》記者采訪的
江西省宜春市消費者陳杰
訴說了自己的煩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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掛牌3年被撤銷登記許可
20余萬元買的汽車只能停車庫
2020年9月下旬的一天,陳杰在宜春市遠陸貿易有限公司訂購一輛上汽大眾汽車有限公司生產的途昂。陳杰與老板鄒輝口頭約定,購車款為27萬元,陳杰先預付1萬元訂金,待鄒輝代辦好車輛上戶、掛牌、保險等所有手續后,陳杰再提車并付清余款。
2020年9月30日,鄒輝將一輛途昂汽車開到宜春市萬載縣,經萬載縣交警部門審驗后,獲得了號牌為贛CEB751的機動車登記許可。機動車登記證書顯示,該車車輛識別代碼為LSV2F8CA0LN503297,發動機號為DKX571898。因驗車及車輛使用過程中發現了一些小毛病,陳杰隨后分幾次支付給了鄒輝22.78萬元,實際支付購車款共23.78萬元。不過,陳杰獲得的購車發票上注明的銷售單位為遼寧省撫順市星櫟旺汽車銷售有限公司,發票金額為20.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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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杰對記者說,2021年3月,他聽說鄒輝因為銷售贓車被豐城市公安機關逮捕,因為擔心自己從鄒輝手上購買的車存在問題,遂主動到轄區派出所報警。得知車輛早已在萬載縣交警大隊登記掛牌后,民警對他說:“交警部門驗過了、登記了,應該沒問題。”
2022年2月,陳杰想將這輛途昂過戶到妻子名下,但到萬載縣交警大隊過戶時被告知“車輛合格證存疑,不得過戶、不得買賣”。陳杰說,這輛車的合格證自己從未見過,一開始是在鄒輝手上,掛牌后被交警部門存檔,所以他搞不清楚發生了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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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初上牌時的車輛檢驗結論為“合格”
2024年2月5日,經宜春市交警支隊批準,萬載縣交警大隊撤銷了這輛途昂的機動車登記許可。于是,陳杰花費20多萬元購買的途昂汽車,自此只能停放在停車場。
5月12日下午,記者來到萬載縣公安局,希望了解車輛登記時交警部門驗車履職相關情況。當時萬載縣交警大隊相關負責人正在法院參與庭審,未能接受記者采訪。
5月21日,萬載縣公安局相關負責人來到中國消費者報社江西記者站,介紹了相關情況。原來,2022年2月上旬,公安機關內部系統突然預警,陳杰所購車輛合格證存疑。2022年2月17日,萬載縣交警大隊發函上汽大眾汽車有限公司,要求該公司協助鑒定陳杰所購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的真偽。5天后(2022年2月22日),上汽大眾汽車有限公司復函稱:“車架號LSV2F8CA0LN503297、發動機號DKX571898、合格證編號WAE02200J011040,上述車輛合格證非上汽大眾汽車有限公司出廠。”根據相關法律法規,2024年2月5日,經宜春市交警支隊批準,萬載縣交警大隊撤銷了陳杰所購途昂汽車的機動車登記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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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廢車輛流入市面
購車糾紛疑點重重
明明是自己正常買來的車
也經過了交管部門的查驗
為何掛牌3年后
被撤銷機動車登記許可?
2024年2月24日,陳杰向宜春市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投訴。時任宜春市消保委秘書長甘雷告訴記者,宜春市消保委受理投訴后,便委托第三方對該車進行了無損鑒定。
2024年5月28日
鑒定報告稱:
經現場鑒定查勘取證分析:委鑒車輛行駛證顯示的車架號、車身上打刻的車架號以及銘牌上顯示的車架號與車輛電子車架號非同一車架號,車架號LSV2F8CA0LN503297不具有唯一性,現場勘驗發現,該車架號非廠家按標準打刻,系后期人工打刻;
車輛電子部件中寫入的車架號LSV2E7CA0HN502719未申報工業和信息化部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信息查詢系統;
后期打刻在車身上的車架號LSV2F8CA0LN503297系套用其他已申報工業和信息化部官網的另一臺車輛的信息,本委鑒車輛的電子車架碼系不能在工業和信息化部官網查詢到的車輛,即該車輛為未經銷售的車輛(試驗車或其他類型車輛),廠家應作出合理的解釋;
車輛上牌時,車管部門依程序應當會發現該重大瑕疵。
2024年6月26日,宜春市消保委發函上汽大眾汽車有限公司,請求協助核查車輛相關情況,未得到回應。同年8月21日,工作人員在上海市嘉定區消保委的協助下,來到上汽大眾汽車有限公司調查。廠家工作人員口頭分析了諸多可能,但未提供書面調查結果。
不過,甘雷提供給記者的一份微信截圖顯示,2024年7月25日,上汽大眾汽車有限公司一位工作人員曾在微信上回復時任上海市嘉定區消保委負責人:“經查詢,我司生產的LSV2E7CA0HN502719車輛未上市銷售,且已于2019年12月交由供應商進行報廢銷毀處理。江西警方曾經于2022年2月向我司發函,要求鑒定車主陳杰的車輛
LSV2F8CA0LN503297合格證真偽。經鑒定,當時警方提供的LSV2F8CA0LN503297合格證為假。LSV2F8CA0LN503297真實車輛已于2022年2月20日通過正常渠道完成銷售。”
5月14日,記者聯系到了上汽大眾汽車有限公司公關部的工作人員,希望了解到陳杰購買的真實車架號為LSV2E7CA0HN502719的途昂汽車是如何從報廢銷毀狀態流入市場銷售的。截至發稿前記者多次詢問,廠家卻表示一直處于“內部溝通”狀態,未予回復。其間,廠家工作人員曾兩次稱“公司售后已經與客戶取得了聯系”,但每次記者致電陳杰,得到的回復都是“未接到過廠家的電話”。
5月21日,萬載縣公安局相關負責人告訴記者,接到交警部門的報案后,萬載縣公安局刑偵大隊于2025年1月初對陳杰所購車輛的合格證涉嫌造假之事立案偵查,由于案情復雜且涉及多個省市,目前案件仍在進一步偵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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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起訴維權
法院判決交警部門賠償損失
雙方均提起上訴
2024年9月,陳杰將宜春市交警支隊訴至宜春市上高縣人民法院,以被告“未依職權對案涉車輛進行調查,僅憑利害關系人出具的孤證,輕易作出撤銷決定,存在證據嚴重不足,事實完全不清的情形”為由,請求法院判令其作出的撤銷登記許可的行政行為不具有合法性。2025年4月10日,上高縣人民法院作出判決,認定被告作出的撤銷機動車登記決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適用法律準確”,駁回了陳杰的訴訟請求。
2025年6月,陳杰將宜春市交警支隊、萬載縣交警大隊訴至宜春市袁州區人民法院,以兩被告“作為車輛登記管理部門,在辦理行政登記許可時,未對案涉車輛合格證以及車輛識別代碼與系統數據庫比對,導致3年之后該車輛登記許可被注銷。且由于兩被告過錯行為,原告誤以為案涉車輛手續合法,才陸續支付購車款,蒙受重大經濟損失”為由,請求法院確認兩被告為贛CEB751小車辦理行政登記的行為違法,并賠償購車損失。
2026年4月3日,袁州區人民法院作出判決,以“萬載縣交警大隊對案涉車輛進行查驗,宜春市交警支隊對原告申請機動車登記的材料進行審核,均沒有發現案涉車輛車身打刻的車輛識別代號不符合打刻標準、車身打刻的車輛識別代號與電子車輛識別代號不一致等問題”為由,確認兩被告為贛CEB751小車辦理行政登記的行為違法,并判令兩被告按發票購車金額的30%賠償原告購車損失5.55萬元。
2026年4月8日,宜春市交警支隊、萬載縣交警大隊以“辦理車輛登記行政行為合法,與原告損失無法律因果關系,原審事實認定錯誤、適用法律不當”為由,向宜春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4月17日,陳杰則以“原審在認定購車損失金額及酌定賠償損失比例上存在瑕疵”為由提起上訴。5月12日,宜春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未當庭作出判決。
為什么廠家聲稱早已報廢銷毀的車輛最終卻流入了市場?是否還有消費者有著陳杰這樣的遭遇?本報將持續關注此事的進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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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中國消費者報·中國消費網
記者/朱海
編輯/李曉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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